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蕭山故意殺人案

3·20蕭山故意殺人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0蕭山故意殺人案
  • 時間:1995年3月20日
  • 地點:杭州市
  • 分類:社會
  • 受害人:徐彩華
  • 犯罪嫌疑人:項生源
案件舊情,案情進展,立案偵查,批准逮捕,案件進展,提起公訴,宣判無罪,院長辭職,重審,

案件舊情

1995年3月20日,計程車司機徐彩華屍體在蕭山農墾一場路邊被發現,杭州蕭山警方隨即組織偵查,並認定陳建陽等人涉嫌作案。
1995年8月12日,杭州蕭山又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計程車司機陳金江分被人殺害拋屍路邊,財物被劫。
1996年9月28日,杭州市檢察院對相關涉案嫌疑人批准逮捕,並依法提起公訴。公安機關認定這兩起命案系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為。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院一審判處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緩期執行、田孝平無期徒刑。二審時改判死刑為死刑緩期執行。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對該案作出生效判決。

案情進展

2011年7月27日,在杭州警方組織的命案攻堅戰中,發現一盜竊前科人員“項古頂”的指紋信息與蕭山“1995·3·20”搶劫殺人案現場提取的指紋信息認定同一。
面對新出現的情況,杭州警方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主動糾錯、不枉不縱”的原則,迅速部署了案件核查,並對相關線索進行全面、深入、細緻的調查。經杭州警方核查發現,“項古頂”真實身份為項生源,並通過對項生源前科情況及近況表現詳實調查後,認為項生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立案偵查

2012年12月18日,杭州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對犯罪嫌疑人項生源立案偵查。
2012年12月22日,杭州警方對項生源依法傳喚。
2012年12月23日,項生源被警方刑事拘留。

批准逮捕

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項生源。
2013年1月5日,杭州警方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項生源執行逮捕。
2013年2月25日,杭州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項生源涉嫌故意殺人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進展

提起公訴

2013年4月8日,經指定管轄,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將項生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移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3年5月10日,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項生源依法提起公訴。

宣判無罪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涉案人員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案進行複查,再審後判決5人無罪。

院長辭職

2013年10月14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會議決定接受曾於1997年擔任蕭山搶劫殺人案一審審判長的傅樟絢的辭職請求,同意其辭去餘杭區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重審

省高院2014年5月21日決定進行再審。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再審同時查明,對於1995年8月12日發生的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案件,公安機關在該案再審期間的重新核查,沒有獲取證明陳建陽等人實施該起犯罪的客觀性證據。
陳建陽、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後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在一些主要情節上無法印證,且與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等反映的情況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經查不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他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提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應予糾正的意見成立,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應予糾正。
再審還查明,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建陽再審中提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鑒於陳建陽、田偉冬因涉嫌搶劫歸案後主動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對盜竊部分可以自首論,可從輕改判。據此,以盜竊罪分別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再審另查明,田孝平於1995年10月5日晚的搶劫犯罪分別屬於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搶劫罪判處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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