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企業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2018年10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實行免稅新規。

基本介紹

發展背景,政策簡述,運用技巧,國際協調,直接優惠,間接優惠,免稅法規,

發展背景

過去,人們一般都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用稅式支出來對稅收優惠進行管理和限制,認為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徵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甚至比財政支出更及時。納入預算管理。目前,中國稅收理論界開始重視稅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識,認為對稅收優惠也與對財政支出一樣,應於儘快納入預算管理,編制出中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實踐中,儘管中國對稅收優惠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執行,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中國的稅式支出目錄。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綜觀中國的稅法,稅收優惠主要用於鼓勵農、林、牧、漁、水利等行業的發展,鼓勵能源、交通、郵電等基礎產業的發展,促進科技、教育、文化、宣傳、衛生、體育等事業的進步,體現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會福利事業,鼓勵發展第三產業,鼓勵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鼓勵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資,搞好經濟特區
中國早在公元前4世紀的秦國,就曾採取過鼓勵農業生產的稅收減免措施。如對努力耕織,增產粟帛的,免除其力役負擔;為解決本國地多人少、不利於農業發展的矛盾,對鄰國農民自願入秦的,除提供田宅外,還給予免除三代徭役的照顧。
現代各國採取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有減稅、免稅、退稅、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等。

政策簡述

註冊地點的選擇
中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註冊地點的時候,可以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如,中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做法,具體內容包括: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1)減按15%的稅率徵稅,其範圍包括:
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
②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③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④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
⑤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⑥以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⑦在國務院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⑧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2)徵稅範圍
減按24%的稅率徵稅,其範圍包括: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投資單位組織形式
一般來說,在企業創立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採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機構的損失轉嫁到總公司,進而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而當投資的企業進入常規運行的軌道之後,則可採用設立子公司的形式來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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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動的企業。企業非正常流動主要有以下4種類型:
(1)脫殼分離型
這類企業“東邊壘窩,西邊註冊;南邊掛牌,北邊生產銷售”。有些企業只是在某個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登個記、掛個牌,實際生產經營地未變。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記註冊幾家甚至十幾家公司。
(2)總分機構“倒置型”
有些企業原總機構在某城區,為享受優惠政策,將總機構辦公住所遷移到某經濟開發區,而在原地設立分支機構,造成主體稅收轉移或稅收級次變更。
(3)“全脫型”
由於各區對企業的優惠政策不一,出現了“哪裡政策寬鬆、企業就往哪裡遷”的現象。這類企業新註冊地與經營地雖然是一致的,但並非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遷址,純粹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免繳、少繳稅收和各項基金。個別企業這裡享受完了優惠政策,又搬遷新址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4)“遊動無照經營型”
少數企業為脫離工商、稅務部門的屬地管理,借變更經營場所之名搞遊動無照經營。
投資方向的選擇
隨著社會越來越注重環保型經濟的發展,環保產業和產品也會享受到稅收政策的優惠。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實現投資方向的調整,達到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比如深圳市對於高新技術產業就規定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①對新認定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8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的優惠。對現有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原有“二免六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外,增加兩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經稅務部門核實,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②經認定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之後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③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後,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優惠,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該項目所獲利潤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④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企業自行研製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淨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的減免優惠
①經認定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5年免徵營業稅;之後3年減半徵收營業稅。
②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和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房產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①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成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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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契約免徵印花稅。
③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8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②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④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同時,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②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運用技巧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以實現稅後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實施稅收籌劃常用的方式。由於稅收優惠政策條款繁雜,適用要求高,不同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預期稅收利益和籌劃成本,以及對稅後利潤總額影響是不一樣的。
1、在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時,必須進行比較分析,通過綜合平衡後做出選擇
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重點在於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通過合理選擇和運用,以達到節稅或其他稅收籌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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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並要在其中做出相應選擇時,必須通過比較分析,綜合平衡後,以獲取稅後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稅收目標效率最大化為標準作出選擇。由於某項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而設計的,而企業一般需要同時繳納多種稅,這些稅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利益,主要是通過實施該項政策後所產生的稅後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後總收益的現值等指標來反映。
2、充分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成本  
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目前企業經濟狀況的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此外,直接成本還包括稅收籌劃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直接成本一般可用貨幣表示。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風險費用。例如,因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而使正在執行的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企業經營策略的改變,或其他意外因素使企業不再具備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而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間接成本的發生一般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籌划過程中難以用貨幣予以計量,但在進行方案選擇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當著稅收利益大於籌劃成本時,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才具有可行性。稅收利益一般根據優惠政策帶來的淨收益現值與籌劃成本現值的差額確定。
3、跨國納稅人必須關注收益來源國與居住國政府是否簽定稅收饒讓協定
稅收饒讓是指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取得的稅收優惠被視為已納稅收,在向居住國政府申報納稅時,這部分被視為已納稅收入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抵免。跨國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能否擁有這種稅收饒讓待遇,關鍵是看收益來源國與居住國政府是否簽定了稅收饒讓協定,如果簽定了這一協定,則跨國納稅人在收益來源國享受的稅收優惠,便可最終獲取其稅收利益;如果沒有簽定這一協定,則在收益來源國獲得的減免稅,在向居住國政府申報納稅時,必須依法把該減免稅額繳納。因此,跨國納稅人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籌劃之前,必須搞清楚居住國與收益來源國之間是否已簽定稅收饒讓協定。如果沒有簽定這一協定,一般收益來源國的稅收優惠,並不能給跨國納稅人帶來實際的稅收利益;如果已經簽定這一協定,還應仔細研讀有關的條款,搞清饒讓的方法,以便更好地確定稅收利益的預期。

