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

《聊城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是聊城市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聊城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5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村莊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協調解決村莊規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村莊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管理工作,並組織和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工作,嚴格遵守規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莊規劃是村域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順應村莊發展規律,尊重村民意願,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節約集約、因地制宜、多規合一、簡明實用的原則,突出魯西鄉村特色,保護自然地理格局和歷史文化遺產。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有序推進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村莊規劃編制。
城郊融合類的村莊可以納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編制,搬遷撤併類的村莊原則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已經編制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可以不再另行編制;需要補充完善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法報批。
第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以一個或者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第八條 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編制技術規範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莊發展目標;
(二)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重要控制線以及重要建設項目;
(三)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建設空間布局及其控制線;
(四)建築高度、風貌以及人居環境整治等規劃管控要求;
(五)道路交通設施、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供氣、供熱、環衛、殯葬、能源、教育、旅遊、文娛、醫療、養老、畜禽養殖、農田水利、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等農村生產生活、公共服務和公用設施的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明確必要的管線布局;
(六)生態修復、國土整治、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七)近期實施的項目;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九條 編制村莊規劃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機動指標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突破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徵求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村莊規劃草案審批材料,應當附具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以及專家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等材料。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村莊規劃獲得批准後30日內,通過網站、村公告欄等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
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村莊規劃獲得批准後30日內,將規劃成果逐級匯交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檔案,向村民委員會提供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成果,供村民免費查閱使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的村莊規劃可以依法進行修改:
(一)因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化導致規劃無法實施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實施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四)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導致規劃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村莊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進行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農村新型社區、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紅色文化遺址、古樹名木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村莊規劃的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處理。
第二十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村莊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撤縣設區過渡期內,茌平區的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按照本辦法關於縣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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