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國發展戰略目標,不斷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為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在2007-2011年期間,國家將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中實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該項目每年將選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學生,2008年計畫選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留學交流。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由簽約院校按照不超過協定規模的120%推薦人選,實際錄取人數以簽約規模為準。2014年教育部計畫遴選7000名研究生參加該計畫。至2013年,簽約高校已覆蓋“211工程”建設高校、“985工程”建設高校和“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簽約高校已基本覆蓋”雙一流“建設高校。此外,尚未簽約高校師生也可以通過相關部門申報“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 外文名:National construction of high-level university public graduate project
項目背景,項目簡章,簽約院校,受理單位,選派辦法,公派留學,學費資助,
項目背景
項目簡章
為緊密配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培養一批若干年後國家建設所需各行各業拔尖創新的人才,國家留學基金設立了“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至2013年,簽約高校已覆蓋“211工程”建設高校、“985工程”建設高校和“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簽約高校已基本覆蓋“雙一流“建設高校。此外,尚未簽約高校的師生,也可以申請進行公派留學。
簽約院校
省份 | 學校名稱 | 學校屬性 |
---|---|---|
北京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中國人民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清華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北京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北京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中國農業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中央民族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北京交通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化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郵電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林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首都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國傳媒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央財經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北京體育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央音樂學院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央戲劇學院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國政法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華北電力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首都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北京語言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天津 | 南開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天津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天津醫科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天津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天津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天津科技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天津師範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天津財經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河北 | 河北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燕山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河北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河北師範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山西 | 太原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山西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山西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內蒙古 | 內蒙古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內蒙古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黑龍江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東北農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東北林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黑龍江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黑龍江中醫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哈爾濱理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東北石油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哈爾濱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遼寧 | 大連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東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
遼寧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大連海事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東北財經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瀋陽工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瀋陽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國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大連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遼寧中醫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瀋陽藥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吉林 | 吉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延邊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東北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長春理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上海 | 復旦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同濟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上海交通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華東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華東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東華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上海海洋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上海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上海財經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上海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上海音樂學院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醫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上海師範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華東政法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上海戲劇學院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江蘇 | 南京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東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蘇州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國礦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河海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江南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農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林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南京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國藥科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郵電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南京工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江蘇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揚州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南京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浙江 | 浙江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中國美術學院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浙江中醫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安徽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安徽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合肥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安徽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福建 | 廈門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福州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華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福建農林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福建師範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江西 | 南昌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山東 | 山東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中國海洋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青島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山東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山東中醫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山東師範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河南 | 鄭州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河南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湖北 | 武漢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華中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武漢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華中農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華中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湖南 | 中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湖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
