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為保證CNAS 徽標、國際互認聯合徽標、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與認可證書的正確使用,防止誤用、濫用徽標、標識和誤導性宣傳,維護CNAS 的信譽,特制定本規則。本規則適用於CNAS 徽標、國際互認聯合徽標、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與認可證書的管理,規範獲準認可的機構對認可標識的使用及認可狀態的宣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 發布時間:2010-11-18
  • 修訂時間:2012-11-23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目的,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4.1 CNAS 徽標,4.2 IAF-MLA、CNAS聯合徽標,4.3ILAC-MRA、CNAS聯合徽標,CNAS 認可標識的管理,5.1 CNAS 認可標識,5.2 CNAS 認可標識式樣,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的管理,認可狀態的聲明,認可證書的使用,

目的

為維護CNAS 的信譽,特制定本規則。

範圍

1.1 本規則適用於CNAS 徽標、國際互認聯合徽標、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
與認可證書的管理,規範獲準認可的機構對認可標識的使用及認可狀態的宣傳。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檔案,註明日期的,
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
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評定術語和總則》
2.3 ISO/IEC 導則2:2004《標準化和相關活動通用術語》
2.4 IAF ML 2:2004《IAF 國際互認標識使用通則》
2.5 ILAC-P8《ILAC-MRA 補充要求以及已認可實驗室使用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指南》
2.6 ILAC-R7《ILAC-MRA 標識使用規則》
2.7 《IAF MLA 國際互認標識許可協定》
2.8 《ILAC-MRA 國際互認標識許可協定》
2.9 CNAS-RC01 《認證機構認可規則》
2.10 CNAS-《驗室認可規則》
2.11 CNAS-RI01 《檢查機構認可規則》
2.12 CNAS-C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

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引用 ISO/IEC 導則2、ISO/IEC17000 和ISO/IEC17011 中的有關術語並採用下列定義:
3.1 CNAS 徽標
代表CNAS 機構本身的圖形標識。
3.2 認可標識CNAS 頒發的、供獲準認可的機構使用的、表示其認可資格的圖形標識。
3.3 認可狀態聲明:用以表示認可資格的文字說明。
3.4 認可制度: CNAS 實施認可活動的規則、準則、程式和管理。
3.5 註冊號:CNAS 授予獲準認可的機構的唯一性代碼。
3.6 IAF-MLA 國際互認標識:國際認可論壇(IAF)表明相關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所實施的認可制度已正式簽署了多邊互認協定的圖形標識,簡稱IAF-MLA 標識。
3.7 ILAC-MRA 國際互認標識: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表明相關國家(或經濟體)認可機構所實施的認可制度已正式簽署了多邊互認協定的圖形標識,簡稱ILAC-MRA 標識。
3.8 IAF-MLA/CNAS 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由IAF-MLA 國際互認標識和CNAS 徽標共同組成的圖形標識,簡稱IAF-MLA/CNAS 聯合徽標。
3.9 ILAC-MRA/CNAS 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由ILAC-MRA 國際互認標識和CNAS 徽標共同組成的圖形標識,簡稱ILAC-MRA/CNAS 聯合徽標。
3.10 IAF-MLA/CNAS 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由IAF-MLA 國際互認標識和認可標識共同組成的圖形標識,簡稱IAF-MLA/CNAS 聯合標識。
3.11 ILAC-MRA/CNAS 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由ILAC-MRA 國際互認標識和認可標識共同組成的圖形標識,簡稱ILAC-MRA/CNAS 聯合標識。
3.12 認可證書:CNAS 頒發給獲準認可的機構,表明所確定的範圍已被認可的一組正式檔案,包括符合特定認可準則的證明和認可範圍附屬檔案。
3.13 授權簽字人:經CNAS 認可,可以簽發帶認可標識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報告或證書和聲明認可狀態檔案的人員。
3.14 認可標識章:CNAS 頒發給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供其在認可範圍內出具的報告/證書上加蓋的印章。
3.15 校準標籤:校準實驗室在被校準的器具上加貼的標明校準狀態的標識。
3.16 實驗室:指檢測、校準實驗室,也包括能力驗證提供者、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等機構。

