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

《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10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7〕17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取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本市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加強本市取土管理,規範取土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取土,是指為了建設工程需要,直接從原始地貌中挖掘獲取土壤的行為。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取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環境資源部門是取土行為的主管部門,負責取土的監管工作。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監管取土對城市規劃的影響;市林業部門負責監管取土對林地的影響以及取土后土地清理復綠工作;市水務部門負責監管取土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公路部門負責監管取土對公路的影響;市環衛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管取土過程中的棄土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環境資源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林業等部門擬訂本市取土統一規劃,並擬訂取土後環境清理復綠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取土活動,取土人應當向市國土環境資源部門提交申請書、取土範圍說明(位置、面積、深度)、申請人身份證明、開採利用和恢複方案等。市國土環境資源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選址意見。選址意見必須明確取土涉及占用林地或涉及其他法定許可的,取土人應當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市各區管委會、各鎮政府承擔屬地管轄責任,負責對各自行政區域內違法取土行為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取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上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未能及時發現並上報的,依法對直接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接到違法取土行為報告後應組織執法人員趕到取土現場進行制止和查處,並按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及時通知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接到通知後應及時組織執法人員趕到取土現場,並按各自法定職責進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報國土資源局備案。各職能部門拖延或未盡到查處職責的,依法追究直接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下列地區列入禁採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土。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固定的區域範圍內;
二、工業園區、居民生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等特種林區、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校園、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蹟以及地質地貌遺蹟保護區範圍內;
三、鐵路、市道、國道、旅遊公路兩側直觀可視範圍內和影響其交通運輸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設施,高壓供電網線、供水管道;通訊網線,助航標誌、地震監測點、永久性專用地物測量標誌和控制點等規定範圍內;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倉庫安全規程規定範圍內;
六、河流及堤壩兩側、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的崩塌區、滑坡易發區、土石流易發區;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採石、取土的地區。
第九條因取土毀壞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設施的,取土人應當因地制宜地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採取其他恢複利用的措施。
第十條取土過程中廢棄土必須堆放在規定的棄土區,並建設擋土牆和進行綠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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