湖南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湘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湖南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湖南中醫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廣東 | 中山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華南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暨南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華南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廣州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汕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華南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廣州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廣西 | 廣西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海南 | 海南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重慶 | 重慶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西南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重慶醫科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西南政法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四川 | 四川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電子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西南交通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西南石油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西南財經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成都理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成都中醫藥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四川農業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貴州 | 貴州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雲南 | 雲南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昆明理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西藏 | 西藏大學 | 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陝西 | 西安交通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西北工業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
西北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長安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陝西師範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醫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西安理工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西安科技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甘肅 | 蘭州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 |
甘肅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
青海 | 青海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寧夏 | 寧夏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新疆 | 新疆大學 |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 |
石河子大學 | 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 |
新疆農業大學 |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
受理單位
有關高校 | ||
省市/單位 | 部門 | 受理範圍 |
北京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人民大學 | 國際交流處 | 本單位 |
清華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北京交通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工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理工大學 | 研究生院培養辦 | 本單位 |
北京科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化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郵電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農業大學 | 國際處 | 本單位 |
北京林業大學 |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單位 |
北京中醫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師範大學 | 教務部培養辦公室 | 本單位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傳媒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央財經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體育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央音樂學院 | 研究生部 | 本單位 |
中央民族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政法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華北電力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北京語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開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天津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天津醫科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河北工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太原理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內蒙古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遼寧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大連理工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東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大連海事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吉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延邊大學 | 國際交流合作處 | 本單位 |
東北師範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東北農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東北林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復旦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同濟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上海交通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華東理工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東華大學 | 研究生部 | 本單位 |
華東師範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上海財經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上海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醫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京大學 | 研究生院培養辦 | 本單位 |
蘇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東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京理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礦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河海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江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京農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藥科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京師範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浙江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安徽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部 | 本單位 |
合肥工業大學 | 研究生培養辦 | 本單位 |
廈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福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南昌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山東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海洋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鄭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武漢大學 | 國際交流部 | 本單位 |
華中科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武漢理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華中農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華中師範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國際交流部 | 本單位 |
湖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南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湖南師範大學 | 研究生院 國際交流合作處 | 本單位 |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山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暨南大學 | 研究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 | 本單位 |
華南理工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華南師範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廣西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海南大學 | 研究生處 | 本單位 |
四川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西南交通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電子科技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四川農業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西南財經大學 |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單位 |
西南石油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重慶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西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軍醫大學 | 政治工作處 | 本單位 |
貴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雲南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西藏大學 | 國際交流合作處 | 本單位 |
西北大學 | 國際合作部 | 本單位 |
西安交通大學 | 研究生院培訓辦 | 本單位 |
西北工業大學 | 國際合作處 | 本單位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長安大學 | 研究生院培養與教學研究辦公室 | 本單位 |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本單位 |
陝西師範大學 |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單位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醫大學 | 政治工作處 | 本單位 |
蘭州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青海大學 | 外事辦 | 本單位 |
寧夏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新疆大學 | 研究生院 | 本單位 |
