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歷史大事,史料記載,
歷史大事
代宗敕毀公主白渠碾皚
回紇寇太原
大曆十三年(七七八)正月二十一日,回紇入寇太原,河東押牙李自良說“回紇兵精銳,遠來求戰,難與爭鋒,不如築二壘於其歸路,以兵守衛。如果來攻,堅守勿與戰,等其軍疲歸去,然後出兵攻之。二壘抗其前,大軍攻其後,一定能夠獲勝。留後鮑防不從,派大將焦伯瑜等迎戰,正月二十六日,兩軍交戰於陽曲,唐軍大敗,死萬餘人。回紇遂縱兵大掠。二月,代州都督張光晟敗回紇於羊武谷(今山西原平),回紇暫退。代宗不問回紇入侵之罪,待之如初。七月十四日,郭子儀奏言:回紇兵尚在塞上,隨時可入,邊人恐懼,請遣邠州刺史渾瑊帥兵鎮振武軍(今內蒙古托克托),代宗從之,回紇於是引退。
崔佑甫論貓鼠同乳
大曆十三年(七七八)六月二十四日,隴右節度使朱泚獻貓鼠同乳不相害以為瑞,常兗帥百官慶賀。中書舍人崔佑甫獨不賀,說:“物反常為妖。貓捕鼠是其天職,而今同乳,是妖也。有什麼值得慶賀?應該戒法吏不察奸、邊吏不禦寇者,以承天意。”代宗嘉賞之。七月八日,以佑甫知吏部選事。佑甫多次因公事與常袞爭,因此袞惡之。
大曆十三年(七七八)十二月,代宗召江西判官李泌入朝,告以元載被誅之事,說:“相別八年,才能誅殺此賊。幸賴太子發其陰謀,否則我們就難得見面。”泌說:“臣曾經說過,陛下如果知某臣有過,就應該早去其職。陛下對元載容忍太過,以至於此。”代宗又說:“朕曾面囑路嗣恭使善待你,嗣恭卻迎合元載之意,以你為虔州(今江西贛州)別駕。嗣恭初平嶺南,獻琉璃盤,直徑九寸,朕以為是至寶。及元載被誅,籍其家,看到嗣恭送給載的琉璃盤,直徑一尺。俟嗣恭來朝,當與你另議。”泌說:“嗣恭為人,小心謹慎,敬畏權勢,精勤吏事而不知大體。過去為縣令時,有能名,而陛下不知,故為載所用,為載之盡力。陛下如果知而用之,必將為陛下盡力。虔州別駕之事,是我自願,不是他的罪過。且嗣恭有新平嶺南之功,怎么能因為一個琉璃盤而罪之呢!”於是代宗以嗣恭為兵部尚書。
郭子儀悔殺張曇
郭子儀以朔方節度副使張曇性格剛直,疑其以己為武人而輕已,遂恨之。孔目官吳曜因而誣曇有罪。子儀怒,遂誣奏曇煽動軍眾,殺之。掌書記高郢力爭,子儀不聽,貶郢為猗氏(今山西臨猗)縣尉。不久,僚佐多借病而求去,子儀深悔之,悉薦之於朝,並說:“吳曜誤我。”遂逐之。
吳筠卒
大曆十三年(七七八),道士吳筠卒。吳筠,字貞節。華州華陰人。少為儒生,舉進士落第,入嵩山從潘師正為道士,傳正一之法,兼工詩文,常與當時文士李白、孔巢父等唱和。玄宗征如為翰林,深得賞識。曾問以道法,又武以神仙修煉之事。安史之亂前,歸隱茅山。著有文集二十卷,今不傳。
史料記載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中之下大曆十三年(戊午,公元七七八年)
戊辰,回紇寇太原,河東押牙泗水李自良曰:“回紇精銳遠來求斗,難與爭鋒;不如築二壘于歸路,以兵戍之。虜至,堅壁勿與戰,彼師老自歸,乃出軍乘之。二壘抗其前,大軍蹙其後,無不捷矣。”留後鮑防不從,遣大將焦伯瑜等逆戰;癸酉,遇虜於陽曲,大敗而還,死者萬餘人。回紇縱兵大掠。二月,代州都督張光晟擊破之於羊武谷,乃引去。上引去。上亦不問回紇入寇之故,待之如初。
己亥,吐蕃遣其將馬重英帥眾四萬寇靈州,塞填漢、御史、尚書三渠水口以弊屯田。
三月,甲戌,回紇使還,過河中,朔方軍士掠其輜重,因大掠坊市。
夏,四月,甲辰,吐蕃寇靈州,朔方留後常謙光擊破之。
六月,戊戌,隴右節度使朱泚獻貓鼠同乳不相害者以為瑞;常袞帥百官稱賀。中書舍人崔祐甫獨不賀,曰:“物反常為妖,貓捕鼠,乃其職也,今同乳,妖也。何乃賀為!宜戒法吏之不察奸、邊吏之不禦寇者,以承天意。”上嘉之。祐甫,沔之子也。秋,七月,壬子,以祐甫知吏部選事。祐甫數以公事與常袞爭,由是惡之。
上悼念貞懿皇后不已,殯於內殿,累年不忍葬;丁酉,始葬於莊陵。
上召江西判官李泌入見,語以元載事,曰:“與卿別八年,乃能除此賊。賴太子發其陰謀,不然,幾不見卿。”對曰:“臣昔日固嘗言之。陛下知群臣有不善,則去之;含容太過,故至於此。”上曰:“事亦應十全,不可輕發。”上因言:“朕面屬卿於路嗣恭,而嗣恭取載意,奏卿為虔州別駕。嗣恭初平嶺南,獻琉璃盤,徑九寸,朕以為至寶。及破載家,得嗣恭所遺載琉璃盤,徑尺。俟其至,當與卿議之。”泌曰:“嗣恭為人,小心,善事人,畏權勢,精勤吏事而不知大體。昔為縣令,有能名。陛下未暇知之,而為載所用,故為之盡力。陛下誠知而用之,彼亦為陛下盡力矣。虔州別駕,臣自欲之,非其罪也。且嗣恭新立大功,陛下豈得以一琉璃盤罪之邪!”上意乃解,以嗣恭為兵部尚書。
郭子儀以朔方節度副使張曇性剛率,謂其以武人輕己,銜之;孔目官吳曜為子儀所任,因而構之。子儀怒,誣奏曇扇動軍眾,誅之。掌書記高郢力爭之,子儀不聽,奏貶郢猗氏丞。既而僚佐多以病求去,子儀悔之,悉薦之於朝,曰:“吳曜誤我。”遂逐之。
常袞言於上曰:“陛下久欲用李泌,昔漢宣帝欲用人為公卿,必先試理人,請且以為刺史,使周知人間利病,俟報政而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