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影響深遠的冤錯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
- 時間: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
- 地點:蕭山市
- 詞性:名詞
當事人,初次判決,案情事件,再審判決,
當事人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
初次判決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蕭山市(現為杭州市蕭山區)發生兩起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事件,警方認定是蕭山籍陳建陽等5青年所為。兩起刑案合併審理。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紋證據,主要依賴口供的情況下,1997年12月終審,4人被判死緩,1人被判無期徒刑。
案情事件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動中,通過指紋比對,發現了一條涉及當年蕭山搶劫殺人案的線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項某被抓獲,通過審訊和指紋比對,被確認為是1995年3月20日蕭山搶劫計程車案的犯罪嫌疑人。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1995年8月12日的案件尚未出現新的證據,但也存在諸多疑點。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級法院緊急啟動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案的立案複查。南方周末記者調查發現,當年被告人曾多次翻供喊冤,律師多次提出該案證據不足、偵查期間存在刑訊逼供的辯護意見,但未能影響法院作出重刑的判決。
再審判決
當庭宣告兩人無罪
2013年5月21日決定進行再審。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再審同時查明,對於1995年8月12日發生的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案件,公安機關在該案再審期間的重新核查,沒有獲取證明陳建陽等人實施該起犯罪的客觀性證據。
陳建陽、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後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在一些主要情節上無法印證,且與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等反映的情況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經查不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他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提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應予糾正的意見成立,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搶劫並殺害計程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應予糾正。
再審還查明,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建陽再審中提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鑒於陳建陽、田偉冬因涉嫌搶劫歸案後主動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對盜竊部分可以自首論,可從輕改判。據此,以盜竊罪分別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再審另查明,田孝平於1995年10月5日晚的搶劫犯罪分別屬於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搶劫罪判處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