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十二五‘ 期間進口種子的規劃和普查辦法 及種源免費政策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海關總署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發布檔案:財關稅〔2011〕76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管理辦法,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目標,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條件,種子種源進口免稅申請,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核定,監管及處罰,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
經國務院批准,“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管理辦法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制定本辦法。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目標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產品生產成本,增加農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條件

(一)免稅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源:
(1)用於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於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3)用於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於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水產種(苗)。
2.進口種子(苗)不得用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的建設;進口種畜(禽)魚種(苗)不得用於度假村或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
3.在每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年度進口計畫產品範圍內。
(二)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進口單位是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種植園。進口單位應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
2.用於科研,或育種,或繁殖。以科研為目的免稅進口種源,應說明具體科研項目並適時提供科研項目成果。以育種或繁殖為目的免稅進口種源,進口數量應以確保野生動植物存活和種群繁衍的合理需要為限。
3.在每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年度進口計畫產品範圍內。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申請

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應適時向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即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提出種子種源進口免稅申請。
執行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及實際需要,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核定後匯總的本年度免稅進口計畫和上一年度的免稅進口執行情況(數據具體報送格式按產品種類分別採用附1、2)報財政部,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核定

每年3月31日前,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並通知本年度免稅進口計畫。
執行單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稅品種、數量範圍內簽發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證明檔案(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檔案)。執行單位應核定、確認種子種源進口單位的資質、進口種子種源最終用途以及免稅進口申請數量合理性等事項,確保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條件。
經核定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年度計畫以及執行單位簽發的免稅證明檔案在公曆年度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進口種源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本年度種子種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稅進口計畫下發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畫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執行單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檔案,有關進口單位可憑免稅證明檔案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監管及處罰

關於第四條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檔案:
(一)若有關執行單位超出規定數量範圍提前簽發,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相應扣減其本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
(二)若上一年度有關品種違反本管理辦法免稅條件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後暫停執行單位提前簽發有關品種的免稅證明檔案。
若有關執行單位超過年度核定計畫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檔案,應暫停有關公務人員簽發免稅證明檔案的資格,對其予以書面通報批評。
若有關執行單位上一年度超過年度核定計畫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檔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暫停核定該執行單位本年度有關品種的免稅進口年度計畫。
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但種子種源進口單位在向執行單位申請免稅進口額度時,已經執行單位核准可以轉讓和銷售的,可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並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六、本辦法有效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
1.201X年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畫執行情況表(略)
2.201X年野生動植物免稅進口計畫執行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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