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是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的規則。

2012年12月6日,《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28日,《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13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 外文名:Financial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units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修訂過程,規則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過程

2012年12月6日,《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1號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8日,《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23年1月13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部長劉昆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3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艱苦奮鬥,厲行節約;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二)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施內部控制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按照規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
(六)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七)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實行獨立核算,明確承擔相關職責的機構,配備與履職相適應的財務、會計人員力量。不具備配備條件的,可以委託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行政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依次類推;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國家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結轉和結餘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畫和收支預測;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情況;
(五)有關績效結果;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草案,逐級匯總後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式批准後,財政部門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調劑。確需調劑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草案,逐級審核匯總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套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進度,嚴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在單位統一會計賬簿中按項目明細單獨核算,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機構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六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結餘資金。
第二十八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年以內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項目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和價值、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營利性組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過去的經濟業務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的現時義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六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
第四十八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一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和負債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並扣除負債後,轉作企業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行政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行政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綜合反映行政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五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綜合反映行政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並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照規定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做好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好涉密事項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修訂背景和意義
71號令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行政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推進,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財政改革持續深化,對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與相關要求銜接、更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有必要對71號令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規則》修訂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財會監督、嚴肅財經紀律的決策部署,充分反映財政改革發展成果,銜接細化預算編制、推進績效管理、加強財務監督、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將對完善行政單位財務制度,提高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水平,防範行政單位財務風險發揮積極作用。
修訂基本原則
《規則》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穩中求進,加強統籌銜接。實踐證明,71號令框架設計總體上是科學有效的。因此,這次修訂繼續保持現有總體框架不變。在此基礎上,重點修改有關內容,以與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上位規定相一致,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同類制度相協調。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把握修改方向。立足新發展階段,服務高質量發展,圍繞提升資金效益和政策效能,不斷增強財政可持續能力,將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嚴格預算編制管理,強化財經紀律約束等精神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成果充分體現到修訂條款中。三是堅持與時俱進,預留改革空間。結合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實際需要,以及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各項改革工作推進情況,對當前已經明確的內容予以規範,以與現行政策規定相銜接、體現當前改革成果。同時增強前瞻性,在預算調劑、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方面以原則性規範為主,為進一步改革預留空間。
主要修訂內容
《規則》聚焦行政單位實際工作需要,著重從五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落實艱苦奮鬥厲行節約的重要精神。增加“艱苦奮鬥,厲行節約”“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等要求,明確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合理安排支出進度,嚴控一般性支出。二是明確績效管理新要求。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作為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將績效結果作為預算編制的重要考慮因素,強調績效結果套用,強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體現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新要求。根據政府會計“雙功能、雙基礎、雙報告”核算體系,將“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一章修改為“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並對該章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增加行政單位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四是加強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銜接。增加按照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總體要求,既避免造成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條款的大量重複,又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銜接。五是銜接國有資產管理的新要求。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相銜接,增加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國有資產台賬、匯總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及時辦理資產權屬登記等內容。
貫徹實施工作
為確保《規則》落實到位,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層次廣泛宣傳《規則》,擴大政策知曉度,加強對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的政策宣傳解讀,尤其是對涉及的新舊財務規則的變化等問題進行重點解釋。二是指導督促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規則》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修訂清理與《規則》不一致的財務規定或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三是密切關注《規則》執行情況,持續跟蹤問效,指導行政單位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最大化發揮財務管理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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