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

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檔案。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對稱。國家機關依立法程式制定的、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我國歷代律法以及當今的憲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都是成文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文法
  • 外文名:Statutory law
  • 解釋:具體系統的法律檔案
  • 形態:法典
  • 別名制定法
簡介,中國成文法的公布,

簡介

成文法是經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並以法律條文作為表現形式的法律的總稱。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態是法典
優點、缺點
成文法例時常有條文不清楚、立法環境與現實不一樣、時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審理個案。 而成文法立法也是為了改變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詞語辨析: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別
  1.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國家 這些國家的法律以判例為主制定法為輔,
    大陸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是成文法國家 這些國家以制定法為主習慣法為輔不承認判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2.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對應;
  3. 制定法習慣法對應。

中國成文法的公布

鄭國“鑄刑書於鼎”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係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鄧析“竹刑
續子產鑄刑書之後,大夫鄧析於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於竹簡之上,稱為“竹刑”。“竹刑”最初屬於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鄧析因為“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認可,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晉國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上,公之於眾。《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是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論爭
晉國叔向認為:“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孔子作為儒家學派的代表對“鑄刑鼎”發表的反對意見:“晉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舊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信條,結束了法律的秘密狀態,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觀性和規範性,走向公開化,開創了古代法制建設的新紀元,是社會發展進入新時代的重要標誌。
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將改革的成果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各種新型的社會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為戰國及其後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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