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論法學

衝突論法學,當代西方法社會學中的一個重要流派,用衝突論研究法律現象與社會因素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衝突論法學
  • 所屬學科:法學
其主要代表包括蘇姆納(C.Sumner),特爾克(A.Turk),昆尼(R.Quinney),享特(A.Hunt)以及批判法律研究和依附理論的許多代表人物,產生並流行於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衝突論法學是在反對結構功能主義法學的基礎上產生的。認為,法不是保持社會功能,平衡各種利益的工具,不是建立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社會不同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之間衝突的基礎上,衝突的法律結果(立法或判決)總是有利於更強大的一方。法的職能不在於促進衝突的解決和消滅不平等,恰恰相反,而是使衝突和不平等合法化、合理化。但法又不同於直接的暴力,它具有意識形態的功能,使統治階級利益披上全社會利益的外衣,把統治階級的正義觀說成是全社會的共識,用法治模糊人們對實質不平等的注意,瓦解窮苦階級的反抗。因此法對統治者來說是比直接的暴力更有效的工具。雖然衝突論法學受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很深的影響,但整個來講它並不是馬克思主義的,它把自己的社會歷史觀建立在非決定論的基礎上,在批判資本主義永恆的觀點時,又得出了人類歷史不是客觀決定的,而是由統治者決定的錯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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