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發生於2024年8月28日13時許,王某駕駛車輛前往醫院預約就診,行至青山村觀景台附近時,因車輛較多通行緩慢,逆向行駛超車,與林某潤正向駕駛的車輛相遇,王某倒車準備併入順向車道。倒車過程中,林某潤車輛持續向前跟進移動,因林某潤車輛與王某車輛間距過近,王某無法併入順向車道,期間與前方順向行駛旅遊大巴車發生刮蹭後,王某下車對林某潤進行了辱罵,並與旅遊大巴車駕駛員就事故處理協商達成一致。隨後王某又對林某潤進行辱罵、毆打。

2024年8月29日晚間,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通報,依法對王某並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8月30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訴記者,仍住院治療,頭暈噁心,花費四千餘元,“我不考慮和解,會申請行政複議,通過法律維權。”

2024年9月3日,青島警方通報“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案件核查情況,就網傳“肇事逃逸、交通違法未查處”、“居家拘留”、現場視頻中黑衣男子身份等進行了回應。通報稱,王某表示悔過,書寫《道歉書》,並願意承擔醫療費並賠償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 發生時間:2024年8月28日 13時 
  • 發生地點:山東青島嶗山區青山村觀景台附近  
  • 事件處置:對王某並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處理,事件通報,事件處置,事件回應,被打男子,嶗山區城管局,青山社區,同名飯店老闆,嶗山交警,青島市民熱線,嶗山退役軍人事務局,嶗山區返嶺派出所,法律解讀,社會評論,媒體評論,專家評論,事件延伸,

事件背景

案發地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青山村觀景台拐彎20米處,8月份是該地區的旅遊旺季,該路段經常堵車。
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青山漁村是嶗山的古老漁村

事件經過

2024年8月28日13時許,山東青島嶗山風景區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王某(女,38歲,青島市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青山村人,曾從事茶葉店經營、個體運輸,目前無固定職業)駕駛車輛前往醫院預約就診,行至青山村觀景台附近時,因車輛較多通行緩慢,逆向行駛超車,與林某潤(男,26歲,青島市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黃山村人,個體經營業主)正向駕駛的車輛相遇,王某倒車準備併入順向車道。
倒車過程中,林某潤車輛持續向前跟進移動,因林某潤車輛與王某車輛間距過近,王某無法併入順向車道,期間與前方順向行駛旅遊大巴車發生刮蹭後,王某下車對林某潤進行了辱罵,並與旅遊大巴車駕駛員就事故處理協商達成一致。隨後王某又對林某潤進行辱罵、毆打。被打司機口鼻流血,並未還手。女子還叫囂:“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報警啊” 。該女子隨後駕車逃走。公安機關接報後迅速開展工作,將王某查獲。
8月29日19時許,法醫鑑定林某潤面部軟組織挫傷、鼻出血及體表挫傷(右頸部一處、右上胸部一處),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事件處理

事件通報

2024年8月29日,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發布通報回應此事稱,稱王某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了處罰。
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8月29日通報
9月1日,針對"司機開的是套牌車"的訊息,新聞夜航記者從青島嶗山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處獲得回應:目前還沒有證據(證實套牌),逆行已處罰。
9月2日,針對“王某實行‘家中拘留’,可以在警方監視下出行”的傳言,紅星新聞記者從青島嶗山區返嶺派出所處得到證實,網傳視頻內容並不屬實,傳謠者王某已被正式拘留。
9月3日,青島公安第二次對相關情況進行通報,這份通報列明“對王某(打人司機)處理的法律依據。
8·28青島司機逆行打人事件
情況通報

事件處置

2024年8月29日21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規定,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王某駕車逆向行駛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駕駛證一次記三分。同日22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毆打他人及侮辱行為合併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2024年8月31日凌晨1時許,王某被送至青島市拘留所行政拘留。後公安機關將對王某的處罰決定送達林某潤處進行簽字確認。王某到案後,書寫《道歉信》向林某潤致歉,並表示願意承擔林某潤的醫療費用並賠償損失。

