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辦法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辦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04月02日發布,自1988年04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88年04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4月02日
  • 效力級別: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 法規類別:選舉法
  一、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與第六屆相同,為155人。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提名20人,實行等額選舉。
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應選名額135人,提名144人,差額9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實行等額選舉。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的人選,除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人選外,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票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兩張。
七、本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的人選,需投票9張,分別在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第二次全體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八、在選舉和表決時,參加選舉和表決的代表必須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收回的選票或者表決票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的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如有的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不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由主席團另提人選,進入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委員的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票的當選委員的人數少於應選委員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得票較多的另提候選人(差額數不低於缺額委員名額的5%),在第二天進行補選;如果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仍然少於應補選的委員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補選。
表決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如有的人選得票數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另提人選,再進行投票表決;如得票數仍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則暫不決定任命,在大會結束以後,再依法另提人選,提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九、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十、本次會議的6張選票和3張表決票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票。代表需嚴格按照規定的辦法寫票和投票。如計票系統出現意外故障,投票繼續進行,改由大會工作人員計票。
十一、選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票,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的限制,只印漢字,不能印7種少數民族文字,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姓名、國務院各部委名稱和人選姓名,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票和表決票同時發給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二、大會設監票人31名(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三、會場共設票箱25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四、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區投票,隨後主席團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五、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票或者表決票,並由總監票人將電子計算機計算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十六、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十七、本選舉辦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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