石河子大學 |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單位 |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單位 |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 | ||
省市/單位 | 部門 | 受理範圍 |
河北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
山西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
遼寧省 | 教育廳國際交流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遼寧省教育系統 |
遼寧省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遼寧省非教育系統 |
吉林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類申請人員 |
黑龍江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黑龍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
江蘇省 | 教育廳對外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江蘇省各類申請人員 |
浙江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
安徽省 | 教育廳外事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類申請人員 |
福建省 | 教育廳出國留學管理中心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統 |
福建省 | 外國(海外)專家局 | 福建省非教育系統 |
江西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
山東省 | 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山東省教育系統 |
山東省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 |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 |
河南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
湖北省 | 教育廳對外交流服務中心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
湖南省 | 教育廳國際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
廣東省 | 教育廳交流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廣東省各類申請人員 |
海南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海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
四川省 | 教育廳對外交流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類申請人員 |
貴州省 | 教育廳國際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貴州省各類申請人員 |
雲南省 | 教育廳對外交流與合作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雲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
陝西省 | 教育廳對外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陝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
甘肅省 | 教育廳國際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甘肅省各類申請人員 |
青海省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類申請人員 |
內蒙古自治區 | 教育廳對外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內蒙古教育系統 |
內蒙古自治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 內蒙古非教育系統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教育廳教師培訓中心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廣西各類申請人員 |
西藏自治區 | 教育廳政策法規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西藏教育系統各類申請人員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寧夏各類申請人員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教育廳外事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統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引進智力與人才服務處 | 新疆非教育系統 |
北京市 | 教委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統 |
北京市 | 海外學人中心 | 北京非教育系統 |
天津市 | 教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統 |
天津市 | 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 | 天津市非教育系統 |
上海市 | 教委國家留學基金辦公室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類人員 |
重慶市 | 教委國際處 | 除有關高校以外的、重慶市各類申請人員 |
有關部委 | ||
部委 | 部門 | 受理範圍 |
中聯部 | 幹部局教育培訓處 | 中聯部機關及部屬單位 |
外交部 | 幹部司考錄培訓處 | 部機關及相關部屬單位 |
農業農村部 | 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國際合作處 | 部機關及直屬單位 |
文化和旅遊部 | 人事司人才處 | 文化和旅遊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 |
科學技術部 | 人事司 | 部機關及相關部屬單位、科技日報社 |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 人事司 | 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 |
國家體育總局 | 人事司 | 總局及總局所屬各單位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人才開發交流中心 | 局直屬單位 |
新華社 | 人事局教育處 | 新華社所屬各部門和分社 |
中國科學院大學 | 國際合作處 | 科學院所屬各單位 |
中國社會科學院 | (研究生院)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 本院各學科科研人員(不含各地方社會科學院) |
中國地震局 | 人事教育司人才教育處 | 各省地震局、各直屬單位 |
自然資源部 | 人事司幹部培訓處 | 部直屬單位及自然資源系統各單位 |
有關單位 | ||
單位 | 部門 | 受理範圍 |
中國農業科學院 | 國際合作局 | 本系統 |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 人力資源部 | 本系統 |
中共中央黨校 | 研究生院培養處 | 本單位 |
外交學院 | 外事辦公室 | 本單位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人事部 | 本會及直屬企事業單位 |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 | 人事部 | 本系統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人事部培訓開發處 |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 人事部(留學服務中心) |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
選派辦法
2020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畫
第四條 2020年計畫選派11000人出國留學,其中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2500人,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8500人。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國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
第六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擬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準),資助期限不超過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個月。
第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為留學人員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一伙食費、住宿費、註冊費、板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人可通過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所在單位現有國際合作渠道或個人自行對外聯繫渠道落實國外留學單位;二是“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院校或機構簽署的合作協定派出(申請人按要求自行聯繫國外單位,並獲得外方同意)。
對通過“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赴國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讀博士學位人員,不提供學費資助。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202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第十五條 選拔對象:
(一)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研究生(包括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在讀碩士研究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2.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
3.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註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不包括畢業離校已回國人員)、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畢業生及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應繼續在本校攻讀博士學位(因導師工作變動學生隨之轉學的情況除外),須出具就讀院校註冊證明、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還應提交導師同意函,被錄取後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計算。
選拔對象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
(二)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畫。
第十六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1984年1月1日以後出生)。
第十七條 申請時外語水平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英語合格條件;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俄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
4.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6.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入學通知書(正式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有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獎學金派出者,還需滿足合作獎學金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九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二十條 2020年的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10日-31日。申請人應在此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網上報名,按照《2020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內申請人用)》或《2020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外留學申請人用)》準備申請材料並提交所在單位審核。申請的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高校/機構合作獎學金對申請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還需按具體合作獎學金規定補充相關材料。所有申請材料須確保齊全、真實有效。
第二十一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畫可行性、品德修養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後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或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託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託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環節主要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項目選派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申請人綜合素質。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基礎、學習成績、經歷及能力、綜合表現、國際交流能力(含外語水平)和發展潛力等;
2.國外擬留學單位在所選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水平及國際認可度;
3.國外導師的學術背景、領域內影響力、對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指導情況、同期指導的學生數量等。原則上國家留學基金委最多可新資助2名本項目同一留學身份人員在國外同一導師指導下學習。不支持國內外為同一導師人員的申請。
