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介紹
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契約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定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係上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perate)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方案比較
BT模式 | 普通模式 |
一,BT融資方式:融資服務對象廣泛,融資環境寬鬆,融資成功率相對較高。 | 商業銀行貸款方式:銀行放貸條件要求嚴格,大筆資金貸款成功率不高。 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方式:貸款對象嚴格,層層審批,貸款成功率極低。 |
二:BT融資方式:融資手續簡單快捷,融資款可迅速到位。 | 商業銀行貸款方式:貸款手續複雜,辦理期限長。 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方式:貸款申辦手續繁雜,辦理期限漫長, |
三:BT融資方式:融資款分批到位,分期償還,利息低。還款方式靈活,在項目中、後期可循環融資,減輕還款壓力。 | 商業銀行貸款方式:還款期限嚴苛,資金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償還,利息高。不可循環融資。 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方式:資金分批到位,易受國際政治影響,雖然利率低,但不可循環融資。 |
四,BT模式政策明確支持,運作合法合規,程式上透明、公開。(需要項目發起人取得地方政府審批部門的授權批文,明確項目採用BT模式運作及招標方式。) 由中標公司運作,施工方在程式上和項目單位沒有牽連。 | 項目直接招標,施工方由雙方共同確定。(不利於項目單位風險隔離)。 |
五,BT運作模式上,資金在具體使用上與項目單位沒有直接的牽連,實現了風險隔離。 | 項目資金的使用由雙方共同確定。(不利於項目單位風險隔離)。 |
六,由中標公司統一運作,統一管理。費用包括在BT契約之內,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也有利於項目單位集中精力對本單位工作的開展。 | 項目由雙方共同管理。項目單位增加了人員的開支,分散了項目單位的人力和物力。 |
七,BT模式(一次性招標),縮短了項目建設周期。項目的儘快投入使用,減少了很多中間環節,也相對減少了項目的成本,減輕了項目的還款壓力。 | 項目分批招標。延長了項目建設周期,增加了各方面不確定因素,不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按期交付使用。 |
八,BT模式更有利於對資金的總體控制,降低建設成本。(先行確定計價規則) | 按工程量清單招標。 |
九,規範管理,實現資源共享,工程質量和工期更有保障。由中標公司委派專業人員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和進度,並由項目單位委託監理公司負責監理。 | 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由雙方共同負責。 |
十,BT模式有利於項目內部分歧的解決。 (項目單位的合理建議,中標公司都會採納,項目單位的立場更明確) | 爭議由項目小組協商解決。 |
運作流程
政府主管部門授權
項目發起人取得地方政府有權審批部門(如地方發改委等)的相關授權批文,明確項目採用BT模式運作及其BT招標方式(如邀請招標),使項目運作合法合規。
啟動BT招標工作
成立BT工作小組項目單位和意向合作方連同專業諮詢機構一起成立BT工作小組,引入招標代理並啟動招標工作,按照有關招標要求,起草BT招標檔案,上報主管部門(如地方建委等)審批備案,並做好招標準備工作。
明確BT計價方式
通過BT招標,先行明確建安工程費的計價方式及其下浮費率。
BT招標工作完成
簽訂BT契約,現場開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