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分損益法
- 又稱:五度相生律
- 時代:古代
- 地區:中國
起源
中國古人雖然不懂得震動發音的物理學理論,但是他們卻總結出了跟現代發聲理論完全一致的道理。一件圓徑固定,長度固定的發聲器所發出的聲音是一個定值,如果另一件圓徑相同發聲器的長度是這件發聲器長度的一半的話,那么,另一件發聲器所發出的聲音,就是一個純八度的高音。同理,如果另一件發聲器的長度是原來發聲器長度的二倍,那么,另一件發聲器所發出的聲音,就是一個純八度的低音。 中國古人所使用的音階是“五聲音階”,即“宮商角 徵羽”五個音。其中,宮相當於西洋音階的1(dou),商相當於2(re),角相當於3(mi), 徵相當於5(sou),羽相當於6(la)。當然,除了這五個基本音階之外,後來也出現“變 徵”等其他的幾個音階,但這已經是秦漢以後的事情了。
在中國古代的音樂理論中,“宮商角 徵羽”這五個音階,相互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換言之,它們又都是怎樣先後產生的呢?中國古代關於這個內容的律學理論,叫做“三分損益法”。“三分損益法”認為,“宮”是基本音,有了基本音“宮”之後,經過幾次的“三分損益”,其它的四個音階也就產生了。最遲到春秋中期,古代音樂理論“三分損益法”就已經形成了。在《國語》中,在《管子·地員篇》里,在《呂氏春秋·音律篇》中,分別記述了“三分損益法”的一些內容。《史記·律書》和《漢書·律曆志》中的理論,基本上是抄錄《管子》、《呂氏春秋》以及《淮南子》中的相關內容。
含義
以一段圓徑絕對均勻的發聲管為基數——宮(1);然後,將此發聲管均分成三段,捨棄其中的一段保留二段,這就是“三分損一”,餘下來的三分之二長度的發聲管所發出的聲音,就是“宮”的純五度高音—— 徵(5);將 徵管均分成三份,再加上一份,即 徵管長度的三分之四,這就是“三分益一”,於是就產生了 徵的純四度低音——商(2);商管保留三分之二,“三分損一”,於是得出商的純五度高音——羽(6);羽管“三分益一”,即羽管的三分之四的長度,就是角管,角管發出羽的純四度低音——角(3)。
這樣,在有了基本音“宮”之後,經過兩次“三分損一”和兩次“三分益一”,“宮、商、角、 徵、羽”五個音階就生成了。宮生 徵, 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由於是“五五相生”,因此,樂律家們說起五個音階來,他們不說“宮、商、角、 徵、羽”,而是說成“宮、 徵、商、羽、角”。
(1) 宮 1×基本音(假設為81) =81
(2) 商 54×4/3 =72
(3) 角 48×4/3 =64
(5) 羽 72×2/3 =48
宮 商 角 徵 羽
81 72 64 54 48
記載中,管仲實際只相生出了宮、商、角、徵、羽五個音。繼管仲之後,《呂氏春秋》的“音律篇”在管仲五音的基礎上又繼續相生了11次,也就是相生到“清黃鐘”,使十二律的相生得到完成。但當相生到第11次(即到十二律)後的“清黃鐘”時,“清黃鐘”不能回到原出發律上,使十二律不能周而復始,這一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在此後的近二千年中,我國歷代都有一批有識之士對這一律學問題進行了不懈地探索,“三分損益法”在各個時期都有不同的解決辦法,我們當在不同時期進行介紹。
“三分損益法”每制出新的律管與原律管的音高都是上方五度,再下方四度,又上方五度,再下方四度……的關係,但需要再按音高次序調整排列,才能得出十二律,所以它又叫“五度相生律”,亦有稱之為“五度相生法”。《管子·地圓篇》中的相生方法是先“益”後“損”。
“三分損益法”理論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十二律”的理論,比古希臘哲學家、數學家畢達哥拉斯的“律制”要早一個世紀左右。
古人使用“三分損益法”,在生成“宮、 徵、商、羽、角”五個音階之後,並沒有停止下來,而是繼續“損益”下去。“三分損一”,“三分益一”……在連續進行了各六次之後,共得出十二個音,就是我們現在音樂上所使用的一個八度之內的十二個半音。中國古人將這十二個半音音階稱為“十二律”,它們的名稱分別是:
黃鐘(C),林鐘(G),太簇(D),南呂(A),姑冼(E),應鐘(B),蕤賓(#F),大呂(#C),夷則(#G),夾鐘(#D),無射(#A),仲呂(#E)。
對這十二律再加以區分,分出了六個陽律和六個陰律,六個陽律稱為“律”,六個陰律稱為“呂”。黃鐘與“三分益一”產生的為陽,六陽律即“律”包括“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亡射”;用“三分損一法”產生的六陰律為“呂”,“六呂”包括“林鐘、南呂、應鐘、大呂、夾鐘、中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