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違反城鄉規劃問題的快速反饋和處置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2〕244號)等有關規定,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
- 性質:工作規定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對違反城鄉規劃問題的快速反饋和處置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2〕244號)等有關規定,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政府委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市、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督察和層級監督。
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督察員辦”)具體承辦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對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進行管理和指導,負責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三條 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城鄉規劃強制性標準、經批准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的原則,對市、縣(市)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突出事前預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時予以提醒、勸告或提出督察建議和督察意見,避免因違反城鄉規劃造成重大損失、資源浪費和負面影響。城鄉規劃督察不妨礙、不替代當地政府和城鄉規劃及有關主管部門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督察的重點內容:
(一)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是否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有關區域性規劃;
(二)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實施,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三)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和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四)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許可和實施,是否執行城市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水體藍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基礎設施黃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等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是否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五)風景名勝區內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是否執行相關法定城鄉規劃;
(六)各類開發區是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集中統一規劃管理;
(七)省政府認為其他需要督察的內容。
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派駐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也可以根據實際採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評議等方式。積極採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先進技術,輔助做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六條 督察員駐點督察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當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督察重點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參與城市(縣城)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研討、評審、論證;
(四)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涉及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和方案論證;
督察員列席上述會議、參與上述論證和審議,主要了解情況、見證過程,就研究討論事項是否符合許可權、程式以及法律法規予以提醒,沒有表決權,不就技術層面發表意見和看法。
(五)調閱或複製涉及城鄉規劃督察事項的檔案和資料,利用派駐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信息系統蒐集信息,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相關情況的說明;
(六)巡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入涉及城鄉規劃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
(七)接收對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第七條 派駐地政府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員的姓名、督察內容、聯繫電話、舉報信箱。
第八條 省督察員辦應按照地域相近、便於工作的原則,將督察員組成若干城鄉規劃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省督察員辦和督察組可根據需要,針對城鄉規劃某方面、某環節的工作,組織專項督察或巡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市、縣(市)的城鄉規劃工作組織專案督察和專家評議。
第九條 被督察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第十條 督察員、督察組發現違反程式、規範、規定的傾向和苗頭時,應及時提醒和勸告,必要時可約談有關負責人溝通情況、交換看法。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督察的工作文書:
(一)《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通知書》(以下簡稱《督察通知書》)。用於省督察員辦、督察組將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評議的有關事項和要求告知市、縣(市)有關部門;用於省督察員辦將需要調查、核實的有關事項及處理意見告知督察員或市、縣(市)有關部門。
(二)《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以下簡稱《督察建議書》)。用於督察員將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市、縣(市)政府。
(三)《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以下簡稱《督察意見書》)。用於省督察員辦、督察組將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市、縣(市)政府。《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應以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經過批准的城鄉規劃為依據,說明被督察對象違反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等的具體內容和條文,並提出整改意見。
督察工作文書由省督察員辦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對於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城鄉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問題,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需發《督察建議書》的,督察員應及時研究起草,報督察組組長、省督察員辦同意後,由督察員加蓋專用章並簽字,發市、縣(市)政府,並抄送其同級人大常委會。
(二)對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較大的問題,督察員應及時報告督察組,由組長召集研究起草《督察意見書》並報省督察員辦,省督察員辦組織會商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准後,由組長加蓋專用章並簽字,發市、縣(市)政府,並抄送其同級人大常委會。
(三)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督察員應及時報告督察組,督察組向省督察員辦提交書面報告,省督察員辦組織會商,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查處。
(四)對特別重大的城鄉規劃違法違規問題,省督察員辦應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向省政府提交專題報告,由省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應按照《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認真進行整改,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督察建議書》整改情況向督察員書面反饋,將《督察意見書》整改情況向督察組、省督察員辦書面反饋。督察員應及時跟蹤督辦整改情況,督察組、省督察員辦視具體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與核實。
第十四條 對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責任人,省督察員辦應及時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五條 對於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中發現的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省督察員辦轉有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有關部門給予處罰,也可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督察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向省政府書面報告一次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情況,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人大常委會、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八條 對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省有關部門可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