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是2023年3月14日貴州省消費者協會發布的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信息,十大案例,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14日, 2023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新聞通氣會在貴陽召開,會上公布了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本次發布的貴州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住房、裝修、旅遊、美容、虛假宣傳等社會熱點問題,包含執法和調解兩種類型,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成果。

十大案例

案例一:某服裝店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服裝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0日,安順市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某服裝店銷售侵犯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當日,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對該服裝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服裝店內標識有耐克商標的服裝共355件,吊牌價總計5.69萬元。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廣州市聯傑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初步鑑定為侵犯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該服裝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經查,2021 年6月,該服裝店從福建泉州市石獅服裝城一店鋪採購一批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耐克服裝,然後在關嶺自治縣店內進行銷售,期間多次通過微信聯繫進貨。因該服裝店涉嫌犯罪,2022年1月5日,該案被依法移送關嶺自治縣公安局。2022年5月7日,關嶺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關嶺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和《檢察意見書》,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對該服裝店實施行政處罰。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明,2021年11月10日現場查獲未銷售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總計355件,吊牌價總計5.69萬元;該服裝店在案發前共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總計545件,銷售金額12.06萬元,違法經營額合計17.75萬元。2022年6月,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沒收其違法商品,並處以10.6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服裝店明知其購進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耐克服裝,卻以合法耐克服裝進行銷售,損害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既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是保護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注意保存好消費憑證,如遇消費糾紛,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某音樂餐吧經營超過保質期和無中文標籤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6月14日,黎平縣公安局和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黎平縣某音樂餐吧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蘇打酒24件、雪碧126瓶,經營無中文標籤的進口XO酒9瓶。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貨值金額0.8萬元,無中文標籤的食品貨值金額0.78萬元。該音樂餐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第九十七條規定,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違法產品,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5萬元罰款,對經營無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處0.5萬元罰款,總計罰款5.5萬元。
【案例評析】該音樂餐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音樂餐吧這類場所消費,一般不會查看酒類商品相關信息,給不法商家銷售違法違規酒類產品提供可乘之機。該案的查處,對迪吧、酒吧、KTV等場所經營者予以警示,任何場所的經營都必須遵紀守法。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請注意查看食品保質期,若是進口食品(商品)的,還應查看是否有中文標籤,並保存購買憑證,遇到消費糾紛時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購房定金不退還 住建部門幫調解
【案情簡介】2022年4月7日,消費者劉某通過市長信箱投訴稱,某公司非法占有其4萬元定金。經貴州省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劉某於2021年7月31日與該公司簽訂認購協定書,認購了該公司開發的項目住宅1套並交納4萬元定金。後因劉某認購的住宅處於抵押狀態,遂與該公司於2021年12月18日解除認購協定,公司承諾2022年3月退還劉某定金,但一直未按期退還。經貴州省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協商,公司於2022年4月22日將定金退還劉某。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契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契約約定的訂立契約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契約的違約責任。”由於該公司原因,致使預約契約不能履行。解除認購協定後,該公司逾期不退還消費者交納的4萬元定金,違反了約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調解下,消費者收到該公司退還的定金。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可通過商品房銷售現場查看房源狀態、面積和價格等信息,確認選購商品房的權屬情況後再簽訂銷售契約或定金契約。交易期間,如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請及時撥打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督舉報電話投訴。
案例四:某酒業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8日,遵義市仁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貴州省仁懷市某酒業有限公司庫房內堆放有“王立安燒坊酒(豐碑)”酒4000件、“王立安燒坊酒(百年芳華)”酒3000件、“王立安燒坊酒(傳承)”酒3000件、“王立安燒坊酒(醬韻)”酒240件。上述產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標註有“茅台酒創始人”字樣,但該酒業公司無法提供上述產品及本身與“茅台酒創始人”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有效證據。在產品及包裝上標註“茅台酒創始人”文字,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和茅台之間存在特定聯繫。仁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44.5萬元。
【案例評析】當前,一些白酒生產經營者在產品和包裝上、推廣及宣傳中使用“茅台酒創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無限接近茅味”等,意圖攀附“茅台酒”商譽,藉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該酒業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應予以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部門提示白酒經營者要守法、誠信經營,不要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知名商品時,要謹慎選擇,保留購買憑證,遇到消費糾紛時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13日,某遊客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題為《貴州噩夢遊》的文章,稱“該旅行社帶團導遊採取賣慘哭窮、道德綁架、言語攻擊、人格侮辱、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迫遊客購物”。7月15日,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聯合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對貴州某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在其辦公現場找到了涉案旅遊團隊在安順和黔東南3 家購物店的購物小票、導遊報賬單及旅遊契約等證據,該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呂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陳述了購物店向旅行社進行購物返點的事實;投訴人在接受公安機關遠程調查詢問時陳述了以低價參加由該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的事實;導遊李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陳述了其根據該旅行社安排帶遊客到購物店進行購物,並通過遊客購物獲得旅行社獎勵的事實。
