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衝突論

探討國際衝突的原因、形式、管理與解決的一般原理的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衝突論
  • 外文名:General Theory of Conflict
西方學者提出的一種國際安全理論。一般衝突論認為國際衝突是國際關係的基本狀態之一。在這一狀態中,對立與協調在當事國關係中占據主導地位。這種衝突被限制在特定事項涉及的範圍內,可以通過談判、協商的途徑達成協調意見,使衝突緩解。在現代國際社會,多數衝突以一般衝突的方式存在。
在西方,近代就出現了對國際衝突問題的研究著作,如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I.康德的《永久的和平》等。兩次世界大戰的浩劫和核武器的大規模殺傷能力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普遍關切。20世紀60年代初期,衝突研究在西方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並逐步建立起專門的研究機構。一般衝突論的代表人物有:美國的K.賴特、D.辛格、R.巴傑林,英國的J.鄧尼根和日本的浦野起央等。
結構現實主義代表人物美國人K.沃爾茲從國際關係的三個層次來分析國際衝突產生的原因。他認為:人的私慾和權欲是導致國際衝突的內因;統治集團為加強對國內的控制,往往從對外衝突或戰爭中尋找出路,這是國際衝突爆發的重要外在原因;國際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每個國家在追求實現自身利益和目標時,往往只根據自身的情況作出判斷、採取行動,從而導致與另一個國家發生爭端,這是國際衝突發生的根本原因。
一般衝突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衝突的性質,可分為根本性衝突和偶然性衝突;按照衝突涉及的範圍,可分為國家間衝突和國家內部不同民族、宗教和部族間的衝突;按照衝突涉及的領域,可分為經濟衝突、政治衝突、邊界衝突和領事衝突等。
冷戰後,國際衝突出現了新的特點。衝突中的宗教、民族因素地位上升,有些國內衝突由於衝突的強度高或直接影響本地區的穩定而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預防一般衝突的途徑是國家之間平等協商、增進了解。平時,在涉及彼此重大利益的敏感領域建立有關信任措施,如安全磋商、軍事演習通告、邊界定期會晤和建立熱線聯繫等,可避免衝突的出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國預先宣示解決衝突的原則,有益於潛在對手冷靜而客觀地評估形勢、利益和後果,不致貿然採取行動。在出現衝突後,國家應利用已有的協商制度和集體安全制度以預防和避免衝突的升級。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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