國際協調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是維護世界經濟秩序和完善各國稅制的重要環節。如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各行其是,不進行國際間協調,實踐證明將造成下述後果:削弱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扭曲國際競爭,擾亂經濟秩序;制約國內稅收政策的執行。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其一般模式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具有全方位的特徵,其涉及構成稅收制度要素的主要方面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內容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稅種協調,二是稅率協調,三是減免協調。可供進行國際協調的稅種,一般具有涉外關聯性強、利益直觀性強以及流動性強的特徵。例如關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於稅率是稅收利益的集中體現,所以各稅種的國際協調,實質往往是稅率協調。稅種和稅率的國際協調要受到國內稅法的制約,而稅收減免具有靈活性,在國際協調中可以起到各國稅收利益調整和補充的作用。下面以關稅和公司所得稅為例進一步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主要內容。
①關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關稅是世界各國最早採用的涉及稅種,其通用性遠超過其它任何稅種,具有典型的世界性。關稅協調政策核心是優惠關稅協調,即各國之間經過稅收協調,根據不同的國際關係,制定出不同的關稅優惠待遇,以體現互惠互利原則,促進共同利益的發展。優惠關稅有三種形式:
第一,特定優惠關稅是一種指定享受國的關稅。最有影響的特定優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制,它是歐共體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開發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定優惠關稅。
第二,普遍優惠制是已開發國家對從開發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產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
第三,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中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自動適用於另一方。
②公司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公司所得稅是直接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稅收領域,公司所得稅的特徵代表了其它直接稅的共同作用。對跨國所得和資產課稅一直是各國影響國際投資的重要工具。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均有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這些稅收鼓勵方法一般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股利匯出免稅、允許費用扣除、留取投資備用金等多種形式。這些優惠措施能否最終達到鼓勵或吸引外國投資的效果,關鍵還在於投資國和東道國之間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能否協調一致,這種協調的最好形式是簽署雙邊稅收協定。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按其協調程度的高低,一般可分為三種模式,即協商模式、趨同模式和一體化模式
①協商模式:指在各協調國不改變其本國的稅收基本制度前提下,僅就各國的稅收徵收方法和稅收優惠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協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不觸動各締約國的稅收制度,締約國可在相當程度上保留各自的財政主權,自主決定各自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如稅種、稅基、稅率,不必要求各締約國限制其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特徵。由於協商模式允許各國保留其稅收制度的差異,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協商模式的主要形式是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可以較靈活地用於處理締約方之間貿易關係涉及的特定稅收問題。比如在促進欠已開發國家經濟發展方面,通過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協調在經雙方確定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使得資本輸出國對欠已開發國家為吸引外資流入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以確認和保證,使這部分稅收優惠所得不至於被輸出國的稅制所吸收掉。
②趨同模式:指各有關國家通過某些共同規則或國際慣例的約束作用,使各自的稅收制度具備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徵。趨同模式的特點是稅制模式的統一性和稅收征管的相似性。可見,趨同模式的協調程度要比協商模式高一些,因為協商模式不要求消除或減少各國間稅制的差異,只要求協商解決由這些差異引起的衝突;趨同模式則要求在某些方面消除這些差異,如要求各國制定某些稅種,稅率和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大致相似的稅收政策。趨同模式的形式,可以通過國與國之間的協商途徑,也可以通過某些國際性機構的有意識的安排。世界貿易組織即是一個致力於促進稅收趨同的機構,比如在稅收優惠方面,該組織的成員國均需按規定去給予和享受既定形式和程度的稅收優惠。
③一體化模式:是稅制國際化協調的最高級形式。這種模式的嚴格形式要求各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制度框架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別。作為稅收一體化的過渡形式,不太嚴格的一體化模式亦要求在稅制結構中的部分稅種、稅基、稅率、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達到完全相同。
上述三種模式顯然為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奠定了可供操作的基礎。因此,最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是通過有關國家之間的聯合協定和合作性組織去履行和實施的。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有三個,即國際稅收協定、區域稅收同盟和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稅收協定是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關係和處理稅務方面的問題,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所締結的一種協定或條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間稅收協調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出發點是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係,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進國際經濟交流。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方面,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收饒讓抵免條款,使稅收優惠措施真正發揮其鼓勵投資作用。另外,為防止跨國納稅人通過濫用稅收協定的方式獲取稅收協定中締約國雙方對其居民相互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可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及附加條款進行防範。