4.1 CNAS 徽標

4.1.1 CNAS 徽標的式樣
4.1.2 CNAS 徽標的規格
CNAS 徽標的規格如圖,可成比例放大縮小,應清晰可辨。
4.1.3 CNAS 徽標的顏色 CNAS 徽標的基本顏色為藍色或黑色。
4.1.4 CNAS 徽標的使用
4.1.4.1 CNAS 具有唯一的徽標,擁有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並受法律保護,其他機構和個人未經CNAS 的書面允許不得使用CNAS 徽標。
4.1.4.2 CNAS 徽標可用於CNAS 認可證書、公開出版物等,可採用印刷和電子圖文等方式使用。
4.1.4.3 CNAS 在特定情況下,對CNAS 徽標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顏色以外的其他單一顏色。

4.2 IAF-MLA、CNAS聯合徽標

4.2.1 IAF-MLA/CNAS 聯合徽標由IAF-MLA 標識和和CNAS 徽標並列組成
4.2.2 國際認可論壇 (IAF)擁有IAF-MLA 標識的所有權。
4.2.3 CNAS 是國際認可論壇(IAF)和太平洋認可合作組織(PAC)多邊承認協定(MLA)成員,並與IAF 簽署了《IAF MLA 國際互認標識許可協定》,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IAF-MLA 標識。CNAS 擁有IAF-MLA 聯合徽標使用權,CNAS 不允許其他任何機構使用該徽標,也不授權其他機構使用。

4.3ILAC-MRA、CNAS聯合徽標

4.3.1 ILAC-MRA/CNAS 聯合徽標由ILAC-MRA 標識和CNAS 徽標並列組成
4.3.2 ILAC-MRA 標識的顏色
ILAC-MRA 標識的基本顏色為藍色或黑色。
4.3.3 ILAC-MRA 標識的規格
4.3.3.1 可成比例放大縮小,不允許扭曲、壓縮或拉伸使用該標識,且只能水平使用,不允許旋轉或使用類似的字型替代標識中的字型,應保證標識的完整性。
4.3.3.2 CNAS 徽標或CNAS 認可標識應保持與ILAC-MRA 標識的比例相近,高度應
在ILAC-MRA 標識的±5%之內,且保證標識直徑大於20mm(使用在名片上除外)。
4.3.4 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擁有ILAC-MRA 標識的所有權。
4.3.5 CNAS 是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多邊承認協定(MRA)成員,並與ILAC 簽署了《ILAC-MRA 國際互認標識許可協定》,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ILAC-MRA 標識。CNAS 擁有ILAC-MRA 聯合徽標使用權。不允許其他任何機構使用該徽標,也不授權其他機構使用。
4.3.6 獲準認可機構不允許在其名片上單獨或與合格評定機構的標誌聯合使用
ILAC-MRA 標識。
4.3.7 ILAC-MRA/CNAS 聯合徽標標識和ILAC-MRA 標識可用於CNAS 認可證書、公開出版物、等,可採用印刷和電子圖文等方式

CNAS 認可標識的管理

5.1 CNAS 認可標識

CNAS 認可標識分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 徽標和標明認可制度的文字、註冊號組成,文字和註冊號置於CNAS 徽標的正下方,使用Arial 字型。

