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
  • 頒布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7日
為了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促進市、縣、自治縣經濟發展,對《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態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及開墾、採礦、採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壞土層及地表植被的活動。”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頃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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