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又稱“漢堡規則”。是指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國漢堡舉行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會議上通過,於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7章34條和1個共同諒解條款。適用於有下述任何一項情形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裝貨港、卸貨港、或者作為備選卸貨港之一的實際卸貨港在一個締約國境內,提單及證明運輸契約的其他單證在一締約國簽發,或者前述單證中規定運輸契約受公約的各項規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國家立法管轄的。如果運輸契約或者提單等運輸單證中的任何條款背離本公約的無效。公約確立了不同於“海牙規則”所建立船貨風險分配製度。其主要內容為:①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在其掌管之下的整個期間。②規定“承運人應當證明,其本人及其僱傭人員和代理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而採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應當對於貨物的滅失、損壞以及延遲交付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即採用“推定過錯責任制”,同時規定了承運人對火災、活動物、艙面貨等少數特殊情況下的免責,但廢除了承運人的航行過失和管船過失免責等權利。③規定了較髙的賠償責任限額。④首次確立了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本公約所有的規定適用於實際承運人。此外,公約還對託運人的責任和義務、提單的功能、簽發、內容和效力以及其他運輸單證、索賠和訴訟時效、仲裁、共同海損等內容作出了規定。中國沒有加入該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Hamburg Rules, HBR - 別名:漢堡規則
- 通過時間:1978年3月6日至31日
- 通過會議: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會議
- 生效時間:1992年11月1日
- 通過地點:德國漢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