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徒四年是刑律用語。 刑律用語。簡稱“總徒”。指徒、流犯人再犯徒流之罪後所處的最高服役年限。《大清律例·名例律· 徒流人又犯罪》規定,犯徒罪、流罪的人在服刑期間又犯徒罪、流罪的,應當依律重新再科後犯之罪。如重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於犯所拘役四年;犯徒罪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仍令服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除杖一百照數責打外,其該徒刑年限則只能再加一年,以符合總不得過四年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