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廣陵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辦法

《揚州市廣陵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廣陵區情況制定。由揚州市廣陵區人民代表大會於2011年1月6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廣陵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辦法
  • 發文單位:揚州市廣陵區人民代表大會
  • 發文時間:2011年1月6日
  • 實行時間:2011年1月6日
簡介,內容,

簡介

(揚州市廣陵區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選舉辦法。

內容

一、揚州市廣陵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下列人員:
本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2人,委員1人;區人民政府區長1人。
二、本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區人民政府區長候選人不限於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本次會議選舉的各項候選人人數同應選人數相等,進行等額選舉。
四、本次會議選舉的各項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或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大會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位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候選人時,由提名者填寫大會統一印製的《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表》,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說明推薦理由。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提名表在截止時間以前交大會秘書處組織組的,提名方為有效。在確定正式候選人以前,聯名者如果要求撤銷提名,並以書面方式提出,大會主席團應予同意。
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如果本人不願意被提名時,應當尊重本人意願,大會主席團可以不列入候選人名單,並向聯名代表說明。
五、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
六、預選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參加預選會議的代表必須超過該代表團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進行預選。預選工作由大會主席團委託各代表團團長主持,預選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在不是候選人的代表中指定,計票人由大會秘書處在大會工作人員中指定。
預選選票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
各代表團預選情況,由預選主持人和監票人簽字,報大會秘書處匯總,向大會主席團報告。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投票選舉。
七、本次會議正式候選人的選票分為3張:
①號選票,選舉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②號選票,選舉區人大常委會委員;
③號選票,選舉區政府區長。
八、選舉工作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設監票人6名,其中總監票人2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經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通過後,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時的發票、投票和計票進行監督。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九、大會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代表必須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不出席選舉大會的代表,不能委託其他代表代為投票。
十、本次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代表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投贊成票,則在該候選人姓名的上方空格內畫“○”;投反對票,則在該候選人姓名的上方空格內畫“×”;棄權,則在該候選人姓名的上方空格內不畫任何符號,並不得另選他人;投反對票的,可以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則在“另選人姓名”空格內寫上被選人的姓名,並在其姓名的上方空格內畫“○”,如不畫“○”,則不作投贊成票計算。
選票要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原子筆填寫。符號要準確,字跡要清楚。書寫模糊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不能填寫選票的代表可以委託其他代表代寫,但不能委託候選人代寫,代寫人必須完全按委託人的意願填寫。
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十一、選票填寫好後,代表按大會指定的票箱進行投票。投票結束,由總監票人將匯總票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重新投票選舉。
十二、候選人獲得本次大會應到代表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如果未獲得過半數贊成票,是否另行選舉,是在本次大會上進行,還是在下一次大會上進行,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建議,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十三、選舉結果經大會主席團審核確認後,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當選人員名單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
十四、本選舉辦法,經揚州市廣陵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本選舉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其他事宜,由大會主席團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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