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2002年7月9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施行,首次提出公開選拔的概念。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2004年4月8日,《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施行,對規範公開選拔領導幹部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暫行規定定義了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即公開選拔),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採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黨政領導幹部。
適用
《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規定,公開選拔適用於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
公務員法也有明確規定,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也可以公開選拔。從職務層次看,公開選拔適用於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考試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測評方法,筆試、面試均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