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

《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推進各項執行工作健康快速發展提出的綱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1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簡介,內容,

簡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銳意進取,勇於擔當、奮發有為,全力推進各項執行工作健康快速發展,確保在兩到三年期限內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

內容

《綱要》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是:全面推進執行體制、執行機制、執行模式改革,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化執行查控體系、執行管理體系、執行指揮體系及執行信用懲戒體系,不斷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及各種配套措施,破解執行難題,補齊執行短板,在兩到三年內實現以下目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套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民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綱要》指出,基本解決執行難應堅持四項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方向;二是加強頂層設計,鼓勵改革創新;三是實行整體推進,強調重點突破;四是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長遠發展。
《綱要》提出,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完善執行體制機制,努力實現執行工作八個領域的深刻變革:一是實現執行模式改革,暢通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發現渠道,基本改變“登門臨櫃”查人找物的傳統模式,實現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全覆蓋,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二是實現執行體制改革,強化執行工作統一管理體制,探索改革基層法院執行機構設定,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三是實現執行管理改革,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為依託,強化對執行程式各個環節的監督制約,嚴格規範執行行為,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四是實現財產處置改革,推行網路司法評估管理,推廣網路司法拍賣,加大被執行財產的處置力度,及時、有效兌現債權人權益;五是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在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程式、執行與破產銜接、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異地執行協作等工作機制方面進行完善,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六是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及時制定出台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指導意見,推動強制執行單獨立法進程;七是完善執行監督體系,從內到外、從上至下全方位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制約,確保執行權高效、廉潔、有序運行;八是完善專項治理機制,持續深入開展反消極執行、反干擾執行、反規避執行、反抗拒執行等整治行動,將行動要求轉變為長期性、常態化工作機制。
《綱要》強調,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係,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異地執行協作以及繁簡分流辦案等機制,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綱要》提出,要針對執行工作實踐中執法辦案的法律適用難題,及時制定出台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指導意見,全面梳理司法解釋體系,推動強制執行單獨立法進程,形成比較完善的執行工作司法解釋規範體系。
如何完善執行監督體系也是《綱要》的重點內容。《綱要》強調,要加強法院內部監督,主動接受人大監督,依法接受檢察監督,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從內到外、從上至下全方位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制約,確保執行權高效、廉潔、有序運行。
《綱要》強調,要針對嚴重製約和影響執行質效的突出問題,完善專項治理機制,持續深入開展反消極執行、反規避執行、反抗拒執行等整治行動,將專項治理要求轉變為長期性、常態化工作機制。
《綱要》強調,要切實做好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組織保障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將解決執行難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要加強力量配備,合理確定和配備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比例,積極推動現有執行人員的分類管理改革,強化教育培訓,努力建設一支專業化、職業化、清正廉明的執行隊伍;要強化對執行工作的物質裝備建設,抓好技術、經費、設備三大保障,全面完成執行指揮系統建設,加強執行隊伍裝備建設;要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不斷宣傳執行工作新成效,宣傳對執行難的理性認識,凝聚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將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研究制定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評價體系,確定兩到三年內解決執行難的具體目標及指標體系,廣泛徵求意見後向社會公開發布。兩到三年期限屆滿前,將由該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參與單位按照既定的評價體系進行效果評估,向社會發布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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