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的演變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
開發中國家用來進行其
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
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
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
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
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定。儘管BOT協定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定契約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
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係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
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
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
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儘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
市場經濟國家在BOT
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
開發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
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
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畫列出新建和改建
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
項目聯繫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畫,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諮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
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
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
如果
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檔案。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
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
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
BOT項目標書的準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
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
特許契約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契約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契約,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
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契約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契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項目風險
BOT
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
市場風險、技術風險、
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
供求關係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
市場風險。通常BOT
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
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
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
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風險應對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機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契約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
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
美國的
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
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
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
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畫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契約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
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契約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
經濟利益掛鈎。
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係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
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
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
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
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
貨幣兌換問題和
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契約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BOT與TOT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衍生出來的,是BOT
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契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
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併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