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促進環境改善,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的原則,推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的生活垃圾管理專業單位,或者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居)收集、鄉(鎮)運輸、縣(市、區)處理的模式。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活垃圾管理政策。
第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和管理目標,建設與管理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二)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監督農村地區垃圾中轉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的污染防治;
(四)商務部門負責編制並實施可回收物回收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五)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等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
(六)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考核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治理規劃;
(二)組織、調度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
(三)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四)協助開展生活垃圾中轉站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公共區域衛生清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和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九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知識普及和教育。
新聞單位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範和監督等活動。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按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規範。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的選址、立項和審批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基礎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燈管、廢藥品、廢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分類。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網點;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單位;
(三)廚餘垃圾投放至廚餘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不得將廚餘垃圾與一次性餐飲用品、酒水飲料容器、塑膠袋等雜物混合;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廢舊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暫存場所,或者預約收運服務人上門回收。
第十六條 實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二)公共場所、公共建築(設施)及其管理範圍,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經營管理單位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院落,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四)住宅範圍內,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五)河流、水庫、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帶,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設定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指導、督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設定。
生活垃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應當在醒目位置標註分類標誌。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定符合技術規範的有害垃圾臨時貯存場所。
設定有害垃圾臨時貯存場所應當採取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同時設定警示標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第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制定可回收物目錄和低價值可回收物政府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設定可回收物回收網點。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並應當設定醒目提示標識。
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重複利用的物品。
鼓勵農村分散住戶產生的可回收垃圾資源化利用,廚餘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納,其他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城鎮、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責任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誌、標識的密閉化車輛,防止污水滴漏、揚塵等;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分類收集、運輸至指定場所;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台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將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和行業規範、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逐步推行定時投放、限時清運有機銜接的垃圾收運制度,避免產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三條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廚餘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不能正常運行時,可以通過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式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制度,並將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機制。生活垃圾輸出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接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場等處理場所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場應當依法披露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行為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較大安全事故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的;
(四)其他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未派駐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的鄉鎮轄區內,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城市、縣城的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四條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和桃花源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