4.擬留學專業是否屬於國家戰略急需;是否為國外擬留學單位的優勢或特色學科等;
5.出國留學必要性和學習計畫的可行性;
6.所在單位的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準備情況等。
材料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結果於2020年5月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有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獎學金的錄取結果需與外方確認後陸續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將及時發放至受理單位。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被錄取人員一般應在當年派出,留學資格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七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籤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辦理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錄取者,須回國辦理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定書》等派出手續,回國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自國內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
在外應屆國家公派碩士畢業生如被錄取,可直接在新留學單位所在地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續簽《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定書》並辦理報到手續;如直接前往第三國攻讀博士學位的,國際旅費自理。確需回國辦理手續的,須先按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學習計畫辦理回國報到手續,再按新錄取的留學身份重新辦理所有派出手續,回國旅費及赴攻讀博士學位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第二十八條 推選單位應合理安排留學人員工作/學業,保證按期派出。留學人員派出前,推選單位應進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學術誠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訓,加強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並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
推選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項目年度工作總結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年度總結包括當年選派情況、當年錄取未派出人員名單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員在外學習情況、取得的初步或階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國人員去向、主要工作業績;執行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及建議等。
留學人員派出後,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繫,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學習/工作,並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定書》規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等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覆核。覆核辦法另行通知。
聯合培養博士生每學期末須提交經國外導師簽字認可的學習報告至國內學校、國內導師和有關駐外使(領)館。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進行抽查。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定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學成後應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到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登記回國信息。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註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附:2020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學人員選拔的實施國別:
註: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台北時間
公派留學
一、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及博士後類別申請人,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成績有效期為兩年。各語種合格標準如下:
-英語(PETS5):筆試總分55分(含)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日語(NNS)/俄語(ТЛРЯ):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德語(NTD):筆試總分65分(含)以上;
-法語(TNF):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
2.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的語種一致)。
3.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相應語種培訓並獲結業證書(結業證書兩年內有效)。具體要求為:
-英語:高級班結業證書;
-法語、日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俄語:中級班結業證書;
-德/英語(針對擬赴德語國家從事理工專業研究人員):德語初級班結業證書、英語高級班結業證書;
-德語(針對擬赴德語國家從事社科專業研究人員):中級班結業證書。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者,碩士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合格標準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博士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6.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1)如工作語言為英語,英語達到合格標準;同時,須在培訓部參加留學對象國語言培訓達到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2)如工作語言為俄語、日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達到培訓部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3)如工作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均需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三、本科插班生類別申請人,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外語專業在讀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合格標準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6.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四、關於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及外語培訓
1.“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考試時間請在每年一月查詢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
2.參加英語培訓者,由申請人自行聯繫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培訓。參加德語、法語、俄語、日語、義大利語及西班牙語培訓者,可由申請人自行聯繫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培訓,亦可在錄取後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到相應培訓部參加培訓。各培訓部培訓語種、聯繫電話等信息請查閱《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培訓語種及聯繫電話》。
3.參加培訓的人員入學前需參加有關培訓部組織的水平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安排相應級別的培訓。參加英語高級班培訓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結業考試。
學費資助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運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優秀學生到國外一流高校、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學習深造,提高選派質量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學費的對象是“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的留學人員。
聯合培養博士或聯合培養博士在外轉為攻讀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範圍。
第三條 資助學費的留學人員總額不超過“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計畫的5%。
第四條 學費的資助標準為:每名留學人員每學年最高不超過3萬美元;如特殊選派需要資助標準高於3萬美元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 學費資助期限:不超過留學人員的獎學金資助期限;如確須延長資助期限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二章資助對象介紹
第七條 向赴國外一流高校,一流專業從事人文及套用社會科學且難以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資助學費。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方式
第八條 留學人員學費資助採取學生申請、學校推薦、專家評審的方式。申請資助學費的人員須獲得國外正式入學通知,外語須達到國外接受高校的入學要求。
第九條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高校應在校內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推薦申請學費資助的留學候選人。學校推薦申請資助學費的人數不得超過留學候選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上述學校推薦的申請資助學費的留學候選人進行評審後,確定擬資助學費人員名單及資助期限,報教育部國際司、財務司審批。
第四章資助方式來源
第十一條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教育部財務司有關通知及留學人員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審核並向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支付學費。學費可根據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的學費管理規定,按學期或學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須執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原件、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正式入學通知書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領首次學費,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由留學人員執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上一學期或學年度成績單原件、留學人員導師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學負責人出具並簽字的學習情況說明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申請,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確定是否繼續為其支付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留學人員學費資助的期限和標準。留學人員的學費資助期限以教育部財務司通知中明確的資助期限為準,學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資助期限或提高資助標準,應由留學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報國內審批。
2.留學人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
3.留學人員在學期間是否從國外留學院校獲得了學費或其他獎學金資助及額度。如已獲資助可以支付其後續學習期間的學費,則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不再為其支付學費。如已獲資助未達到國外留學院校確定的學費標準,不足部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4.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所轄館區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如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確認接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確實無法完成既定學業,應及時報請國內有關部門同意後停止提供學費資助。如構成違約,已資助的學費亦應退還。
第十五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根據所在國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章規則
第十六條 學費資助金額納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費用,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構成違約的,應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