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服務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動網內運營增值業務的社會合作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提供商
- 外文名:Service Provider
- 屬性:網運營商
- 信息服務:娛樂、遊戲、簡訊
SP概念,CP介紹,區別,
SP概念
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縮寫,中文翻譯為服務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動網內運營增值業務的社會合作單位。它們建立與行動網路建立相連的服務平台,為手機用戶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務,如:娛樂、遊戲、簡訊、彩信、WAP、彩鈴、鈴聲下載、定位等等。
CP介紹
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縮寫,中文翻譯為內容提供商。通常是指為電信運營商(包括固定網、移動網、網際網路或其他數據網運營商)提供內容服務的社會合作單位。CP的內容來源一般有兩類:一類是本單位自行開發製作的,另一類是依法或依約定從某些著作權擁有者獲得轉授權或鄰接權,比如音樂歌曲影視作品等。
區別
SP與CP之間的界限一直比較模糊,尤其隨著各大電信運營商都獲得全業務經營資格後,單靠傳統定義來區分這兩者變得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業內逐漸形成一個約定俗成的判斷規則,那就是依據四權歸屬來區分究竟是SP還是CP?
這四權是:內容載入權、定價權、計費權、廣告推廣權。如果四權主控在社會合作單位手裡,就是SP。如果四權主控在運營商手裡,那社會合作單位顯然就是CP。
(1)內容載入權:就是決定做什麼業務載入什麼內容的權力。SP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在運營商規定的政策框架內,有權決定做什麼業務並可自行將業務內容載入到服務平台上。而CP並不擁有服務平台,做什麼業務或不做什麼業務,由運營商決定,更多時候是運營商要求社會合作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內容,更接近一種委託製作制或代工制。在CP合作機制下,CP負責將內容提供給運營商,再由運營商載入到服務平台。
(2)定價權,顧名思義是制定一個業務的資費的權力。SP,是在一個規定的資費範圍內(比如2-10元之間),自行制定資費標準。而在CP合作機制下,資費的制定屬於運營商。
(3)計費權,這一項是最核心的權力。SP完全擁有計費權,雖然移動公司不斷加大對計費的監控,但依舊未改變SP自己計費的特點。而CP,由於自己不擁有平台,因此從來就接觸不到計費環節,甚至都不知道計費是怎么回事。
(4)廣告推廣權,是指對業務的廣告推廣權力,包括廣告文案策劃、媒介選擇、推廣方式和時間的確定等等。SP,在廣告推廣方面擁有很大自由度,因此早些年簡訊群發泛濫。而CP,在業務推廣方面極大受制於運營商,甚至完全不具備廣告推廣權力。很多CP在和運營商的合作協定里,就明確規定:業務的宣傳推廣由運營商全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