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是2012年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地方法規,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 頒布時間:201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正時間: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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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條例

城鄉建設
公告第126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2012-8-1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6號)《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已於2012年8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1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最佳化城鄉資源配置,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
第四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依法實施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適當增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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