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漢語詞語)

作品(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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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具有獨創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複製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遊戲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遊戲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作品
  • 外文名:works
  • 拼音:zuò pǐn
  • 來源:《集外集拾遺·<木刻紀程>告白》
  • 釋義:文學藝術創造的成品
詞語概念,基本信息,基本解釋,引證解釋,基本含義,作品類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委託作品,職務作品,演繹作品,藝術作品,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作品
拼音:zuò pǐn
英語:works

基本解釋

【works;composition】文學藝術創造的成品。
著作權法中解釋是:作品是指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引證解釋

指文學藝術創作的成品。
魯迅《集外集拾遺·<木刻紀程>告白》:“本集全仗國內木刻家協助,以作品印本見寄,擬選印者由本社通知,借用原版。” 郭沫若《<屈原賦>今譯·後記》:“《九歌》和屈原身世無直接關聯,情調清醒而玲瓏,可能是屈原年輕得意時的作品。”

基本含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的種類和範圍往往會不斷擴張。由於保護計算機軟體的需要,一些國家開始以著作權對軟體加以保護,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定,成員國均承諾以著作權方式對軟體予以保護,著作權方式保護軟體有其不足之處,即無法保護其流程和構思,抄襲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權,許多國家開始考慮以專利形式對軟體予以保護。我國在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的時候,根據國際上的發展趨勢,增擴了作品的外延,也根據我國的實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雜技,我國雜技水準在國際上已經領先。但是在這裡,我國著作權法並不保護雜技中的技巧等技術問題,而僅僅保護雜技中舞蹈性的、體現美感的部分。
相對於實踐的需要,立法的進展總存在滯後問題。儘管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九項作品大類,最後一項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作品。但是,第一,各項大類下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爭議,比如,美術的概念是否涵蓋實用藝術品?第二,我國著作權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類型?對此,學界尚有爭議,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時,給與了一種開放的態度。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具體範圍,應當根據立法、司法實踐以及學理來界定!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現不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觀點或者信息等。
2、可複製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複製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複製形式包括印刷、錄製、攝影、繪畫、表演等。
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護。

作品類型

因作品形成的情況不同,各國的著作權法一般還列舉出若干類著作權歸屬具有特殊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的作品為合作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慣例,如無相反協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和因他人使用作品所得報酬的分配,由合作者協商解決。但是合作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權一般由創作該部分作品的作者保留和單獨行使。

編輯作品

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特定的方式,將多種作品進行整理、 編排而形成的作品, 如報紙、期刊、百科全書、文集等。一般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編輯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其著作權歸編輯者或出版者所有,但編輯者或出版者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編輯作品中各個作品的著作權。

委託作品

作者根據委託契約為他人創作的作品。作者按委託人的要求創作某一具體作品,委託人按契約雙方同意的標準和條件向作者支付報酬。英、美等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如果契約雙方沒有相反的規定,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委託人所有。在法國、聯邦德國等國,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亦歸創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實際上委託人一般通過契約獲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菲律賓等國的著作權法允許委託人與作者共同享有委託作品的著作權。蘇聯等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委託人僅僅有權在與作者簽的契約所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作品。

職務作品

領薪作者作為本職工作或工作任務創作的作品。在資本主義國家,職務作品主要指雇員作者依雇用契約在受僱期間所創作的作品, 簡稱僱傭作品。英、美等國的著作權規定,此類作品的著作權歸僱主,或根據雇用契約轉讓僱主, 法國、蘇聯等國著作權法規定, 此類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僱主或作者所在的法人組織僅僅有權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範圍內使用著作權中的部分財產權利。在中國,根據慣例,職務作品,以機關、學校、研究所等單位名義發表, 著作權歸單位; 以作者個人名義發表,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但作者所在單位為履行本單位的職能有權使用,可不徵求同意和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

對一部已有作品進行翻譯、改編、整理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是與原作相對而言的,如將一部小說改編成一個劇本,一部中文原著翻譯成英文本,一首用一種樂器演奏的古典樂曲整理成用多種樂器演奏的通俗樂曲,後者便是前者的演繹作品。各國著作權立法和國際著作權公約規定,演繹作品應得到與原作同等的著作權保護,但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者行使著作權,不得損害原作著作權所有者的權利。如將一部翻譯小說改編成電影,不僅要譯者授權,而且要小說作者授權,並分別支付報酬。
此外,還有多個作者合作創作、但著作權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法人作品”和“集體作品”。
作品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作品包括下列種類: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類產品、計算機軟體、資料庫或其他材料的集合體、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藝術作品

在歌曲、舞曲方面,如歐美的一些精品歌曲(也被稱為金曲),如麥當娜當年那一曲《阿根廷,別為我哭泣!》,至今為世人廣為傳唱;麥可傑克遜的一些老歌;還有一些美國鄉村歌曲等等。中國古代的一些樂曲也堪稱精品,如《高山流水》、《廣陵散》、《十面埋伏》、《漢宮秋月》、《梅花三弄》、《二泉映月》等 。在美術方面,近現代名畫家的一些作品有:西方的畢卡索亞威農的少女》 、《格爾尼卡》、《夢》,達·文西《蒙娜麗莎》、《人像》,梵谷《星夜》、《向日葵》,中國近現代的齊白石《蝦》、《不倒翁圖》、《花卉》、《花卉草蟲十二開冊頁》,徐悲鴻《巴人吸水圖》、《奔馬圖》、《九方皋》、《田橫五百士》,張大千《山水》、《仕女》、《黃山松》、《四屏大荷花》,吳冠中《北國風光》、《長江萬里圖》、《獅子林》,朱宣鹹《夜》、《旭日紅梅》、《迎風》、《今天是兒童節?!》,陳丹青《西藏組畫》,陳逸飛《黃河頌》、《古橋》、《踱步》、《大提琴手》,羅中立《父親》、《荷花池》,陳敬友《北國情》等。 電影方面,如電影大師奧遜·威爾斯自編、自導、自演的成名代表作《公民凱恩》、還有像《人鬼情未了》、《亂世佳人》、《教父》等等。中國的經典影片如《馬路天使》是由袁牧之自編、自導,趙丹、周璇主演的一部具有深刻的社會思想意義和極高藝術成就的現實主義優秀影片,是我國社會問題片的精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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