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Mark介紹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其E-Mark 標誌為 E18/e18。E/e Mark認證也是對歐洲共同市場,對汽,機車及其它安全零配件產品,燥音及廢氣等。通過E/e Mark認證產品符合認證要求,授於合格證書。 E/e Mark認證 E/e-Mark標誌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 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長方形外框: 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均可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 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誌,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通常ECE成員願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 標誌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誌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 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誌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適用於: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機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標誌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維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赫
E37—土耳其 E57—聖馬利諾
e標誌
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誌。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誌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義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認證標誌
E/eMark認證標誌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櫃、車載咖啡壺、車載電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認證行
BV必維國際檢驗集團
成立於1828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是全球知名的國際檢驗、認證集團,其服務領域在質量、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以及社會責任評估領域。從成立至今,必維國際檢驗集團的服務網路覆蓋150多個國家,擁有850多個辦事處和實驗室,約33, 000名員工為全球終端市場的300, 000個不同領域的客戶服務。實驗室包括CE、FCC、VCCI、C-tick、R&TTE的電磁兼容(EMC)和無線電(RF)檢測驗證,更可提供汽車電子產業的EMC 測試,例如通用汽車(GM),大眾汽車(VW), 上海汽車(SAIC)等製造商規格
T檢測認證
總部設在德國的,具有140年悠久歷史的,全球著名第三方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