事件回應

被打男子

2024年8月30日,被打男子林先生表示,自己是一名退伍軍人,事發時該路段正在堵車,他在正常行駛,打人女子王某一路逆行,差點與他車輛撞上。林先生稱,自己未向王某讓行,隨後王某下車對他進行辱罵毆打,仍然感覺頭部不適,事後王某未向其道歉,也未賠償醫藥費。同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訴記者,仍住院治療,頭暈噁心,花費四千餘元,“我不考慮和解,會申請行政複議,通過法律維權。”

嶗山區城管局

2024年8月30日,網傳青島逆行插隊追尾並打人的女子為嶗山區城市管理局城市運行服務中心副主任。針對此事,記者從嶗山區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處獲悉,該訊息為假訊息,已報警處理。

青山社區

2024年8月31日,嶗山區青山社區一名幹部證實,女司機王某某不是公職人員,是青山社區的村民,多年前嫁到市里,曾經營過服裝店。

同名飯店老闆

2024年8月31日,青山社區某飯店老闆王某稱,她已接到多人來電詢問自己是不是通報中的女司機王某,有人提醒自己注意網上信息,別因此給自己帶來麻煩,“我和女司機王某重名,‘躺槍’了,準備報警處理。”

嶗山交警

2024年8月31日,嶗山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表示,該大隊還會對女司機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社會通報。
2024年9月1日,網傳青島打人路虎女司機開的是套牌車,青島交警回應:目前還沒有證據,逆行已處罰200元扣三分。

青島市民熱線

青島市12345市民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收到不少網友關於對女司機王某處理結果的投訴,已經轉給相關部門處理。

嶗山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4年8月31日,中國退役軍人官號發表評論稱,嶗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已於第一時間與戰友取得聯繫,將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全力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當日,據被打男子最新發布的視頻顯示,嶗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領導已經去醫院看望男子了。
9月2日,有網傳訊息稱,該事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青島市嶗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針對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的傳言,該局工作人員稱,一切以官方訊息為準,不要輕信網傳言論。
2024年9月,有網路信息稱“女司機逆行打人,已與退伍軍人林先生和解”,9月3日,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回應澎湃新聞,勿輕信網路說法,林先生有法律需要將提供幫助。

嶗山區返嶺派出所

2024年9月,對於網傳信息,青島嶗山區返嶺派出所工作人員證實:“王某正在執行處罰,已經被拘留,並非像網友所說是在家拘留還能隨意出門。”這名派出所工作人員透露,網傳視頻內容並不屬實,王某確定已被正式拘留,但具體拘留地則不便對外透露。

法律解讀

2024年9月1日,“20年後學生打老師”案代理律師周兆成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分析幾個耳光背後的量刑差異。“常某6年前打老師4耳光被判1年半,為啥路虎女司機打退伍軍人十幾耳光只是行政拘留?”周兆成指出,這兩起當街掌摑案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差異:
其一、行為性質和情節不同:常某打老師事件中,常某的行為不僅僅是簡單的4個耳光行為,還存在攔截、辱罵、打老師,並放任打人視頻傳播到網上,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和不良影響。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老師的人身權利,還對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衝擊。青島路虎女司機毆打退伍軍人事件中,雖然女司機的行為也很惡劣,但從目前的證據看,其行為主要是一時衝動,沒有像常某那樣有放任傳播視頻擴大影響的行為。
其二,法律適用標準不同:對於常某的判決,法院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他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一方面是因為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如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並且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和負面評價,被認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路虎女司機的行為雖然也涉及毆打他人,但要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滿足特定的“情節惡劣”條件。目前來看,女司機的行為尚未達到這些條件,因此無法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只能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其三,案件背景和具體情況不同:常某打老師事件可能涉及到師生關係、歷史積怨等複雜的背景因素。而路虎女司機毆打退伍軍人事件中,退伍軍人的身份可能會引起一定的社會關注,但在法律適用上,主要還是根據行為的具體情節和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退伍軍人的身份本身並不必然導致更嚴厲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來認定。
焦點一:青島市公安局認為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原因可能包括,一、 案件性質:案件是由於行車糾紛引發,而非無故生事或故意挑釁他人。二、 行為動機:王某的辱罵和毆打行為是因逆行與林某潤發生衝突後產生的,而非出於尋釁滋事的動機。三、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尋釁滋事行為通常需要具備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情節,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主要是因交通糾紛引發,不完全符合這些情節。 因此,公安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而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辱罵和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未履行法定的報警、救助傷者、保護現場等義務,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具體來說,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一、 未報警: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未及時報警,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二、未救助傷者:在事故中有人員受傷,肇事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傷者,未撥打急救電話或未將傷者送往醫院。三、未保護現場:肇事者未保護事故現場,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四、擅自離開現場: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試圖逃避法律責任。五、未協商處理:在輕微交通事故中,未與對方協商處理或未達成一致意見,擅自離開現場。 警方情況通報認為,王某與旅遊大巴車發生輕微刮蹭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並達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車駕駛員聯繫方式,符合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快速處理的相關規定,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點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王某志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可能受到警告、罰款、拘留行政處罰三種處罰中的一種或多種。 具體的處罰措施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表示,在發生衝突後,應儘量保持克制,錄音錄像保留相關證據,切勿衝動。女司機逆行追尾以及逃逸的情節屬實,這就歸屬交警部門負責,如果交警判定女司機在追尾中應承擔全部責任,那么她就得承擔相應賠償。而逆行、肇事逃逸等行為同樣違反交規,也會受到處罰。此外,女司機依然有道歉、民事賠償、承擔醫藥費的責任。

