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暫行條例

貨物稅暫行條例指的是1950年至1958年我國徵收貨物稅的基本法規。1950年1月27日政務院第17次政務會議通過,30日公布; 同年12月15日政務院第63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19日公布。共1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稅暫行條例
  • 實施時間:1950年12月19日
本條例規定應稅貨物只征一次貨物稅,採用分類比例稅率,從價計征,並列有稅目稅率表。同時還對貨物稅完稅價格的評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完稅照證的種類、徵稅具體方法、違章違法的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貨物稅併入工商統一稅,本條例相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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