區域稅收同盟是指區域經濟集團成員國相互協調其稅收政策,用以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貿易水平。區域經濟集團按其層次可分為五類,即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貨幣同盟和經濟政治同盟,所有形式的區域經濟同盟均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一種多邊貿易協調機制,從全球範圍內對各國的稅收政策加以協調。世界貿易組織所確定的多邊貿易規則現已成為國際社會廣為接受的共同規則,世界貿易組織所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對特定的外國產品在進出口方面的稅收待遇一視同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內部的稅收優惠待遇自動地由外國納稅人同等享受。第二,關稅減讓規定。關貿總協定要求締約方通過談判達成關稅減讓。第三,出口產品稅收減讓。關貿總協定規定國際貿易貨物進入別國市場的價格應是無稅價格。
2、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式的實踐和發展思路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外向型經濟得到長足發展,國內外經濟相互滲透已成為客觀現實。在此情形下,稅收優惠政策從單純考慮國內需求向兼顧國際經濟需求方面發展。對此應當有充分認識,否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良好動機將與實際結果相牴觸,形成經濟國際化進程的障礙。在改革開放初期,為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中國在涉外稅制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並且設立了一批享有特殊稅收優惠的經濟特區和開發區。實踐證明,這對中國外向型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進入80年代,隨著經濟國際交往的增多,中國開始與外國政府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相互在稅收優惠等領域進行合作與協調。然而,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面還遠遠滯後於對外經濟和國際交流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稅收優惠稅收優惠
(1)稅收優惠過多且不透明,增加了國際協調的難度
根據1994年新稅制的規定,內資和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僅有中央政策,而且有地方政策。實際上外資企業雖可在中國經商中得到因稅收減讓的好處,可是外國政府若不予稅收饒讓,則其稅收優惠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益處。改革之初,小規模外資公司可以從國內政策不完備中得到一系列好處,可國際跨國公司就不可能在其誘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經國際協調條件下貿然進入國內。對國內公司而言,雖然法律檔案中的稅收優惠條款不多,但各級政府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補充規定繁多,這種情況不僅對公平市場競爭製造了障礙,而且因與國際通行稅務方法的差別,導致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很難協調一致。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形式過於單調,範圍過於狹窄
在稅收優惠國際協調領域,中國只是在國際稅收協定方面有所介入。迄今為止中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這在與中國有邦交的100多個國家中所占比例還太低。因此說,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協調的國際交流和參與還不能滿足和適應經濟國際化的要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一個較好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稅種少而精,一般包括以下幾類稅種,即進口稅、貨物稅、一般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
第二,稅率檔次不宜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
第三,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儘量少。根據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日益融合的發展趨勢,顯而易見,中國的稅收制度也應逐步與國際慣例靠攏。
世界各國稅制的趨同將是一個發展的必然結論,為達此目標,中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化協調步伐應當加快。首先,在簽署國際稅收協定方面,一要增加協定國的數量,爭取在較廣泛的範圍內運作稅收優惠協調的互動網路,促進中國經濟運行全面駛入國際經濟的軌道;其次,積極地、儘快地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爭取在關稅優惠方面取得實質性且永久性的互惠待遇,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穩定發展以及國民經濟水平層次的提高;再其次,與周邊和亞洲國家(地區)就有關區域經濟合作課題進行充分協商,力求組建類似於區域關稅同盟性質的組織,通過區域內地區和國家的稅收聯盟,減少相互間的稅收利益摩擦,並且形成大體稅制趨同以聯合一道參與國際競爭。
當然,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僅是因各國稅收利益衝突而出現的戰術對策,其終極目標必然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一體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是隨各國稅制的存在而存在,也必將隨全球稅收一體化的出現而消亡。因此,不僅要全面地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歷史時效性,而且應當積極地將稅收優惠看作是個稅收協調工具,而非是一項稅收政策目標,充分發揮其在稅收制度建設中的過渡作用。這一前瞻性思路的確立,無疑有助於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有利於中國巨觀稅制的建設。
優惠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分為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

