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諒解備忘錄

APEC諒解備忘錄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APEC /'æpek/)是亞太地區最具影響的經濟合作官方論壇。

1991年11月,中國以主權國家身份,中國台灣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為“中國香港”)以地區經濟體名義正式加入亞太經合組織。

1991年10月,中國與該年度APEC高官會主席(韓國外交部部長助理)簽署諒解備忘錄,中國作為主權國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已改稱“中國香港”)名稱同時加入APEC,台灣的所謂“外長”和“副外長”不得與會,只能派與經濟有關的部長與會。台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但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PEC諒解備忘錄
  • 簽署時間:1991年
簡介,強調,歷次會議,背景資料,APEC簡介,中國與APEC,台方狡辯,否認存在,啪啪打臉,

簡介

1991年,中國同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但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或“經濟部長”,“行政院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強調

關於台灣方面宣布APEC出席人選事,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10月5日應詢表示,這個問題我們的立場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即台灣方面人士出席APEC相關活動,應符合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的規定。

歷次會議

年度日期主辦地中央政府出席人員中國香港出席人員中國台灣出席人員
1993年
11月20日
美國西雅圖
1994年
11月15日
印尼茂物
江澤民
蕭萬長
1995年
11月19日
日本大阪
江澤民
1996年
11月25日
菲律賓蘇比克灣
江澤民
曾蔭權
1997年
11月25日
加拿大溫哥華
江澤民
董建華
1998年
11月18日
馬來西亞吉隆坡
江澤民
董建華
1999年
9月13日
紐西蘭奧克蘭
江澤民
董建華
江丙坤
2000年
11月16日
江澤民
董建華
2001年
10月21日
江澤民
董建華
2002年
10月26日
墨西哥洛斯卡沃斯
江澤民
董建華
2003年
10月21日
李遠哲
2004年
11月20日
智利聖地亞哥
胡錦濤
董建華
2005年
11月18日
曾蔭權
2006年
11月19日
越南河內
胡錦濤
曾蔭權
2007年
9月8日
澳大利亞悉尼
胡錦濤
曾蔭權
2008年
11月22日
秘魯利馬
胡錦濤
曾蔭權
2009年
11月14日
胡錦濤
曾蔭權
連戰
2010年
11月13日
日本橫濱
胡錦濤
曾蔭權
連戰
2011年
11月12日
美國夏威夷
胡錦濤
曾蔭權
連戰
2012年
9月8日
胡錦濤
曾蔭權
連戰
2013年
10月5日
印尼巴厘島
蕭萬長
2014年
11月5日
中國北京
習近平
蕭萬長
2015年
11月18日
菲律賓馬尼拉
習近平
蕭萬長
2016年
11月20日
秘魯利馬
習近平
2017年
11月
越南峴港
習近平

背景資料

APEC簡介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是亞太地區的一個主要經濟合作組織。1989年1月,澳大利亞總理霍克訪問韓國時建議召開部長級會議,討論加強亞太經濟合作問題。經與有關國家磋商,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紐西蘭和東協6國在澳大利亞首都坎培拉舉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首屆部長級會議,這標誌著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成立。1993年6月改名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或apec。
自1989年起,亞太經合組織每年舉行一次由各成員外交和經貿部長參加的年會,並召開3至4次高級官員會議,還可就某一專題舉行部長級特別會議。
1991年11月,在韓國漢城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漢城宣言》,正式確定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宗旨和目標是:相互依存,共同受益,堅持開放性多邊貿易體制和減少區域內貿易壁壘。
1993年1月,亞太經合組織於在新加坡成立了一個小型常設秘書處,負責該組織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1991年11月,中國同中國台北和中國香港一起正式加入亞太經合組織。目前該組織共有21個成員: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墨西哥、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美國、俄羅斯和越南。
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是亞太經合組織最高級別的會議。亞太經合組織首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於1993年11月20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會議發表了《經濟展望聲明》,揭開了亞太貿易自由化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序幕。此後,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各成員間輪流舉行。

中國與APEC

對apec事物的主張
中國堅持認為apec是一個經濟論壇性質的、集中精力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機構。中國堅持以“apec方式”作為apec合作方式和原則。這一方式承認多樣性,強調自主自願、協商一致、靈活漸進等原則。
中國支持在遵循開放和不歧視原則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動貿易投資自由化進程,促進多邊貿易體制的健康發展。中國贊成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範圍內制定一個實現區域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長遠目標,以實際行動積極推進apec貿易投資自由化進程。中國敦促apec應該為維護各成員的利益、完善多邊貿易體製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重視經濟技術合作,認為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投資自由化是緊密結合的,應該相互促進,使apec合作的兩個輪子一起運轉。中國認為,要保證亞太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特別要加強科技交流、人力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合作,進一步改善投資和貿易環境。中國加入apec以來,在推動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主張apec關注金融問題。認為apec應當加強金融監管,善於根據實際情況確立金融政策,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加入過程
根據1991年中國與apec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中國、中國台北、中國香港成為apec成員。
參與apec事物情況
1991年11月,在漢城召開的第三屆apec部長級會議接納中國為apec成員。中國積極參與apec的事務,是90年代中國經濟外交的重要舉措。
中國加入apec以來,始終本著積極參與、求同存異和推動合作的精神全面參加apec各項活動,對apec近年來的合作進程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3年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創立以來,國家主席江澤民連續8次出席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每一次都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闡述中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的重要原則,表明了中國改革開放、積極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的決心,同時也對apec的發展遠景表明了中國的看法。中國外交部長和外經貿部部長共參加了10多次apec雙部長會議,對apec的原則、活動範圍和組織原則等提出了中國的意見和政策,產生了有力的影響;中國各專業部長參加了apec各專業部長級會議,為apec在專業領域落實apec領導人提出的各項倡議制定了具體的合作方針和政策。此外,中國國內apec協作單位積極參與各項活動,為apec的合作與發展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台方狡辯

否認存在

2014年10月14日,台灣宣稱“有關參加APEC經濟領袖會議,台方並沒有任何的諒解備忘錄或書面協定;也沒有相關口頭承諾。”
台灣徐詠梅聲稱,“我們是APEC完整會員,當然‘國家元首’理應有參加經濟領袖會議的權利,我們‘國家’也從來沒有放棄爭取‘國家元首’能夠參加的權利,台方會持續製造有利條件,希望有一天‘總統’能親自出席會議。”
媒體追問有無任何諒解備忘錄與台灣參與APEC的限制或規定?徐詠梅稱,“台方參加任何國際組織跟各方對相關事宜都有達成共識,比如以中華台北會籍名稱參與等;但台方跟中國大陸沒有達成任何協定。”
2016年9月14日,台發言人黃重諺表示,“我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經濟領袖會議(AELM),從未有所謂‘諒解錄’的規定”。

啪啪打臉

台灣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經不起反駁。翻查資料,1991年,中國大陸與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建會主委”或“經濟部長”,“行政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1993年6月,美國建議召開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後,中美就如何解決台灣方面與會問題進行磋商,最後達成“西雅圖模式”,在APEC最高級別的會議中,進一步把台灣限定在“地區經濟體”上。
自1991年加入APEC後,台灣經常在各級與會代表的職稱問題上,與大陸角力,最後是大陸勝利,台灣失敗。台灣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會再次挑起爭議,台灣的目是當然是想讓台灣的“國家元首”出席APEC。這是做不到的,因為有“諒解備忘錄”,還有“西雅圖模式”,台灣無力挑戰,現在挑起爭議,只是浪費些口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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