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55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成立。
1993年3月,八屆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撤消能源部,第三次成立電力工業部。
主要職能
1、 擬定
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2、 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國家
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3、 擬定
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4、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5、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水事糾紛。6、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
稅收、
信貸、
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7、 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8、 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
水庫、
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9、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
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10、 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11、 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12、 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13、 承辦
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