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
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併設水利電力部。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組建。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為最佳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併入水利部。
機構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國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國家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三峽工程運行、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協調推動對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水利部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部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部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督辦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機要、密碼、信訪、檔案、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印章管理等工作,並指導水利系統相關工作。負責部召開的綜合性的全國性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部機關行政會議計畫管理工作。組織部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宣傳、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負責部政務信息化規劃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部網站及政務區域網路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組織草擬部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負責部值班工作和部領導的秘書工作。組織協調全國人大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畫司
組織編制全國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改革發展規劃、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水利專項規劃,組織開展水利改革和發展重大專題(課題)研究。組織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流域防洪規劃,擬訂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組織指導重大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等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審查審批全國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和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報告。負責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重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含專項基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年度建議計畫,組織指導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負責中央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部直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管理。承擔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水利改革統籌協調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指導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協調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擬訂水利立法規劃,組織起草水利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水利立法協調、後評估、清理、解釋等工作,承辦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徵求意見答覆工作。負責綜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訂,組織編制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推動研究成果轉化套用。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部“放管服”改革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水事糾紛預防調處工作,協調和仲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組織建立水行政執法制度,負責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組織擬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部規範性檔案審查、法律文書檔案合法性審核和流域管理機構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等工作。承辦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財務司
負責擬訂水利預算管理制度辦法、支出定額、政策建議。編制中央水利部門預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部門預算項目庫的管理。負責歸口提出中央財政水利專項資金安排和工作清單建議方案,組織編制中央財政水利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中央財政水利資金監督管理。歸口管理政府性基金。指導水利項目利用金融信貸資金工作。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中央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中央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的監管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政府國有資產報告和企業財務會計決算。研究提出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保險等政策建議,參與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發電價格管理有關工作。對水權交易平台建設、運營和水權交易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水利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預算執行考核、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動態監控。負責部機關財務管理,監管機關國有資產。負責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負責部門預算、中央財政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擬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負責部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部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部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標準、水利行業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組織指導部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衛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部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管理司
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流域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權制度建設。按規定指導城市水務方面的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編制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法規、制度,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國節約用水規劃,指導擬訂區域與行業節水規劃,並協調實施。負責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組織指導節水標準、用水定額的制定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農業、工業、城鎮等領域節水和重點區域節水,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節約用水工作部門協調機制日常工作,推動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組織實施節水監督管理,承擔節水考核有關工作,組織實行用水報告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協調推動節水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指導水效標識建設、契約節水管理、水效領跑和節水認證等工作。指導節水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節水統計和信息發布。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利工程建設司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工作,負責水利部主持驗收項目的驗收組織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管理,承擔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監理、造價、質量檢測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相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套用。指導大江大河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運行管理司
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降等報廢和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編制工作。指導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組織編制病險水庫、水閘等工程的除險加固規劃或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監測以及運行管理考核工作。參與涉及水利工程及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河湖管理司
承擔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組織對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督查。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工作。指導河口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司
組織、協調、指導全國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組織擬訂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及重點區域水土保持規劃,負責規劃實施的考核評估。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套用工作,組織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重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指導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水電司
指導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法規、政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排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灌溉試驗工作。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與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小水電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庫移民司
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工程移民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參與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的監督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資金稽察、監督評估、驗收等制度,協調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指導編制和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督導檢查、稽察、監測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全國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協助做好三峽移民安穩致富工作。協調指導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續發展規劃、對口協作等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扶貧工作。組織擬訂水利扶貧政策,編制水利扶貧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實施。組織協調水利部定點扶貧工作和對口支援工作,承擔滇桂黔石漠化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聯繫工作。指導水庫移民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和水利扶貧統計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司
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水利建設與管理等相關業務領域的督查。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中央水利投資項目稽察。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旱災害防禦司
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乾旱防治規劃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災害防禦調度演練。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和全國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經費的建議。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水文司
組織指導全國水文工作,組織擬訂水文法規、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家水文站網的建設與管理,組織編制國家水文站網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包括水位、流量、水質、泥沙等水文要素監測。指導水文監測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組織指導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的水文及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全國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庫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點區域的旱情預測預報。組織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數據整編和資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數據統一匯交等制度。參與組織國際河流及國際水文業務的合作與交流。指導水資源評價技術工作,負責水資源調查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分析。組織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負責對外提供水文資料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華從事水文業務等事項的審查。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峽工程管理司
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和三峽水庫蓄退水安全工作。承擔三峽工程投資管理和建設收尾有關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和協調三峽水運新通道有關工作。研究提出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負責組織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制定三峽後續工作年度實施意見,組織項目申報和合規性審核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負責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落實三峽庫區基金績效管理和中央統籌部分的安排使用,組織落實三峽庫區工程維護和管理。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
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參與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研究。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南水北調工程運行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監督指導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運行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南水北調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並指導調度實施。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及東中線一期剩餘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調水管理司
組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提出水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意見建議,指導地方開展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組織指導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重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流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調度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負責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後評估工作。指導地方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承辦政府間水利涉外事宜,組織開展水利多雙邊國際合作,歸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區水利交流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研究擬訂國際河流有關政策,組織協調國際河流對外談判。負責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重大水利科技問題研究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科技評估、科技獎勵、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及科普工作,承擔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指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認證認可和質量監督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黨組巡視辦)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部黨組履行黨建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部屬系統黨建工作。承擔部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水利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直屬機關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宣傳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擬訂部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指導做好黨員、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部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直屬機關黨組織建設,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推動落實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協助部黨組管理機關各司局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機關紀檢工作,領導在京直屬單位紀檢工作,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監督執紀問責。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青聯)、婦工委、僑聯等群團組織,負責統戰、雙擁工作,指導直屬機關民主黨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承擔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局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實施辦法。組織落實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積極作用。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經費預算的編制、執行及年終財務決算工作。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醫療保健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老幹部活動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部老年大學和老幹部活動中心工作,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指導部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水利部紀檢監察組
督促各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各綜合監督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檢查各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初步核實反映各綜合監督單位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調查各綜合監督單位領導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各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各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對各綜合監督單位各級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承辦中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協助各綜合監督單位做好巡視工作。
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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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豐臺區育仁南路4號院1號樓(諾德中心三期19號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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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水利部機關行政編制502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1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8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督察專員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具體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水利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共建高校
現任領導
姓名 | 現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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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水利部紀檢監察組組長、水利部黨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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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歷任部長
姓名 | 性別 | 任職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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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9.10--1958.2 1958.2--1967(水利電力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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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