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2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植物檢疫領域的套用說明

本檔案是CNAS根據植物檢疫領域的特性而對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本檔案採用針對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具體條款提出套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CL2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植物檢疫領域的套用說明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6 年 06 月 01 日
  • 實施時間:2007 年 04 月 30 日
引言,管理要求,

引言


植物檢疫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驗室的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植物和植物產品中的原核生物、真菌、病毒、類病毒、線蟲、昆蟲、蟎類、軟體動物、雜草等有害生物和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的檢測鑑定。
本檔案應與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適用時,還應符合CNAS— RL05:2006《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規則》和CNAS— CL05:2006《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的要求

管理要求


4.1組織
4.1.3 在本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如在其它地點的實驗室、流動實驗室、隔離場所或野外現場進行檢測和抽取樣品,都必須在技術控制和有效監督下進行。需要時則應在各站點設授權簽字人,且應保留其所有活動的記錄。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採購
4.6.2 實驗室用於診斷的試劑,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確認,證明能夠滿足檢測方法規定的要求。
5 技術要求
5.2人員
5.2.1 實驗室使用人員時,應考慮以下條件:
a)有顏色視覺障礙的人員不能操作涉及到辨色的實驗。
b)實驗室人員應熟知生物安全操作知識和消毒要求,並能進行實際操作。適用時,實驗室應在程式中規定出對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結果覆核人員的資格。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 實驗室布局應能夠防止樣品污染和造成人員危害。對無菌區域要有明顯標識並能有效控制、監測和記錄。
實驗室的隔離設施應符合檢測目標有害生物的防疫要求。
5.3.5 實驗室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式,防止檢疫過程中有害生物的傳播與擴散,並具備妥善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帶有有害生物的廢棄物(包括檢測樣品洗滌液、樣品提取液、接種指示植物、病原菌的分離培養物和所有可能粘污有害生物的實驗用具等)的條件。
5.5設備
5.5.4 實驗室的無菌器具要在專門區域存放並有明顯標識。
5.5.6 實驗室應建立相應的程式,對器具的滅菌、洗滌等做出規定。
5.6 測量溯源性
5. 6. 3. 2 標準物質
實驗室使用的標準菌株、毒源、標本和診斷試劑、晶片、指示植物等應是標準樣品(RM),或經認可的途徑獲得或經專家或權威機構確認的,並保留相關記錄。
5.8 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
5.8.1 實驗室制定的樣品控制程式應包括對檢測樣品和驗余樣品的棄置規定,確保檢測樣品中的有害生物不傳播擴散。發現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驗余樣品應規定保存期限和保存條件。
5.9 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
實驗室在特殊情況下採用專家覆核方式對檢疫結果進行質量確認時,應制定專家評選程式,建立相關專家名錄,並保留有關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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