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律目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田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清律例》律目研究
- 作者:張田田
-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06 頁
- ISBN:9787519711702
- 定價:6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大清律例〉律目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田田。
《〈大清律例〉律目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田田。內容簡介本書首先交代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律典即是古代法律世界中的經典,律學的基本問題亦應是法史研究中的經典問題。界定“律典”“法典”與律目用語...
《大清律例》是我國最後一個大一統的君主專制王朝清王朝的國家法典。草創於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礎,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始定型。經過高宗御覽鑑定後,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清朝入關後,即從順治元年開始,“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二卷)》是2016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蘇亦工、 謝晶。書名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二卷) [1] 作者 蘇亦工 謝晶等 [1] 出版時間 2016年11月01日 [1] 定價 52 元 [1] 開本 16 開 裝幀 平裝 ISBN 9787302454304 [...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於2015年06月27日 ~ 2015年06月28日在北京市舉辦。會議論文集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一卷)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承辦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史研究中心 ...
《舊律新詮:《大清律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一卷)》是由2016年10月1日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大清律例》系我國古代法典之最後形態及典型代表,深蘊我國傳統法制之經驗,凝結數千年綿延不竭之文化,具有極大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 本卷集結海內外研究《大清律例》的數十位一流學者,對《...
《大清律例通考》是清吳壇等著。考證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前歷代律文的源流、演變,並將歷次增刪修改的《大清律例》條文各注按語。內分11類:(1)律目;(2)諸圖(六髒圖、納贖例、喪服圖等);(3)服制;(4)名例律;(5)吏律;(6)戶律;(7)禮律;(8)兵律;(9)刑律(賊盜、人命...
《〈大清律輯注〉研究》是2013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閔冬芳。內容簡介 目前法史學界基本一致認為清初沈之奇所著《大清律輯注》一書是清代最有影響的律學著作。但對該書對清代的立法、司法和律學的具體影響何在卻少有研究。本書通過大量的文本比較,對《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中的總注、小注和條例以及清代...
《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是200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沈大明。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圍繞《大清律例》展開研究,作者選擇了一個有意義的角度,即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剖析清代的法律和社會的關係,關注的不是個別法律條文或者訴訟案件,而是從巨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在傳統社會中起怎么樣的控制作用,以及如何...
《大清律例總類》的原輯者不詳、郎汝琳增輯、王秉恩校補。7冊。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刑部刊《大清律例總類》,郎氏增輯其後資料,又由王氏校補而成。本書以刑罰為綱目,將律例所載同刑的,集為同類,內分五笞等、杖五等、徒五等、遷徙、雜犯、流三等、實犯流三等、發配、分發充軍、雜犯絞、雜犯斬...
《清代〈受贓〉律例研究》是2015年5月黑龍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志勇。內容簡介 《受贓》律例是清代懲治官吏經濟犯罪、防止貪污腐敗的基本法,是《大清律例》刑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官吏賄賂、科斂、求索借貸等犯罪,共有11個條款。《清代律例研究》以清代一、二品官員貪污腐敗案件作為研究載體,探尋...
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第一冊·大清律例 《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第一冊·大清律例》是1994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海年,楊一凡。圖書目錄 目錄 大清律例 附:續纂條例 後記
清律是清代法律的總稱。其主要形式是律例、則例、會典等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單行法、仿照西方法律體系制定的部門法。清初人關時,曾沿用明律。後於1646年(順治三年)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雍正兩朝曾予以修訂。乾隆朝又進行了總修,編成《大清律例》,即《大清律》,並於1740年(乾隆五年)頒行。清...
四、《大清律例》翻譯的基本情況 第三節 中國古代法律典籍語言 一、古代法律典籍概說 二、古代法律典籍語言的基本類別 第四節 中國古代法律典籍語言英譯比較 一、東西方法律語言共性及其英譯比較 二、中國古代特色法律語言及其英譯比較 第二章 《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的基本原則與內容 節 法律典籍翻譯...
《清代因案修例機制研究》是2023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雄義。內容簡介 有清一代,存在一種典型的法律創製機制,即因案修例機制。立法者從司法案件中析出抽象規則,從而推動《大清律例》中的條例與時俱新,實現法律文本穩定性與適應性的均衡。這一機制的生髮源於清代以律例為核心的獨特法源...
