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改制

加工改制指已納稅貨物,經加工製成另一種貨物。加工後的貨物如與原來貨物屬同一品目的,按照1950年12月公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可以不另徵稅,但此項改制,必須辦理改制手續,應由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查驗相符,並監視銷毀包裝上原貼稅證後,方得改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工改制
  • 定義:已納稅貨物,經加工製成另一種貨物
改制後,逐件發貼改制證,加蓋驗證戳記,並將原完稅照收回註銷,另發分運照,註明改制情況。此項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私商偷漏稅收。1958年貨物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此項制度隨即廢止。以後,工商統一稅、工商稅、產品稅均規定,同一產品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後的產品與加工改制前的產品屬於同一稅目、稅率的,減按5 %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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