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
一、工作任務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
1. 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重點監測北京、天津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3個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狀況,隨機抽檢水產品1940批次(含冬奧會專項監測42批次,具體任務分配見附屬檔案1,下同)。各地按照抽檢數量和建議品種開展抽樣,除有最低數量要求的抽樣品種外,其他品種可根據當地實際養殖情況適當調整。各省級主管部門安排的省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畫的批次和結果(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納入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匯總統計,養殖牛蛙的省份要在省級監測中安排牛蛙監測。
2. 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場銷售用於水產養殖的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未經審批投入品的安全風險隱患,隨機抽檢產品70批次,抽檢種類包括標稱具有促生長、殺蟲、清塘或環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樣比例和風險物質可根據當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和調整。
3. 開展11個沿海有關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的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具體包括貝類產品衛生監測和甲殼類產品典型重金屬風險評估。隨機抽檢貝類100批次,抽檢蝦蛄和梭子蟹產品40批次,具體抽樣品種由各質檢機構商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和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重點檢測指標見附屬檔案2。
(二)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管控
1. 各省級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有關要求,繼續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相關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結合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結果,依法加強對違法用藥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罰,對不合格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水產養殖違法用藥行為。省級主管部門要按季度發布《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公示》。
2.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完善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繼續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以及水產養殖動物主要病原菌耐藥性監測,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2020年1、2號》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養殖者規範用藥意識。
3. 鼓勵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指導沿海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海水貝類生產區域劃型工作要求》(見農漁發〔2020〕4號附屬檔案2—3)規定,依法開展海水貝類生產區域劃型,禁止生產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職責分工
(一)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負責提出和組織年度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
(二)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以下稱“水科院”)負責年度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對各地監控工作給予技術指導。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負責抽檢結果的匯總、分析和會商等工作。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水產品質檢機構(以下稱“質檢機構”)負責協助抽樣、檢測和結果報送等工作。
(三)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具體組織各級水產推廣機構和相關專家,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組織開展水產養殖動物主要病原菌耐藥性監測,負責各地工作情況調度和總結。
(四)各省級主管部門按照我部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指導本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配合有關質檢中心完成相關工作,提出和組織省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畫,對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開展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案件查處、專項整治等工作進行指導。
三、抽樣和檢測的工作要求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的抽樣要求。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應嚴格按照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進行。各地要按照“雙隨機”原則從備選抽樣單位和執法人員名單中隨機選擇抽樣對象和執法人員。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向水科院質標中心報送本省份的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動態名錄庫,尚未建立動態名錄庫的省級主管部門報送樣品數量3倍以上的生產單位名單以供抽樣選擇(格式見農漁發〔2020〕4號附屬檔案1—4)。在質檢機構參與下,由省級主管部門在主產市、縣範圍內隨機選擇抽樣對象。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個樣品,同一池(塘)或網箱只能抽取1個樣品。2021年檢出禁停用獸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的水產養殖場必須抽樣。各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水產品抽樣規範》(GB/T 30891—2014)等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控制程式處理、保存樣品,並在抽樣過程中詢問養殖戶是否使用監測的有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並確認其使用日期。省級主管部門須派熟悉相關情況的人員陪同抽樣,負責協調抽樣安排。抽樣工作產生的費用(樣品費、租車費等)由各質檢機構支付。
(二)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抽取樣品的檢測要求。承擔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屬檔案3),對不同養殖品種的相應檢測指標,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將委託有關機構對部分質檢機構的檢測樣品進行復檢和程式審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水產養殖用投入品風險隱患排查的抽樣和檢測要求。應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抽取樣品,以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的水產養殖場為主。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只抽取1個樣品,保留詳細的抽樣和樣品信息(含產品標籤、說明書原件或複印件),並備樣至少2年以上。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屬檔案3),對不同投入品的相應檢測指標,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
(四)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的抽樣和檢測要求。貝類樣品應在海水養殖貝類主要分布海區內抽取樣品,吊籠、底播等貝類養殖方式兼顧。蝦蛄和梭子蟹樣品主要在魚貨碼頭、上岸地點、捕撈船和養殖池塘抽取,樣品需明確來源海區、船號及採集地點,要儘量覆蓋抽樣區域內不同省份。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屬檔案3),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
四、時間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儘快與相關質檢機構商定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具體工作事宜,共同制定監測實施方案,於4月20日前將方案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分別於5月10日前將本省份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工作計畫(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正式檔案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備案。
