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分做好信訪投訴請求和法定途徑的分類梳理、分類導入相應的法定途徑辦理、加強民政系統內外的銜接配合、加強宣傳引導和督促檢查4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6日
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
民政部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了進一步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範圍,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通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途徑”進行合理分流、依法處理,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現就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做好信訪投訴請求和法定途徑的分類梳理
(一)明確信訪投訴請求分類。按照信訪目的,信訪人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包括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主要分為申訴求決類、揭發控告類、意見建議類、信息公開類。意見建議類因無其他明確的法定途徑,可不列入分類梳理範圍。重點對申訴求決類、揭發控告類、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進行分類梳理,要根據信訪人訴求主體、具體目的,做好正常民政業務辦理與信訪、涉法涉訴信訪與普通信訪、能夠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與一般信訪的區分,釐清信訪受理範圍,為依法導入不同法定途徑提供依據。
(二)明確法定途徑分類。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對民政領域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徑進行梳理。對申請申報辦理民政業務的投訴請求,按權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單,明晰相關權責要求及辦理程式;對不服民政部門及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信訪投訴請求,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逐一對應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濟途徑清單。各地可根據本部門具體職能和信訪投訴請求類型,細化明確處理問題可能的法定途徑。對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能夠通過信訪途徑以外的法定途徑處理的,導入這些法定途徑依法按程式處理。
二、分類導入相應的法定途徑辦理
(三)引導到民政法定業務辦理途徑。對應當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法定途徑申請申報辦理民政業務的,按照法定職責或權力清單,引導通過相應途徑辦理;檢舉控告違法行為,要求民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引導通過行政處罰途徑處理;舉報幹部違規違紀的,引導通過紀檢監察途徑處理;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引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辦理。
(四)引導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濟途徑。對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引導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處理。民政系統內幹部職工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引導通過申訴途徑處理;民政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引導通過調解仲裁途徑處理。其他屬於政法機關管轄的,引導通過司法程式或相應法定救濟途徑處理。引導通過上述法定途徑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應當提示信訪人必須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起訴、申訴等)主體、受理範圍、程式和時限等條件下提出。
(五)依法做好信訪投訴請求辦理工作。對屬於民政部門職權範圍,無法導入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依照《信訪條例》、《民政信訪工作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加強民政系統內外的銜接配合
(六)加強部門內分工協作。各級民政部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要把此項工作作為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和重要抓手,指導、協調各內設機構嚴格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暢通依法辦事的路徑,加強各環節之間的銜接配合,防止信訪投訴請求在部門內部空轉。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做好分流、引導工作,提高視窗服務質量,推動信訪投訴請求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其它內設機構要負責做好與業務職能相關信訪投訴請求法定途徑的判定及處理工作,從源頭上推動信訪投訴請求通過法定途徑處理。
(七)加強系統協調聯動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統一認識,系統聯動規範信訪受理範圍,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特別是基層民政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首問負責制,從初信初訪入手,做好信訪投訴請求分類引導工作,讓民眾的合法訴求能夠及時通過法定程式得到處理。
(八)加強民政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本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聯繫溝通,協調配合做好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對涉及多個部門、疑難複雜的信訪投訴請求,可報請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與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判定、引導和相關處理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和督促檢查
(九)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宣傳,並將本級民政部門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公開發布。民政系統幹部要認識到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是各個部門、每名幹部的共同責任,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中反映出的矛盾和問題,依法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引導民眾學法、用法,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處理問題靠法的自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十)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有計畫地組織落實。民政部和省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採取專項督查、典型引導等方式,推動工作有序開展。與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設同步,堅持邊實踐、邊總結,不斷完善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長效工作制度和機制。
本意見附發初步分類梳理的《民政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請參照制定本級民政部門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或工作細則。
附屬檔案:民政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
附屬檔案
民政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一)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許可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許可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成立登記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變更登記 | |
3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註銷登記 | |
4 | 養老機構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 社會福利和 慈善事業 |
5 | 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
6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
7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審批 | 社會事務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殯葬管理條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給付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給付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給付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優待金及殘疾撫恤金、死亡撫恤金髮放 | 優撫安置 |
2 | 優撫對象生活補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金髮放 | |
3 |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 | 救災 |
4 | 救災捐贈資金髮放 | |
5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對象認定、待遇給付及終止 | 社會救助 |
6 |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 | 社會福利和 慈善事業 |
7 | 為生活無著的流動人員提供生活救助、返鄉救助等救助保護 | 社會事務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確認行為(見下表):
序號 | 行政確認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聯合確認)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傷殘等級評定、調整 | 優撫安置 |
3 | 評定和追認烈士 | |
4 |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
5 | 婚姻登記 | 社會事務 |
6 | 收養登記 |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婚姻登記當事人認為婚姻行為存在無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行為無效)。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民政部門對本清單第二部分第一項所列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2.法定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彩票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五)民政系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六)民政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1.具體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申請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於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控告違法行為,要求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
1.投訴的違法行為(見下表):
序號 | 投訴的違法行為 | 業務類別 |
1 | 社會團體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為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社會團體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行為 | |
3 | 社會團體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為 | |
4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5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6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7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8 | 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
9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 |
10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行為 | |
11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
12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
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行為 | |
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行為 | |
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16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17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18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19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 | |
20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 |
21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的行為 | |
22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
23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行為 | |
24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
25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行為 | |
26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符合註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行為 | |
27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28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
29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30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為 | |
31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行為 | |
32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行為 | |
33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行為 | |
34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公布虛假信息的行為 | |
35 | 外國商會違反《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行為 | |
36 | 負有優撫對象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經責令限期履行後逾期仍未履行的行為 | 優撫安置 |
37 | 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行為 | |
38 | 優撫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行為 | |
39 | 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行為 | |
4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2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因其殘疾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3 |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行為 | |
44 |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社會救助 |
45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
46 |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行為 | |
47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的行為 | 區劃地名 |
48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行為 | |
49 |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行為 | |
50 | 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畫法不一致的行為 | |
51 | 指使他人故意損毀界樁的行為 | |
52 |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經責令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行為 |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
53 | 社會福利機構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 | |
54 | 社會福利機構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行為 | |
55 | 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 | |
56 | 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行為 | |
57 | 社會福利機構其他違法侵權行為 | |
58 | 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變更手續的行為 | |
59 | 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終止手續的行為 | |
60 | 養老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行為 | |
61 |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的行為 | |
62 | 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
63 | 養老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行為 | |
64 | 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
65 | 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為 | |
66 | 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行為 | |
67 | 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 |
68 | 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行為 | |
69 | 養老機構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
70 | 彩票代銷者委託他人代銷彩票的行為 | |
71 | 彩票代銷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為 | |
72 |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行為 | |
73 |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 |
74 |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為 | |
75 |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 | |
76 |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 | 社會事務 |
77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行為 | |
78 |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為 | |
79 |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 |
2.法定途徑:行政處罰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界樁管理辦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彩票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二)檢舉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辦理招標投標;違反規定向法人攤派或收取財物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三)檢舉民政部門黨員幹部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黨員幹部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民眾;買官買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幹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親屬或關係戶謀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遊,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舉報。
三、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申請信息公開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條規定,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二)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