《大清律例講義》是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吉同鈞 內容簡介 吉同鈞作為“陝派律學”中代表人物參與晚清的變法修律活動,對修律的工作不斷地予以關注和評論,他曾發表這樣的看法,“新訂之律,表面僅四百餘條,初閱似覺簡捷,而不知一條之中,實蘊含數條或數十條,將來判決成例,仍當取現行律之一千...
《〈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是2007年3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沈大明。內容簡介 《與清代的社會控制》主要圍繞《大清律例》展開研究,作者選擇了一個有意義的角度,即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剖析清代的法律和社會的關係,關注的不是個別法律條文或者訴訟案件,而是從巨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在傳統社會中起...
《清末變法修律與中國刑法近代化研究》對《大清律例》《欽定大清刑律》進行了仔細梳理,提出了重建中華法系的構想,既有實現中華刑法文化復興的情懷,又有促進刑法現代化的思路。圖書目錄 緒論 一、研究的緣起和學界研究現狀 二、本書研究的思路和基本框架 三、相關問題的說明 第一章 中國刑法近代化的背景 第一節 ...
《清代倉庫律例研究》對清代倉庫的設定及基本制度進行了梳理,尤其以《大清律例·戶律·倉庫》為中心,探究了倉庫律、條例、事例、則例、成案、章程等多種形式的倉庫法律淵源。看似無章法的23條倉庫律,實際上暗合了收兌、存儲、支出、監管等倉庫行為流程,形成了完備的倉庫法律體系。其所設各項罪名圍繞“倉庫”...
中國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機關所牽制,很少有...
故清代則例類的編纂物為數甚多,吏、戶、禮、兵、工等部及宗人府、內務府、理藩院、都察院、宮中及一些卿寺衙門, 均編有則例,見諸著錄者約有四十餘種。刑部雖未見有則例,但有《大清律例》、《欽定督捕則例》及其他律例類成書。有的雖不稱則例,但性質相同,如清代都察院的則例名叫《欽定台規》, ...
老幼廢疾不拷訊 老幼廢疾不拷訊是刑律名。即對老人、孩子禁止以拷訊取供。《大清律例? 刑律? 斷獄篇》: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之人,如有犯罪,官司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入減三等。
總徒四年是刑律用語。刑律用語。指徒、流犯人再犯徒流之罪後所處的最高服役年限。《大清律例·名例律· 徒流人又犯罪》規定,犯徒罪、流罪的人在服刑期間又犯徒罪、流罪的,應當依律重新再科後犯之罪。如重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於犯所拘役四年;犯徒罪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仍令...
一、《大清律例》二、《大清會典》三、《戶部則例》與《戶律則例》四、含有民事法律內容的其它立法 第三節 入關後傳統習慣法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 一、民事習慣法的主要類別 二、家法、族規是最具特色的民事習慣法 第四節 各種民事法律淵源的相互關係及其適用 第二章 清代社會各階級、階層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節...
其人出身刑部,舊律素養極深,卻能在晚清的時代大變局中,放眼世界,立志鍛造融會中西、古今的新法制。他主持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屍、刺字、刑訊等不合理的傳統法條,並將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傳統法系,改造成包括刑律、民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在內的西方部門法體系。同時還創辦了京師法律學堂以造就法學...
8.《清代回疆法律文化芻論》,載《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9.《元代的回回、回回法、和回回哈的司》,載《民族史研究》第一輯,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10.《白壽彝先生回族史和中國伊斯蘭教史研究的學術成就》,載《史學史研究》2000年第1期。11.《〈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條文研究》,載《回族研究》2000年...
邊媛,女,2009年6月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獲法律史學博士學位。論文《唐代後期法制演變初探》獲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第一屆優秀學位論文。研究領域 法律史、法律文化、比較法 研究成果 課題:1、《大清律例根源》點校整理(2005——2008)(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重大社科項目)(國家級)(已結項)2、中國古代邪教...
發回原籍 發回原籍是古代的刑律名。歷史含義 刑律名。清制,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給予應得處罰後,又被發回原籍為民。如《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內載:“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杖一百,發原籍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