5.2 CNAS 認可標識式樣

5.2.1 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C代表認證機構(CERTIFIER)認可,(“X”)為認可流水號, (“Y” )為認
證領域代碼,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QMS)使用字母“Q”,環境管理體系認證(EMS)
使用字母“E”,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
體系認證(FSMS)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MS)使用字母“I”,能
源管理體系認證(EnMS)使用字母“En”等。
5.2.2 產品認證機構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P” 為產品認證(PRODUCT)領域代碼(不包括有機產品認證)。
其中,C代表認證機構(CERTIFIER)認可,“X”為認可流水號,“O” 為有機產品認證(ORGANIC PRODUCT)領域代碼。其中,““V” 為服務認證(SERVICE)領域代碼
5.2.5 人員認證機構認可標識式樣: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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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代表認證機構(CERTIFIER)認可,“X”為認可流水號,“R” 為人員認證(PERSON)領域代碼。
其中,“A”代表評估機構(ASSESSMENT)認可,“X”為認可流水號,“S”為軟體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SPCA)領域代碼。 L”代表實驗室(LABORATORY)認可,“X”為認可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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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校準實驗室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L”代表實驗室(LABORATORY)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5.2.9 醫學檢測實驗室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MT”代表醫學檢測(MEDICAL TESTING)實驗室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5.2.10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BL”代表實驗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5.2.11 醫學實驗室安全認可標識式樣:
5.2.12 檢查機構認可標識式樣:
5.2.3 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PT”代表能力驗證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5.2.14 標準物質生產者認可標識式樣:
其中,“RM”代表標準物質生產者(REFERENCE MATERIAL)認可,“XXXX”為認可流水號。
5.2.15 獲得多個認可資格的機構需要在宣傳認可資格時,綜合使用認可標識(出具證書、報告除外),可採用以下示例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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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CNAS 認可標識的使用
5.3.1 CNAS 認可標識的使用通則
5.3.1.1 CNAS 擁有認可標識的所有權,並授權獲準認可的機構在認可範圍和認可有效期內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使用認可標識。獲準認可的機構應對認可標識的使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不得將認可標識使用在與被認可的範圍無關的其他業務中。CNAS 對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5.3.1.2 獲準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擁有認可標識的使用權,並鼓勵其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認可標識;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和評估機構擁有認可標識的使用權,並有權在CNAS 允許的範圍內授權獲得認證的組織有條件使用認可標識(具體規定見本規則條款5.3.2.3)並監督其使用情況。未經CNAS 允許,不得轉讓認可標識使用權。
5.3.1.3 獲準認可的機構應以認可證書上標註的機構名稱或機構的徽標與認可標識一起使用。必要時,應標註追溯認可標識意義的途徑或方法。
5.3.1.4 獲準認可的機構在使用認可標識時,應保證認可標識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應確保認可標識的顏色與認可機構的徽標顏色一致並清晰可辨;CNAS 向獲準認可機構提供硬拷貝或電子版的認可標識式樣。
5.3.1.5 獲準認可的機構可以將認可標識用在報告、證書、檔案、辦公用品、宣傳品、網頁等,但不能用於報價單。可以採用印刷、圖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5.3.1.6 認可標識的使用不應產生誤導,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 對獲準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結果負責,或對此結果的意見或解釋負責。
5.3.1.7 被暫停或縮小認可資格的機構在被暫停或縮小的範圍內應立即停止任何關於獲CNAS 認可的宣傳,並應立即停止在證書、報告、檔案、宣傳品上繼續使用認可標識。
5.3.1.8 被撤銷認可資格的機構應立即停止任何關於獲CNAS 認可的宣傳,並應立即停止在證書、報告、檔案、宣傳品、辦公用品等上繼續使用認可標識。
5.3.1.9 如果獲準認可的機構簽發電子版本的帶認可標識的證書或報告時,應建立特定的管理程式以保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5.3.1.10 當獲準認可的機構因認可標識引起法律訴訟時,應及時通告CNAS,CNAS有權根據訴訟需要,親自申請或要求其申請CNAS 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獲準認可的機構採取和解、撤訴等法律行動,應經CNAS 書面準許。
5.3.1.11 必要時,CNAS 將與獲準認可的機構協商制定對認可標識使用的其他要求,並形成相關檔案。
5.3.2 CNAS 認可標識在認證機構的使用
5.3.2.1 對於宣稱獲得CNAS認可的認證機構,應在其頒發的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的認可標識或“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字樣與認可註冊號。
5.3.2.2 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在使用認可標識時應與本機構的名稱或徽標在同一個頁面。
5.3.2.3 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可以授權獲得其認證的組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認可標識:
(1)認可標識應與認證機構的表明某種認證制度的認證標誌並列使用
(2)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應與獲得認證的組織簽署有關使用認可標識的協定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3)當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獲準CNAS 認可時,認證機構應按照CNAS-CC01 8.4.1要求,不得允許獲得認證的組織將CNAS 認可標識用於產品或消費者所見的產品包裝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當產品認證機構獲準CNAS 認可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獲得認證的組織按照條款 (5.3.2.3 1)並列使用的要求,將認可標識用在獲得認證的產品或單個包裝上。
5.3.2.4 認可標識的使用不應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 對獲得認證的特定管理體系、人員或過程等進行了批准。
5.3.2.5 如果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向獲證組織頒發“獲證牌匾”時,該牌匾中CNAS 認可標識的使用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並應在正式使用前將“獲證牌匾”樣式提交CNAS備案。
5.3.3 CNAS 認可標識在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的使用
5.3.3.1 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應將認可標識置於報告或證書首頁上部適當的位置。
5.3.3.2 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應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範圍內簽發。
5.3.3.3 同時獲得檢測和校準認可資格的實驗室,檢測報告或證書應僅使用檢測實驗室認可標識,校準報告或證書應僅使用校準實驗室認可標識。
5.3.3.4 如果實驗室或檢查機構同時也通過管理體系認證,報告或證書上只能使用認可標識,而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5.3.3.5 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結果全部不在認可範圍內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許在其報告或證書上使用認可標識。
5.3.3.6 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非認可項目時,應清晰標明此項目不在認可範圍內。
5.3.3.7 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如果分包方獲得CNAS 認可或獲得與CNAS 簽署多邊或雙邊互認協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從分包方的報告或證書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範圍內。
5.3.3.8 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有符合某規範、標準或對結果解釋的內容時,應作必要的文字說明,並明確所指規範、標準的完整標識或具體條款,以避免客戶產生歧義或誤解。
5.3.3.9 實驗室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意見或解釋時,意見或解釋應獲得CNAS 認可,且意見或解釋所依據的檢測、校準、檢查等也應獲得CNAS 認可。如果意見或解釋不在CNAS 認可範圍之內,應在報告或證書上予以註明。CNAS 建議實驗室將不在認可範圍內的意見或解釋簽發單獨不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
5.3.3.10 如果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簽發的校準證書被用於檢測實驗室、
GB/T19001/ISO 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建立測量溯源體系時,其校準證書應帶認可標識。
5.3.3.11 對於實驗室的安全認可,認可標識不能使用在證書上
5.3.3.12 實驗室或檢查機構不得將認可標識用於樣品或產品(或獨立的產品部件)上,使相關方誤認為產品已獲認證。
5.3.4 認可標識在校準標籤上的使用
5.3.4.1 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應建立簽發帶認可標識校準標籤的管理程式。
5.3.4.2 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簽發的帶CNAS 認可標識的校準標籤可以加貼在被校準的儀器上,並且認可標識應置於標籤上部的適當位置。
5.3.4.3 帶CNAS 認可標識的校準標籤通常應包含以下信息:
(1) 認可標識
(2) 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的名稱或註冊號
(3) 儀器唯一性標識
(4) 本次校準日期
(5) 校準標籤引用的校準證書

