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路線提出的背景,土地革命路線的形成,地位,土地革命路線的執行,鄂豫皖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具體政策,意義,
土地革命路線提出的背景
舊中國的廣大農村,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農,占有約70―80%的土地,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農村人口90%以上的貧苦農民,只占有20―30%的土地,終年勞動,不得溫飽。這種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剝削關係,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中國長期以來窮困和落後的根源。因此,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是中國民主革命的基本內容之一。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緊急會議作出關於實行土地革命的決定,指出“土地革命問題是中國資產階級民權革命中的中心問題”,是“中國革命新階段的主要的社會經濟的內容”。現時主要的是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發動千百萬農民自下而上地解決土地問題。規定要沒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沒收一切所謂公產的祠族廟宇等土地,分給佃農及無地的農民。對於小田主則減租。強調貧農是農民運動的主要力量。
9月,中共中央提出:“對於小地主的土地必須全部沒收,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原則。”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又擴大了土地沒收的範圍,規定“一切地主的土地無代價的沒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歸組織成蘇維埃國家的勞動平民所公有”。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制定了實行土地革命的綱領,糾正了關於在土地革命中“沒收一切土地”的錯誤主張,指出應“無代價的立即沒收豪紳地主階級的財產土地,沒收的土地歸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處理,分配給無地及少地農民使用”;要保護工商業,反對均分小資產階級財產的傾向。
同時,明確提出:農村豪紳地主階級是革命的主要敵人。無產階級在鄉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貧農,中農是鞏固的同盟者。強調聯合中農是保證土地革命勝利的主要條件。對於富農,則要根據它對革命的不同態度予以區別對待。凡富農已成為反動力量的地方,在反軍閥、反地主豪紳的同時,應進行反富農的鬥爭;在富農繼續同軍閥地主豪紳鬥爭時,要爭取它;黨在目前階段中的任務,乃在使這種富農中立,以減少敵人的力量。
隨著紅軍和農村革命根據地的建立與發展,土地革命日益廣泛和深入地開展起來,在鬥爭實踐中經過摸索和總結,逐步形成了土地革命的路線、政策和方法。
土地革命路線的形成
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問題,而農民問題的核心則是土地問題。中國共產黨清醒地認識到,只有幫助貧苦農民解決土地問題,才能調動起浩浩蕩蕩的革命大軍,奪取中國革命的勝利。黨成立之後不久,就將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列入黨的行動綱領。
地位
黨的土地革命路線和政策的形成,為中國土地革命運動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證,指明了正確航向,對奪取中國革命勝利具有重要意義。
土地革命路線的執行
從1927年冬開始,井岡山根據地在發動民眾打倒土豪劣紳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分田鬥爭。1928年5月中共湘贛邊界第一次代表大會後,寧岡全縣,永新、蓮花的大部分地區,遂川、酃縣的部分地區都分了田。
12月,湘贛邊界政府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共9條。這個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的原則和方法是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鄉為分配單位。由於當時尚不知道中共六大的有關精神和缺乏經驗,這個土地法還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規定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農的利益;二是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而不是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
1929年4月,在總結贛南土地革命經驗的基礎上,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興國縣《土地法》,共8條。這個土地法將井岡山《土地法》中規定的“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這是一個原則性的修改。
7月,在毛澤東的指導下,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政治決議案》和《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提出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要沒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沒收其土地,也不廢除其債務;對農村小地主要沒收其土地,廢除其債務,但不要派款及其它過分打擊;對大小商店應取一般的保護政策(即不沒收)。規定土地的分配方法,應以鄉為單位。在分田時(在原耕基礎上)以“抽多補少”為原則,按人口進行平均分配。
與此同時,贛東北、湘鄂西、鄂豫皖、湘鄂贛、左右江等革命根據地也相繼開展土地革命,頒布了關於土地革命的法令。如1930年10月,中共湘鄂西特委制定了《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和湘鄂西第二次工農兵貧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土地革命法令》。這些檔案明確了劃分農村階級的標準,規定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種,也不僱人耕種,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為地主。凡自耕農土地有餘,而兼僱人耕種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農雖自己無土地,卻有資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穫超過需要,並僱人耕種者為富農。不論自耕農、佃農,土地僅足自給者為中農。雖兼雇用少數工人耕種,但其土地數量與其人口需要剛剛相符者,仍不失為中農,不能因其少有餘裕便認為富農。規定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和財產;沒收富農所余出佃的一部分土地;不動中農的土地;不禁止僱傭耕種;土地不禁止買賣。
鄂豫皖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
鄂豫皖根據地於1929年6月和12月先後制定了《臨時土地政綱》和《土地政綱實施細則》,規定沒收和分配土地時,不得侵犯自耕農的利益,要聯合中農,應切實運用各種策略防止無原則地妨礙中農利益;對富農只分配其剩餘的土地;要保護商業,對中小商人的經濟不能妨害;分配土地應採取人口與勞動力兼顧的原則。湘鄂贛根據地分配耕地的辦法,多數地方實行分耕制,將沒收的土地按人口或勞動力為標準分配給農民,由其自行耕種經營,收穫歸己。
具體政策
1931年2月8日,中共蘇區中央局發出《土地問題與反富農策略》的第9號通告,明確指出:農民是小私有者,他們熱烈地起來參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主要的還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目前土地國有只是宣傳口號,尚未到實行的階段。必須使廣大農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們唯一熱望的土地所有權,才能加強他們對於土地革命和爭取全國蘇維埃勝利的熱烈情緒,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
2月27日,毛澤東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政治部主任的名義,寫信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信中指出: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這田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以後一家的田,一家定業,生的不補,死的不退,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還指出,這些規定,是民權革命時代應該有的過程,共產主義不是一天做得起來的。只有實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階段所必需的政策,才是真正的走向共產主義的良好辦法。
3月,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發布文告,正式宣布:“土地一經分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通通歸農民。”到1930年底、1931年初,各個革命根據地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解決了關於沒收土地的對象、土地分配的原則和方法、土地分配後的所有權,以及土地革命中的階級路線等基本問題,形成了一套比較切實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線、政策和方法。
意義
這就是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發動農民自己動手解決土地問題,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礎上,抽多補少,抽肥補瘦,滿足無地少地的農民的土地要求。在這條土地革命路線的指導下,各個革命根據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深刻變革。土地革命推動了根據地農業生產的發展,也為紅軍戰爭奠定了堅實的民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