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土地法

興國土地法

興國土地法又稱“興國縣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戰爭初期中國共產黨頒布的一部重要的土地法。1929年4月毛澤東在江西興國主持制定。共8條11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土地法
  • 根據:黨的“六大”精神
  • 基礎《井岡山土地法》
  • 頒布時間 :1929年4月
背景,簡介,影響,

背景

1929年4月,毛澤東在贛南興國等地區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興國土地法》。該土地法是根據黨的“六大”精神,結合興國等地土地革命情況,在《井岡山土地法》基礎上修改制定的。

簡介

興國土地法又稱“興國縣土地法”。1929年4月毛澤東在江西興國主持制定。共8條11款。主要內容有: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分給無田及少田的農民耕種使用;分田一般以鄉為單位,遇特別情形可以數鄉或區為單位分田;一般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分土地,遇特別情形可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較不能勞動者多分—倍;土地稅依生產情形分15%、10%、5%三種徵收,以第一種為主: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關於分配山林也作了規定等。

影響

《興國土地法》的制定和頒布,糾正了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中的某些錯誤,對指導和推動根據地土地革命鬥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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