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楊明故意殺人案是貴州省天柱縣的一起案件,發生於1995年1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5年楊明故意殺人案
- 時間:1995年1月21日
- 地點: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
簡介,案發經過,錯判結果,無罪釋放,
簡介
8月11日,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
貴州高院認為,原判認定楊明故意殺人案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被害人被害的時間、地點及認定系楊明殺害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案發經過
據悉,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屍出現在貴州天柱縣一處下水道口。後經辨認,確定死者系該縣女子王某某。曾與王某某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疑為作案對象,於當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明於1993年與受害人王某某相識後,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某某前往廣東打工期間,被告人楊明又與該縣城關鎮的楊某某戀愛。
王某某獲悉二楊同居後,便回到天柱縣,並於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殺人惡念,並將王某某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凌晨1時許,楊明將王某某扼死,並將屍體拋於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
錯判結果
據貴州省高院介紹,1995年,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發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縣人楊明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貴州高院於1998年3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二十年間楊明始終拒絕認罪減刑,在服刑期間不斷申訴。今年4月21日,該案經貴州高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由貴州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判決書稱,上述犯罪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及驗屍報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證人楊某某、龍某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在卷佐證。據此,貴州省黔東南州中院於1996年12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無罪釋放
死緩考驗期滿後,楊明減為無期徒刑。但他始終拒絕認罪減刑,與家人堅持申訴近二十年。
2014年10月,該案出現轉機,貴州省檢察院啟動複查“楊明故意殺人案”。六個月後,貴州省檢察院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受到社會關注的“貴州楊明故意殺人案”6月11日上午在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貴州省高院此前發布訊息稱,因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
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意見認為楊明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鍵證人證言合法性、客觀性不能確定,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另有真兇的可能性存在。
2015年8月11日,貴州高院對楊明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