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為了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具體執行標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目的: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 通過:2006年12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解讀,

修訂信息

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2006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具體執行標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的罰款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罰款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執法。
第四條 交通警察發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行為人,應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實施罰款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並書面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確定駕駛人的書面送達駕駛人。如確實無法書面送達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送達。
第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對交通警察的考核、獎懲標準。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200元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罰款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無異議的;
(二)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50元以下的罰款決定,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第二章 對行人和乘車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
第八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不改的,處5元罰款:
(一)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者在無人行道路段不靠路邊行走的;
(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在設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不在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內通過的。
第九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第十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四)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以及有擅自銷售或者發放物品等影響交通安全行為的;
(五)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十一條 行人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機動車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二)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後,乘車人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第十三條 機動車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二)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按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十四條 機動車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機動車行駛中,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
(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第三章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二)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三)在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一方優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讓優先一方先行的;
(四)在沒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五)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第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二)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的;
(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四)違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腳踏車載人規定的;
(五)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的;
(四)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的;
(五)非下肢殘疾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第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
(二)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三)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四)腳踏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超過規定的。
第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醉酒駕駛的;
(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時速超過15公里的;
(三)不避讓盲人的;
(四)駛入高速公路的;
(五)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沒有停止的;
(六)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二十條 駕馭畜力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畜力車並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二)在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超車,或者駕馭兩輪畜力車不下車牽引牲畜的;
(三)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或者隨車幼畜未有效拴系的;
(四)停放時未拉緊車閘並拴牢牲畜的。
第二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駕駛腳踏車的,處300元罰款;
(二)駕駛其他非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僅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處500元罰款;
(二)造成他人受傷的,處1000元罰款;
(三)造成他人死亡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章 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在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二)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未低速行駛或者不避讓行人的;
(三)機動車行駛時未按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駕駛機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五)載乘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不正向騎坐機車的乘車人的。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轉彎時妨礙直行車輛、行人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駕駛輕便機車載人,或者駕駛機車時后座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三)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故障機動車的;
(四)在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嚴重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五)行車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六)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七)駕駛機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九)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或者駕駛證、行駛證丟失、損毀的。
第二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在相應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二)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通行的;
(三)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五)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地點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六)未放置有效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按規定通行的;
(八)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九)在低能見度的情況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信號的;
(十)在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不鳴喇叭示意的;
(十一)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十二)學習駕駛中不按指定路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十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以及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第二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的;
(二)行經渡口、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三)在交叉路口、環形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五)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超過規定的;
(六)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能夠移動而未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不按規定採取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在規定距離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的;
(七)被牽引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線、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八)下陡坡時將發動機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九)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未按國家安裝期限的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的。
第二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三)不按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四)超越同車道前方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五)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或者停車避讓行人通過橫道的;
(六)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影響交通安全的;
(七)未經批准運載危險物品,或者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八)不避讓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者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十)不避讓盲人的;
(十一)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以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和拖拉機及其掛車未噴塗放大的牌號的;
(十二)未保持機動車牌號完整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第二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肇事車的;
(二)正常情況下駕車,以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三)未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五)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六)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的。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禁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從匝道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或者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按規定行駛的;
(四)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五)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六)進行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第三十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駕駛機車的,處500元罰款;
(二)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
(三)駕駛小型或者微型載客汽車、輕型或者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的,處1500元罰款;
(四)駕駛大型或者中型載客汽車、重型或者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低於50%的,處200元罰款;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時速50%的,超速每增加10%(低於10%的按10%計),加處300元罰款,最高處2000元罰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低於50%的,處200元罰款;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時速50%,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低於10%的,處200元罰款;達到1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10%的,每增加10%(低於10%的按10%計),加處100元罰款;達到30%的,處500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每增加10%(低於10%的按10%計),加處400元罰款;
(三)達到或者超過核定載質量60%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超過規定人數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每超1人處50元罰款,最高處200元罰款;
(二)公路客運機動車超過額定乘員低於20%的,處200元罰款;達到2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20%的,每多超1人加處200元罰款,最高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1人的,處500元罰款,超過1人的,每增加1人加處100元罰款,最高處2000元罰款;
(二)在公路以外道路上運營的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按不經拆解可單獨搬運的為一件貨物計,每件處50元罰款,最高處200元罰款;
(三)公路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飲酒後駕駛機車的,處1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車的,處200元罰款;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駕駛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
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被吊銷,駕駛機車的,處300元罰款;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無教練隨車指導時在道路上學習駕駛車輛,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駕駛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車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駕駛機車的,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罰款。
第五章 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
第四十條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偽造、變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將機動車交由駕駛證被暫扣人員駕駛,轉交機車的,處200元罰款;轉交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轉交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被吊銷人員駕駛,轉交機車的,處300元罰款;轉交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轉交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1500元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轉交機車的,處500元罰款;轉交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轉交輪式自行機械、專項作業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運輸單位的公路客運機動車超過額定乘員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在一個年度內受到兩次罰款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罰款;在一個年度內受到罰款處罰超過兩次的,每增加一次,加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後拒不執行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檢驗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的10倍罰款。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的2倍罰款。
第五十條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的等額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車的,處1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二、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三、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
“偽造、變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解讀

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並於8月14日重新公布施行。新修改的《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中明確了“過馬路橫跨道路隔離設施、在道路上使用滑板、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行為都將被罰款處理。同時提高了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根據不同車型,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表述和罰款金額作出修改。
那么,這些改變對交通參與者有哪些影響?8月19日,瀋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採訪了交管部門,請專業人士進行了解讀。
修改的條款有哪些?
據介紹,修改前的《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是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法規施行12年來,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全省的順利實施和公安交管部門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時間的推移,有些規定已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特別是有的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明顯偏輕,不足以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因此需要作出修訂。
新規中修改的內容包括:
(一)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車的,處1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
(二)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三)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5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000元罰款。
新規對出行有何影響?
交管部門一位執法者表示,新規的出台,明顯是將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加重了,“沒修改前的規定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原來的處罰標準與新規相比比較模糊,而新規進行了細化,同時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進行了明確。”
另外,原來的第三十七條規定是,“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1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處2000元罰款。”而修改後的處罰規定將處罰額度提升至3000元到5000元,對違法駕駛人使用假牌假證的違法行為增強了震懾作用。
未修改前的第四十條是“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處2000元罰款”,而修改後,將製作車輛證件、手續和牌照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增加了。
開車打電話看微信?您違法了!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駕車時接打電話、看手機的壞習慣成蔓延之勢,給交通安全帶來極大隱患。修改後的《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中還明確規定,行車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罰款50元。
修改後的規定還對行人出行作了要求。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這些行為將被處以5元到30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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