國際互認聯合標識的管理

6.1 IAF- MLA/CNAS 聯合標識
6.1.1 IAF-MLA/CNAS 聯合標識的式樣
IAF-MLA 聯合標識由IAF-MLA 標識和CNAS 認可標識並列組成。
6.1.1.1 當IAF-MLA/CNAS 聯合標識與認證機構徽標採用緊密使用方式時,採用以下式樣
6.1.1.2 當IAF-MLA/CNAS 聯合標識與認證機構徽標採用非緊密方式使用時,IAF-MLA/CNAS 聯合標識與獲認可認證機構徽標應在同一個頁面
6.1.2 IAF-MLA/CNAS 聯合標識的使用
6.1.2.1 獲準認可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產品認證機構可按本規則的規定使用IAF-MLA/CNAS 聯合標識,其他機構不得使用。
6.1.2.2 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只有與CNAS 簽署《關於使用國際認可論壇多邊互認標誌的許可協定》後,並取得專門許可和承諾遵守CNAS 的使用規定時,方可使用IAF-MLA/CNAS 聯合標識。
6.1.2.3 使用IAF-MLA/CNAS 聯合標識的認證機構不得提及或暗示IAF 和(或)CNAS 對其活動負責。
6.1.2.4 如果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向獲證組織頒發“獲證牌匾”時,該牌匾中IAF-MLA/CNAS 聯合標識的使用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並應在正式使用前將“獲證牌匾”樣式提交 CNAS 備案。
6.1.2.5 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不得允許其認證的組織或在認證的產品上使用IAF-MLA/CNAS 聯合標識。
6.1.2.6 如果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因IAF-MLA/CNAS 聯合標識引起法律訴訟,應及時通告CNAS,有權根據訴訟需要,親自申請或要求其申請CNAS 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認證機構採取和解、撤訴等法律行動,應經 CNAS 書面準許。
6.2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
6.2.1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的式樣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由ILAC-MRA 標識和CNAS 認可標識並列組成。
6.2.2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的規格、顏色應符合4.1 條款和4.3 條款對CNAS
徽標和ILAC-MRA/CNAS 聯合徽標的相關規定。
6.2.3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的使用
6.2.3.1 獲準認可的檢測、校準和醫學實驗室可按本規則的規定使用ILAC-MRA/CNAS 聯合標識,其他機構不得使用。
6.2.3.2 獲準認可的檢測、校準和醫學實驗室只有與CNAS 簽署書面協定後,並取得專門許可和承諾遵守CNAS 的使用規定時,方可使用ILAC-MRA/CNAS 聯合標識。
6.2.3.3 使用ILAC-MRA/CNAS 聯合標識的檢測、校準和醫學實驗室不得提及或暗示ILAC 和(或)CNAS 對其活動負責。
6.2.3.4 除非CNAS 與其他認可機構有特定的雙邊協定,否則檢測、校準和醫學實驗室不得在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上使用其他簽署多邊承認協定(MRA)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
6.2.3.5 如果檢測、校準和醫學實驗室因ILAC-MRA/CNAS 聯合標識引起法律訴訟,應及時通告CNAS,CNAS 有權根據訴訟需要,親自申請或要求其申請CNAS 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實驗室採取和解、撤訴等法律行動,應經CNAS 書面準許。
6.2.3.6 ILAC-MRA/CNAS 聯合標識可用於報告、證書、公開出版物、檔案、辦公用品、宣傳品、網頁宣傳等,可採用印刷和電子圖文等方式使用。

