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農產品穩產保供、抓好“菜籃子”產品生產等工作部署,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提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由農業農村部制定計畫。由農業農村部於2020年3月1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
- 印發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漁發〔2020〕4號
- 簽發日期:2020年3月11日
- 印發日期:2020年3月17日
印發信息,計畫正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等3個計畫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有關水產品質檢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農產品穩產保供、抓好“菜籃子”產品生產等工作部署,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提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2020年海水貝類產品衛生監測和生產區域劃型計畫》《2020年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計畫》。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0年3月11日
計畫正文
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
一、工作任務
(一)獸藥殘留監測
1.監測範圍。重點監測北京、天津、河北等33 個省、自治 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稱“省(區、市)和兵團”)的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狀況。全年隨機抽檢草魚、鯉魚等 28 個種類的水產品樣品 4000 個。
2.抽樣安排。各省(區、市)和兵團應嚴格按照抽樣品種、 樣品數量等任務安排(見附屬檔案1-1)開展抽樣。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 2 個樣品,同一池(塘)或網箱只能抽取 1 個樣品。2019年檢出獸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的水產養殖場,以及我部指定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必須抽樣。
3.檢測指標。承擔檢測任務的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等水產品質檢機構(以下稱“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 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屬檔案1-2),對不同養殖品種的相應檢測指標(見附屬檔案 1-3),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二)獸藥殘留管控 1.調查處理。各省(區、市)和兵團應根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情況,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用藥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完善機制。各省(區、市)和兵團要建立健全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管控長效機制,儘快建立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要完善省、市、縣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加強相關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斷加大對養殖違法用藥行為的打擊力度。 3.加強培訓。各地要繼續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通知另行下達),加強《獸藥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養殖者規範用藥意識。
二、職責分工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負責提出和組織年度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有關質檢機構負責協助抽樣、檢測和結果報送等工作。各省(區、市)和兵團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主管部門”),按照我部要求以及抽樣名單(另行下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指導本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完成相關工作。各省(區、市)和兵團抽樣任務由相關質檢機構配合完成,抽樣過程產生的費用(樣品費、租車費等)由各質檢機構支付,商有關省級主管部門確定支付方式。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負責抽檢結果的匯總、分析和會商等工作。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具體組織各級水產推廣機構,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負責工作情況調度和總結。
三、工作要求
(一)認真謀劃,加強協作。各省級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要 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並按照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 本地區監控工作順利開展。各省級主管部門按抽樣任務量的 3 倍,於 3 月 20 日前將備選抽樣單位名單(格式見附屬檔案 1-4),以及省級主管部門聯繫人信息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質檢機構應儘快與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商定具體工作事宜,共同制定實施方案,於 3 月 31 日前將實施方案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抽樣、檢測結果報送及發布、陽性結果查處程式及要求按《暫行規定》執行。
(二)科學布局,規範監測。各省級主管部門要科學布局抽樣地點,使抽樣點能夠覆蓋水產養殖主產區,確保監測結果能客觀反映總體狀況。各地要按照“雙隨機”原則從備選抽樣單位和執法人員名單隨機選擇抽樣對象和執法人員。同時,此次抽樣部分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加入備選抽樣單位名單,對符合抽樣條件但拒不配合的,我部將調整出示範場名單。抽檢品種、數量及備選抽樣單位原則上不調換,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調換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前正式行文說明原因,並得到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同意後方能調換。省級主管部門須派熟悉相關情況的人員陪同抽樣,負責協調抽樣安排。參與抽樣各類人員必須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做好個人和物品的衛生防護,確保不因抽樣造成疫病傳播。各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水產品抽樣規範》(GB/T30891-2014)等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控制程式處理、保存樣品。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將委託有關機構對部分質檢機構的檢測樣品進行復檢和程式審查,具體安排另行下達。
(三)及時通報,依法查處。對於樣品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 相關質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後48 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暫行規定》附屬檔案 8)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寄出當日郵戳為準),同時傳真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並電話確認。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將不合格結果 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或個人,並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農業農村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則分別負責,復檢程式和費用等按照《暫行規定》執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要組織執法機構,對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對檢測結果有異議但逾期不書面申請複議的,或者申請復檢但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不合格樣品生產單位或個人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進行查處。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在收到檢測報告後 60 日內,應將案件查處情況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我部將適時開展重點案件督辦。 (四)保證進度,及時完成。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工作 分上半年和下半年 2 次開展,分別於 6 月 20 日和 9 月 30 日前完 成抽樣工作,具體時間由各省級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商定。湖北 省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適當調整工作安排,具體事宜請有關省 (區、市)及時與相關質檢機構商定。各質檢機構於 6 月 30 日和10月31日前分別報送上、下半年的抽檢結果和質量控制報告。水科院質標中心應於 7 月 15 日、11 月 15 日和 11 月 30 日前分別將上、下半年和全年監測總結報告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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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農業農村部印發《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畫》等3個計畫,根據計畫,今年農業農村部將監測全國33個省(區、市)和新疆兵團的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狀況,助力農產品穩產保供。
按照工作安排,4月至9月間,33個省(區、市)和新疆兵團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將隨機抽取本轄區養殖水產品樣品4000批次以上。有關水產品質檢機構將對大宗消費水產品如草魚、鯉魚等28個種類養殖水產品進行檢測,涉及風險較大的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氧氟沙星等10種禁用藥品及化合物。農業農村部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情況。
農業農村部要求,各地既要抓監測又要抓管控,加強對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的監管,健全水產品獸藥殘留管控長效機制,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違法用藥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農業農村部還將在全國繼續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範用藥科普下鄉活動,加強《獸藥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養殖者規範用藥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