(二)抽檢時間。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在上、下半年各開展1次,分別於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樣和檢測工作。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於10月30日前完成抽樣和檢測工作。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開展1次,具體時間由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商定。
(三)結果報送。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分別於6月30日、11月10日前將本省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畫(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半年和全年監測結果進行統計,填寫《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不合格樣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4)和《省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5),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質檢機構於6月30日、11月10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結果以及相關質量控制報告(含全年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結果)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於11月20日前將全年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結果及工作總結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水科院質標中心。水科院應於7月20日、11月30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報告、全年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總結報告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於12月31日前將全年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總結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五、檢測結果反饋與處置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檢測結果反饋。在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相關質檢機構確認樣品獸藥殘留檢測不合格後,應當在確認後48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暫行規定》附屬檔案8)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當日郵戳為準)給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同時傳真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水科院質標中心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並電話確認。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或個人,並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二)對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檢測結果申請復檢。在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產地水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農業農村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則分別負責,復檢程式和費用等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三)對獸藥殘留不合格水產品生產者立案查處。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對檢測結果有異議但逾期不書面申請復檢的,或者申請復檢但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有關省級主管部門要組織產地縣級主管部門對該生產單位或個人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在收到檢測(或復檢)報告後60個自然日內,應將案件查處等情況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我部將適時開展重點案件督辦。
(四)對有規定休藥期獸藥殘留不合格水產品的處置。對於檢測出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殘留不合格的樣品,相關質檢機構要在結果確認後48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暫行規定》附屬檔案8)電子版傳送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水科院質標中心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並電話確認,不寄送檢驗報告。省級主管部門要及時監督相關市、縣級主管部門對不合格產品及相關養殖記錄進行跟蹤監測和檢查,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塘銷售。
(五)海產品中重金屬等風險物質監測評估中發現嚴重超標情況的處置。如發現貝類和甲殼類中風險監測指標嚴重超標,相關質檢機構要第一時間電話通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水科院質標中心。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或授權市、縣級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發布預警,必要時提出相關海域禁止從事海水貝類養殖活動的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養殖水產品質量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各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檢機構等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此項工作。2021年度,部分省份出現省級監測信息和結果誤報、不報和不及時上報等現象,各省份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周密制定方案,強化執法監督,按時保質完成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各項工作任務,持續抓好水產養殖違法用藥專項整治。
(二)產管結合,檢打聯動。始終堅持食品安全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工作要求,不斷完善水產養殖生產環節質量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各地要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進一步完善養殖基礎設施裝備,做好水產健康養殖模式推廣,加強養殖動植物病害防治,規範養殖生產日常管理,強化養殖規範用藥培訓,通過先進模式套用和監管水平提高,減少病害發生和養殖用藥,持續提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同時,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利用好監測成果,依法及時對違法用藥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罰,要以最嚴厲的打擊讓違法者付出慘重代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個別地方主管和執法部門人員思想重視程度不足,導致水產養殖用藥監管鬆懈,造成嚴重失職瀆職的,應將線索移送地方紀檢、監察和檢察等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完善機制,合力管控。各省份要不斷健全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長效機制,積極爭取在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監控工作經費,儘快補齊缺少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兩庫”的短板,提升水產品質檢機構的檢測能力,為監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撐。深化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強化重點整治品種監管。加強各主管部門內設機構間工作配合,積極與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協作,從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各環節,從產地到市場,加大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相關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努力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計畫解讀
《2022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將監測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個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水產品獸藥殘留狀況,共監測7種水產養殖禁(停)用藥、2種常規用藥、2種農藥和地西泮。其中,地西泮為2022年新增的監測指標,標誌著農業農村部對未經批准使用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同時,計畫還將排查市售用於水產養殖的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未經審批投入品的安全風險隱患,監測特定海產品中風險物質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