直接優惠

直接優惠方式是一種事後的利益讓渡,主要針對企業的經營結果減免稅,優惠方式更加簡便易行,具有確定性,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性傾斜、補償企業損失上。從長期來看。直接優惠是降低稅率或對企業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容易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
直接優惠方式包括稅收減免、優惠稅率、再投資退稅等.

間接優惠

間接優惠方式是以較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的,它側重於稅前優惠,主要通過對企業徵稅稅基的調整,從而激勵納稅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間接優惠方式中加速折舊、再投資的稅收抵免兩種方式具有更為顯著的優點,即這兩種優惠方式可以更有效的引導企業的投資或經營行為符合政府的 政策目標,鼓勵企業從長遠角度制定投資或經營計畫。間接優惠是前置條件的優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較複雜。
間接優惠方式主要以稅收扣除、加速折舊、準備金制度、稅收抵免、盈虧相抵和延期納稅等。
其他
一. 流轉稅
1.對因稅改增加稅負的退稅返還問題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限內或沒有經營限的,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的稅款
2.出口貨物的免稅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3.投資進口的資本貨物免稅問題
1996年4月1日,新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1996年 3月31日前已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寬限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即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之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 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和稀有金屬、貴重金屬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待遇滿後,經企業一年和第二年免徵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 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屬於技術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3年。
5.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 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利用外資的土地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出讓方式主要有拍賣、招標、協定三種。
(2)對從事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開發的,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3)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賃方式供應。
(4)與鄉鎮、村集體企業進行工業、農、林、牧、漁等開發項目合作,經批准中方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5)到境外上市股票股份制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可由國家向企業出讓、作價入股或租賃提供。
2.按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開發土地的優惠
(1)對外商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設用地,並在開發區域內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和與其配套的社會公益事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對於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條件的,即可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2)外商可以在成片開發土地範圍內,根據規划進行建設並經營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生活公共設施,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共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投資者也可以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契約進行經營。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土地優惠
(1)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凡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 5至20元,凡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5年,對當地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60%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5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
(2)對台灣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其經營內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費。
利用外資關稅的政策
1.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
(1)中外合資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徵關稅及增值稅:(1996年 3月31日前批
準企業適用)按照契約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其他物料指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外資企業進口第(1)條的貨物以及生產管理設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3)中外合作經營的商業、飲食業、照相業和其他服務業、維修中心、職工培訓、客貨汽車運輸、近海漁業捕撈以及其他進行進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當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交通工具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辦公用車、生產用車、常駐人員自用轎車及其維修用零部件,照章徵稅。非公路用自卸車、搶修車、救火車、道路清潔車等特殊用途的機動車仍可免稅進口。 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浦港、滿州里、深圳皇崗6個口岸為整車進口口岸。
3.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予以核銷結案。
(2)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進口直接用於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等,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3)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而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邊角余料轉為內銷時,經海關核查批准後,予以酌情補稅,對於確實沒有使用價值的廢品可免予補稅
(4)外商投資企業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應當在進口時照章徵稅。
(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徵出口關稅。利用外資外匯的管理政策
1.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指定銀行和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範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以從其現匯帳戶餘額中直接辦理。
2.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優惠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當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相互調劑,調劑價格按市場匯價。
3.允許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按外匯投資優待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批准後再投資於境內能創匯或能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除依法享受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的優惠外,外商可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加的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時,外商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匯出現盈餘而人民幣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貸款前企業應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報外匯資金的來源與數額,經核准後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手續。外匯抵押的人民幣貸款,既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抵押外匯與人民幣貸款互不計息。
其他的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水、電、氣、運輸和通訊設施等給予優先安排,並按本市國有企業標準計收費用。
2.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
3.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在契約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間,免繳土地使用費。
(2)在荒山荒地、荒灘和市政基礎設施不成套地區開工建設後,利用該房地產自行組織生產或經營的,免繳土地使用費20年。
(3)不以盈利為目的,開發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可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減繳或者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以舉辦產口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為主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進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生產性項目對待,可申請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

免稅法規

2018年10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第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第三,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通知明確,海關總署定期將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傳輸給國家稅務總局。各綜試區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通知指出,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各綜試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2019年3月5日,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強化普惠性支持,落實好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等稅收優惠政策。
2019年11月,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相關實體、企業和個人收入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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