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財師(AFP(金融理財師))

金融理財師(金融理財師)

AFP(金融理財師)一般指本詞條

金融理財師(AFP)是遵循金融理財規範流程的六大步驟、幫助客戶實現人生目標的專業人士。作為一名“金融理財師”,必須能夠正確分析和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並根據客戶所處的生涯階段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量身定做一份合理的理財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理財師
  • 譯名: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
  • 簡稱:AFP
  • 分類:職業
認證標準,關於考試,考試科目,考試範圍,考試方式,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申報條件,職業考試,從業經驗,報考流程,

認證標準

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實施的是兩級金融理財師認證制度,即金融理財師(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CFP)認證制度。AFP培訓為CFP培訓的第一階段。
金融理財師金融理財師
根據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與國際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的框架協定,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進行金融理財師(AFP)的資格認證和國際金融理財師(CFP)的資格認證。
按照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的規定,無論AFP還是CFP,都必須在達到其制定的教育(Education)、考試(Examination)、從業經驗(Experience)和職業道德(Ethics)標準(以下簡稱為“4E”標準)後,方可取得相關的資格認證。

關於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金融理財基礎(一)》和《金融理財基礎 (二)》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金融理財師(AFP)資格考試命題範圍以標準委員會每年公布的各科考試大綱為準。

考試方式

考試方式:閉卷、機試。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為6小時,分別在上下午進行,各90道題。

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北京、廣州、上海、成都、瀋陽、武漢、杭州、濟南、南京、西安、福州

職業教育

獲得AFP培訓合格證書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認證的第一個條件。
AFP培訓共108學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模組:
金融理財和CFP認證制度
金融理財的目的、內容與意義
CFP制度的發展歷程與理念
金融理財師的執業流程與標準
金融理財師的道德準則與職業操守
金融理財師的責任與紀律規範
理財基本技能
家庭財務報表與財務預算
客戶價值取向與行為特性
理財工具:計算器與電子表格運用
理財環境
經濟學基礎
金融機構的功能與監管
理財與法律
居住與房產投資規劃
信用與債務管理
教育金規劃
特殊事件理財規劃
投資規劃
貨幣的時間價值與利率相關計算
投資組合理論與資產定價模型
貨幣市場與債券投資分析
股票投資分析
外匯與衍生性金融產品投資分析
效率市場假說
共同基金投資分析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實務
投資績效評估與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風險與風險管理
保險基本原理
保險需求分析與保單規劃
人身保險產品概念
財產保險產品概念
投資型保險產品概念
員工福利與退休規劃
薪酬與員工收入
社會福利與薪酬扣除
企業福利與薪酬扣除
退休計畫原理
稅務籌劃與遺產規劃
所得稅基礎
個人稅務籌劃概述
遺產規劃概述
綜合理財規劃案例示範與討論
案例分析指導
案例分析
AFP資格申請人完成培訓,通過結業考試,並獲得授權教育機構頒發的AFP培訓合格證書後,可向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出參加AFP資格考試的申請。

職業培訓

按照國際慣例,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將通過公開和公平的原則,選擇和授權有資格的教育機構對AFP資格申請人進行培訓,並由該教育機構頒發AFP培訓合格證書。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是參加資格考試的前提。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將定期公布所授權的教育機構名錄。
在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正式授權有資格的教育機構培訓AFP前,由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組織金融理財領域知名的專家和學者承擔培訓任務,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供的培訓方式包括集中班、周末班、遠程培訓三種。
1、挑戰身份
擁有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可的經濟管理類或經濟學博士學位的AFP資格申請人,具有“挑戰身份”,可申請豁免全部培訓課程,直接參加資格考試。
2、學分評估
擁有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可的相關資格證書的AFP資格申請人,可申請豁免部分或全部培訓課程。

申報條件

AFP資格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從事金融理財或與金融理財相關的工作;
2、碩士以上學歷並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本科學歷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專學歷並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專以下學歷並有7年以上工作經歷。

職業考試

通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組織的AFP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頒發的《AFP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的第二個條件。
AFP資格考試頻次將由原來的AFP每年3次、CFP每年2次大大增加,前期頻次大致為AFP 50次/年左右,CFP 12次/年左右。2013年還將適當增加考試場次,考試時間儘可能在全年均勻分布,做到除節假日之外周周有考試,為考生提供更多選擇。
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考試合格證書》,並向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出資格認證申請須在4年內完成。

從業經驗

滿足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制定的從業經驗標準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的第三個條件。
AFP資格申請人須具備在下列機構中從事金融理財或與金融理財相關的從業經驗:
金融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AFP資格申請人從業經驗的時間要求是:(註:兼職工作經歷(按2000小時的兼職工作時間等同1年的全職工作時間換算))
具有碩士以上學歷者,需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
具有大學本科學歷者,須有2年以上(含2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
具有大專學歷者,須有3年以上(含3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
大專以下學歷者,經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特許,也可申請AFP資格,但須有7年以上(含7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
從業經驗計算的有效期為申請認證日的前10年。
AFP資格申請人須提交由該申請人的上級主管,或已獲得AFP或CFP證書的專業人士簽字的包括從業的機構、時間及職業表現的從業經驗證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享有對申請人從業經驗有效性的最後認定權。
職業道德 (Ethics)
滿足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制定的職業道德標準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的第四個條件。按照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的規定,AFP和CFP應該遵守同樣的職業道德標準。
AFP資格申請人須同意並恪守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頒布的《金融理財師職業道德準則》和《金融理財師執業操作準則》。

報考流程

一、考生須在開考前45分鐘憑現代國際金融理財標準(上海)有限公司核發的本人准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達指定考場,逐一接受監考人員安排的統一拍照。對號入座後將准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側,以備監考人員隨時核查。無准考證和身份證件的考生不得入場。
二、考場設有視頻監控系統,將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像。
三、考試開始後,系統即自動計時,遲到考生時間不順延。遲到3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場考試。開考後逾30分鐘時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准考證號登錄。
四、考生只準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准考證及標委會考試委員會指定的財務計算器進入考場。普通計算器不得帶入考場。同時系統提供電子計算器用於普通計算,不具備財務計算器的專業運算功能。考生可選擇使用滑鼠方式或是數字鍵盤方式對其進行運算操作。
五、嚴禁考生將任何資料、紙張、文具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帶入考場。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並統一存放在考場指定儲物櫃內。在考試進行期間,發現考生將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考試區,以及所攜帶的物品在考場任何位置發出聲音干擾考試者,以違紀論處。
六、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及演算筆。考生在演算草稿紙上必須填寫自己的姓名及准考證號,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
七、考生在考試中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隨意走動、相互交談。遇到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但不得涉及試卷內容。
八、考生在考試期間如需上廁所,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在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後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
九、除第八條情況外,考生不得中途退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考生方可交卷。提前交卷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許可後離開座位並安靜退出考場。嚴禁抄錄試題,演算草稿紙必須上交監考人員,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作弊論處。提前交卷退場者需服從監考人員指揮,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十、考生因生病等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休息的,需徵得本考點主考人同意,由本考點主考人指派的專人陪同;不能繼續堅持考試的,應停止考試。
十一、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考生違紀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考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在考場或考點警戒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四)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使用假身份證或其它假證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六)夾帶、偷看或傳遞書籍和紙條等;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財務計算器的;
(八)在演算草稿紙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九)將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三、考試委員會、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區(含同一考點或同一考場)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嚴重擾亂考試秩序,危及考試工作人員安全;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定年限直至終身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考試主辦方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考生有以上違紀、作弊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國際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中國專家委員會有權作出向考生任職單位通報其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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