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市場批價指實行起運徵收的完稅貨物,通過行棧或批發商第一次向外批發時用的價格。1950年12月21日公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中規定,應稅貨物的評價核稅,無準確牌價的貨物,依產地或有代表性市場第一次批發價格核稅。
以後隨著市場價格趨於穩定,1953年1月修正稅制時,取銷按市場平均批價核稅的辦法,改為按稅率直接乘應稅貨物的價格計稅,評價核稅的計稅公式也不再適用。
第一次市場批價指實行起運徵收的完稅貨物,通過行棧或批發商第一次向外批發時用的價格。1950年12月21日公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中規定,應稅貨物的評價核稅,無準確牌價的貨物,依產地或有代表性市場第一次批發價格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