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是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6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自然資辦函〔2019〕1105號
  •    發布單位: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已經部審定,現予印發,請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中認真參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6月27日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政務公開工作部署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充分發揮基層在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主體作用,全面提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水平,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完善基層政務公開機制,全面梳理公開事項、明確公開內容、規範公開流程、完善公開方式,紮實推進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工作。
(二)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涉及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工作,對於增強工作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征地矛盾糾紛;對於規範土地徵收行為,促進土地徵收順利實施,為各項建設提供合理用地保障;對於全面加強征地管理,建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土地徵收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工作目標。
在現有徵地信息公開工作基礎上,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要求,進一步細化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事項、內容、流程、時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開水平,促進政務公開建設。持續推進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實現征地信息全覆蓋,保證被征地農民能夠高效便捷獲取征地信息,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指引適用於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相關工作部門組織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政務公開工作。設區的市參照本標準指引執行。
三、公開目錄及事項標準
本標準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報批流程劃分公開事項,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準備、征地審查報批、征地組織實施4個一級公開事項,在一級公開事項下細分擬徵收土地告知、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擬征地聽證、征地報批材料、征地批准檔案、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等10個二級公開事項。每一事項明確了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公開方式等的標準規範。
本標準指引除規定必須公開事項外,還設定了可選項,以“〔*〕”標註,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開事項另有規定的,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用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理規範
(一)公文屬性源頭管理。
各地擬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有關公文時,應當明確公文公開方式(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對於不公開的,應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二) 主動公開。
徵收前期準備、征地審查報批、征地組織實施等一級公開事項和10個二級公開事項政府信息生成後,應通過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台、村公示欄等渠道,及時主動公開。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明確公開有關規定要求。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三)政策解讀。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應在縣(市、區)黨委、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切實做好本部門起草或者本部門牽頭起草的政策檔案解讀及信息發布工作。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應將縣(市、區)政府入口網站作為政策檔案和解讀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並統籌運用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政策檔案和解讀信息,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誌、新聞網站、新媒體的作用,擴大解讀信息的客群面。
(四)回應關切。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應將網路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和回應工作列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網路政務輿情“收集、認領、研判、處置、回應”處理流程,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處置、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應持續關注輿情處置後的發展態勢,防範負面輿情出現反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公眾猜測,有效降低負面信息的不良影響。積極探索推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報與政府網站的聯動和互補,發揮新媒體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公眾參與。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要按照縣(市、區)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創新公眾參與形式,擴大政民互動交流。在制定政策時,可通過增加公眾列席相關會議、政府開放日、政風行風熱線、線上訪談等互動方式,與公眾深入交流,傾聽呼聲,回答關心的問題,使公眾更加了解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政策規定。
(六)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台建設。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信息錄入到政府網站,並共享到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台。做好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台與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台的銜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通過各級征地信息公開平台建設,促進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政務公開工作更加高效。
(七)歷史征地信息處理。
本標準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縣(市、區)新受理的土地徵收申請及其審查報批、組織實施等有關征地信息按本標準指引予以公開。此前受理的土地徵收申請形成的信息和歷史形成的征地信息,可通過系統升級,轉移到新的平台。有條件的地區,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補充完善歷史征地信息。歷史征地信息尚未公開的,按有關規定通過依申請公開等方式提供。
征地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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