社會評論

媒體評論

王某最終將付出怎樣的代價,有待於公安等部門進一步的調查。相信法律的公正嚴明,終究會給被打司機和公眾一個交代。法治社會,不應該讓被打者只能“忍”;法律的板子,必須讓打人者感到疼。這關係老百姓的實際利益,更關係社會的公平正義。(北京晚報 評)
在這一事件中,受害人林先生面對女司機的攻擊行為,自始至終保持克制,這很難得。不過,在法治社會,法律並不鼓勵、也不應該鼓勵受害一方忍氣吞聲。希望這一事件的最終結果,能讓下一個面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公民,有敢於自衛還擊的勇氣。(政事兒 評)

專家評論

2024年8月30日,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認為,針對視頻拍攝者稱“千萬別還手,還手就理虧”這一說法,在法律上不成立。“為使本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採取的制止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藍天彬強調,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外,也可以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及時處理。”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九派新聞分析,涉事女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表現為對男司機進行辱罵、毆打,屬於公然侮辱他人和毆打他人,因此被行政拘留。
2024年9月3日晚,“青島公安”發布《專家解讀 | 王某逆行打人案情況通報》。內文稱,9月3日,青島警方通報王某駕車逆行毆打他人案,對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引發全網關注。那么,為何王某逆行打人不構成尋釁滋事?被打到底能不能還手,是否還手了就是“互毆”?
在備註來源為“央視社會與法微博”的這則解讀視頻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表示,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無事生非,目的為擾亂社會秩序。該案事出有因,不能夠構成尋釁滋事罪。在談到正當防衛話題時,陳碧表示,正當防衛的思想會寫入修訂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在處理治安案件時將更好把握這一原則。

事件延伸

2024年9月2日訊息,一女子因與青島打人女司機同名同姓同城而被網暴,該女子表示:不是我打的人,我沒有路虎,已報警。另一位與該女子同名者、青山社區某飯店老闆王某表示,她也接到多人來電詢問她是不是“王某”,還有人提醒她注意網上信息,別給自己帶來麻煩:“我和女司機王某重名,‘躺槍’了,準備報警處理。”
2024年月3日,在部分電商平台,已經出現了“路虎女司機打人車貼”相關商品。記者以顧客身份聯繫了其中一個商家,該商家表示對於打人一事,“太氣人了”,當記者提醒網店可能被女司機“律師函警告”時,商家稱“不會的,她現在不敢了。”記者表明身份後,商家表示“輿論都這么大了,希望後面會有好訊息吧。”國家“雙千計畫”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對此進行了解讀:使用新聞當事人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和玩梗,通常需要獲得當事人的同意。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用途,可能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他人的著作權等權利。
案發後,網傳逆行打人路虎司機是嶗山區城市管理局城市運行服務中心副主任。2024年8月30日,嶗山區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回應表示是假訊息,已報警處理。
2024年8月31日12時許,王某志途經市南區金壇路時,發現涉事車輛後,對車輛及周邊進行網路直播,並編造“女當事人從家中下樓報警”的虛假信息,後又將現場相關視頻傳播至網上,導致“居家拘留”謠言大量傳播。9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志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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