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檔案是CNAS根據動物檢疫領域的特性而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本檔案採用針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具體條款提出套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CL22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動物檢疫領域的套用說明
- 發布時間:2006 年 06 月 01 日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07 年 04 月 30 日
引言
動物檢疫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驗室的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動物和動物產品中細菌、病毒、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氏體、真菌和放線菌等病原微生物和
寄生蟲的檢測鑑定。
本檔案應與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適用時,還應符合CNAS— RL05:2006《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規則》和CNAS— CL05:2006《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的要求。
管理要求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採購
4.6.2 實驗室用於診斷的試劑,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確認,證明能夠滿足檢測方法規定的要求。
4.6.4 在沒有標準化試劑的情況下,實驗室要提供所用試劑的說明,證明來自符合要求或具備一定資格的實驗室。
技術要求
5.2 人員
5.2.1 實驗室使用人員時,應考慮以下條件:
a)有顏色視覺障礙的人員不能操作涉及到辨色的實驗。
b)實驗室人員應熟知生物安全操作知識和消毒要求,並具備實際操作技能。適用時,實驗室應在程式中規定對檢測報告評價和說明人員的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和資格。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實驗室布局應能夠防止樣品污染和造成人員危害。對無菌區域要明顯標識並能有效控制、監測和記錄。
5.3.5 實驗室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式,防止實驗過程中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的傳播與擴散,並具備妥善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帶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的廢棄物的條件。
5.4 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4.2 國際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或推薦的方法為實驗室標準方法。有關國家或組織(如歐盟、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使用的官方(農業部或獸醫部門)確認的方法、我國農業部或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方法為不須驗證的非標方法。
5.5 設備
5.5.4 實驗室經過滅菌的器材要在專門區域存放並有明顯標識。
5.5.5 實驗室對接觸病原體的儀器設備應進行有效生物安全控制,污染的儀器設備應有明確標識。
5.6 測量溯源性
5.6.3.2 標準物質
實驗室應儘可能使用標準物質,如果使用的菌種、毒種、血清、細胞和其他診斷試劑等無法溯源,實驗室要有檔案化程式保證其質量的方法。
5.8 檢測和校準物品(樣品)的處置
5.8.1 實驗室制定的樣品控制程式應包括對檢測樣品和驗余樣品的棄置規定,確保樣品中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不會傳播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