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在中國,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始終是革命的根本問題。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雖然在局部地區開展了減租鬥爭,但並沒有解決好這個問題。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中國共產黨要獨立領導革命鬥爭,就必須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1927年8月7日在湖北漢口召開的“八七會議”,確立了實行土地革命和武裝起義的方針。井岡山根據地的土地革命是開展得比較早的,也是開展得比較好的。1927年10月,毛澤東率湘贛邊界秋收起義隊伍到達井岡山,創建了中國第一個農村革命根據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
1928年春開始,井岡山根據地在小範圍內試點土地革命,6月以後全面展開。起初,採取土地全部沒收、徹底分配的辦法,後又按照中央指示,以勞動力為標準進行分配。這種辦法體現了反封建的徹底性,但存在侵犯中農利益,使中間階級受到打擊的問題,結果導致中間階級反水,根據地經濟蕭條。毛澤東很快發現並逐步糾正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土地革命得以順利開展。
1928年12月,
毛澤東總結土地革命經驗,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由湘贛邊界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由此誕生。
主要內容
《井岡山土地法》共有九條內容:
第一條,土地的分配方法: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具體有三種分配方法:(1)分配農民個別耕種;(2)分配農民共同耕種;(3)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殊情形,或對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第二、三條,土地分配後的經營方式:禁止買賣土地,分得土地的人(除老弱疾病沒有耕種能力,或服公務者外),必須參加勞動。
第四條,土地分配的數量標準:(1)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勞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兩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
第五條,土地分配的區域標準:(l)以鄉為單位分配。(2)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3)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坳區)。以上三種,以第一種為主體,遇有特殊情形時,可採用其他兩種標準。
第六條,山林分配法:茶山、柴山平均分給農民使用。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
第七條,土地稅的徵收:土地稅為50%至150%。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第八、九條,規定了手工業者、紅軍與赤衛隊官兵、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分配土地標準。
歷史意義
《井岡山土地法》解決了土地的沒收與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經銷;土地稅的徵收和使用等問題。但因受當時“左”傾思想的影響,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進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自己,農民只有使用權;三是禁止土地買賣。
《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較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改變了幾千年來地主剝削農民的封建土地關係,從法律上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它不僅指導了湘贛邊界的土地革命鬥爭,而且為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進行偉大的土地革命鬥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