認可狀態的聲明

7.1 獲準認可的機構可以在報告、證書、檔案、辦公用品、宣傳品、網頁等上聲明其認可狀態。
7.2 獲準認可的機構只能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作出認可狀態聲明,並用準確的文字表述被認可的能力範圍,不得與其或其母體組織的其他活動有關。
7.3 認可狀態聲明不應產生誤導,使客戶誤認為CNAS 對獲準認可的機構出具的結果及其意見或解釋負責。
7.4 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不得將認可狀態聲明用於樣品或產品(或獨立的產品部件)上,使相關方誤認為產品已獲認證。
7.5 獲準認可的認證機構不應因使用認可狀態聲明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 對獲得認證的特定管理體系、產品、服務、人員或過程等進行了批准。
7.6 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簽發的帶有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應由授權簽字人簽發。
7.7 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查機構在非認可範圍內的所有活動中,包括分包活動,不得在相關的來往函件中含有認可狀態聲明的描述,其他相關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獲CNAS 認可。

認可證書的使用

8.1 獲準認可的機構可以在公開出版物等載體上展示認可證書,展示的證書應清晰可辨。
8.2 當獲準認可的機構的名稱、地址、或CNAS 的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應向CNAS提出申請換髮認可證書。當認可範圍發生變化時,CNAS 將增發或重新簽發認可證書附屬檔案,並在網頁上及時公布。
8.3 獲準認可的機構向客戶展示的認可證書應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在單獨使用認可證書的部分檔案時,應準確地表述其認可狀態和認可範圍,避免產生誤導或歧義。
8.4 獲準認可的機構被撤銷認可資格後,應立即交還認可證書和認可標識章。
9 對於誤用、濫用徽標、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誤導性宣傳行為的處理
9.1 為維護合格評定認可活動的信譽,CNAS 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機構和個人誤用、濫用徽標、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誤導宣傳認可狀態,並對相應事件做出處理。
9.2 CNAS 將根據獲準認可的機構誤用或濫用徽標、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誤導宣傳認可狀態的情節輕重做出處理,包括:警告、暫停、撤銷或提起法律訴訟。如果由於誤用或濫用引起不良的影響,CNAS 將在有關的公開媒體上發布澄清聲明。
9.3 已經被暫停、撤銷認可資格的機構,如繼續使用標識、認可證書或聲明認可有效,CNAS 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給CNAS 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9.4 獲準認可的機構由於使用標識、認可證書或聲明認可狀態,引起或對其他機構提起的訴訟,未及時通告CNAS 或者給CNAS 造成聲譽或經濟上的損失,CNAS 將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必要時撤消其認可資格,並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給CNAS 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9.5 被CNAS 授權使用CNAS 徽標的機構違反本規則的規定,CNAS 有權終止其與CNAS 有關的活動,採用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並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給CNAS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9.6 前述機構或個人應對9.1 至9.5 項中情形導致CNAS 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該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CNAS 採取前述處理措施所發生的費用,CNAS 承擔的各種罰款、賠償費用、裁判機構或其它機構收取的各種訴訟費用,CNAS 為此而聘請律師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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