經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立案查明:該旅行社與遊客簽訂契約中載明的旅遊費用與遊客實際繳納的旅遊費用不一致,向遊客收取的接待費用為1.1876萬元,實際接待成本費用為1.7776萬元,收取的接待費用低於實際接待成本費用。該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旅遊活動自願項目協定確認表》上沒有具體體現購物店名稱、地址,對購物安排約定不明確、不具體,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約定無效。該旅行社在旅遊行程中安排並通過帶團導遊李某杜撰我省有關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的故事,誘騙旅遊者在3家購物店購物總計3.4233萬元,獲取購物利潤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貴陽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736.95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該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呂某罰款2萬元;對導遊李某罰款1萬元,暫扣導遊證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不合理低價游是指以低於接待成本組織旅遊的行為,旅行社以低價引誘旅客組團,然後與旅遊商品經營者互相勾結,引誘、欺騙旅客購物、強迫旅客購物,旅行社及導遊收取商業賄賂,或途中另行收取費用,是旅遊消費糾紛的主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和第九十八條“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的規定,本案旅行社的行為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受到處罰是咎由自取。廣大消費者參加旅行社組團旅遊,要根據旅行社的信用狀況謹慎選擇,簽訂旅遊協定,拒絕不合理低價旅遊。
案例六:某菸酒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5日,貴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聯合經開區公安分局進行酒類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貴陽市某菸酒行在售商品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及的產品有標稱貴州茅台酒的侵權產品8瓶、標稱十五年陳釀貴州茅台酒的侵權產品8瓶、標稱貴州茅台酒廠集團八十周年建軍酒的侵權產品20瓶,違法經營額達6.76萬元,且該菸酒行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進貨票據。該菸酒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罰款,總計23.6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打擊侵權假冒產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就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該菸酒行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露頭就打,絕不姑息,並將強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堅決剷除假冒偽劣滋生的空間和土壤。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違法經營行為,請及時舉報。在購買商品時,請保存好消費憑證,遇到消費糾紛時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玉鐲變瑪瑙 消協助退款
【案例簡介】2022年3月15日,消費者李某到安順市鎮寧自治縣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於2021年6月11日在某珠寶店購買了一個價格3.8萬元的黃龍玉手鐲,於2022年1月拿到鑑定機構做質檢後發現是瑪瑙,消費者認為珠寶店以“瑪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貨,多次與珠寶店協商無果。接到投訴後,消協人員立即開展調查。經調查核實,消費者投訴屬實,珠寶店在銷售過程中未如實告知該商品的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應有的知情權。經調解,珠寶店退款3.8萬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此案中,經營者未向消費者說明該玉鐲非為真玉,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應有知情權,理應退款。消費者在購買珠寶首飾時要儘量選擇正規的商家,索要正規的發票、收據等相關材料,保存好相關單據。如發生消費糾紛,要立即撥打12315進行投訴。
案例八: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31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移送線索,消費者投訴某平台入駐的某商家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經調查核實,該商家通過某平台註冊網店經營化妝品,於2021年9月向投訴人銷售5盒超過使用期限的“薇諾娜防曬霜”,涉案金額60元。該商家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3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商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籤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案中,該商家在網上銷售的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產品質量安全存在較大風險,對人身健康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對此類行為及時查處,能夠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維護公眾用妝安全。廣大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應選擇正規合法渠道,選擇信譽度高的網站和商家購買,仔細查看包裝是否完整,標識是否齊備,如果發現網購化妝品存在假冒偽劣、超過使用期限等問題,可向網路平台反映,同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
案例九:裝修履約不完全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例簡介】2022年10月25日,消費者原某到貴陽市觀山湖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於2021年11月在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定製了一套櫃體,價值9.32萬元,安裝完成後,消費者發現該公司為其安裝的櫃體品牌只有20%是契約約定的多睿詩品牌,其餘80%為其他品牌,消費者覺得與約定不符,要求賠償。接到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隨即展開調查。經核實,消費者投訴屬實。經過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定,該公司賠償6萬元,繼續沿用櫃體,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本案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裝修櫃體品牌,應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未按約定履行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廣大消費者在選擇裝修服務時,要仔細查看裝修契約的條款細則,不輕信商家口頭承諾,要將雙方約定事項簽訂為書面契約,同時注意保存接受服務中的相關證據,發生糾紛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十:某廣告公司代理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某廣告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在代理“納米級凍乾粉”化妝品廣告宣傳時,暗示該產品具有醫療作用;在代理“護眼明目貼”普通產品的廣告宣傳時,暗示該款產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在代理“梵傑希抗皺精華液”“印尼苗根生”“古代中醫四大寶典”“鑫勢俐節電器”“天天通黑金魔磁褲”五款產品的廣告宣傳時,誇大產品的性能、功能,其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2萬元、沒收廣告費用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廣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本案中,該公司在代理的廣告中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疾病治療作用,同時誇大產品性能、功能等,存在虛假廣告行為。對此類廣告違法行為的查處,既是對廣告行業的警示,也是引導廣告行業在廣告宣傳應當依法依規,同時也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者在選購化妝品和美容養生項目時,應仔細辨別產品類別和功效,勿聽信商家的片面宣傳,避免掉入消費陷阱。同時,更提醒化妝品經營者守法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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